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工作交接制度9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岗位责任制,分清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是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变更工作岗位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并办理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章 交接原则第三条 会计交接工作需在专人监督下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中心财务部部长监交。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中心领导负责监交。第四条 对于凭证、账簿等资料,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
2、存,在同一会计年度里,各种账簿、凭证、后任必须继续使用。使用会计软件进行记账的,接管人要重新设定、更改密码,但不得分段或重新建立新账。第五条 会计人员短期离职的,由中心财务部长指定专人临时接替其会计工作,待原会计人员返回时,再将会计工作交其本人。短期离职也须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分清责任。第六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时,经中心领导批准,可委托别人代办移交,但应自行负责。第三章 交接步骤第七条 移交人在移交工作前应处理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该制作完毕。(二)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所负责的各账户余额数栏的最后一笔加盖个人印章,表示截止
3、期。(三)对移交的各项资料,应进行整理,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说明,便于接管人工作,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四)编制移交清册,将经管的各账户余额数分类列表,各种凭证、账表、财务印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填写清楚。第八条 接受人员在移交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移交时,接受人员应首先将移交的内容与移交清册认真核对。(二)对移交的现金,应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清库存余额,务求账实相符,不得短缺。如果余额不一致或出现“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应负责在正式移交前查明原因。(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如有短缺,由移交人负责补齐。(四)财务印章、收
4、据、空白支票、发票及其他物品必须交接清楚。(五)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第九条 移交完毕应做好以下工作:对交接内容清点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管人存查,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保管。第四章 交接责任第十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前的由原移交人负责,移交后的由接受人负责。第十一条 对交接不清的,追究交接双方以及监交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4 / 44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