1、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等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获得检查证据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出示检查证件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下达检查通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书面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审查
2、和复核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行政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听证权利。检查报告处理1.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2.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财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复核检查报告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以
3、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核查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送达处罚决定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将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发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听证,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起草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局长签发。 监督决定落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案卷归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