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检查、巡查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个部门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二、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章。三、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 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 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
2、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五、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护门是否关闭严密; 5、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 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六、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水源状况; 4、 消防设施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 其它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