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困难群体”在救助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与对策 当今社会,“诚信”一词被屡屡提及,人们在渴望、推崇诚信的同时,却也常常无奈于种种见怪不怪的诚信问题。在官场,有些政府官员欺上瞒下,贪污腐化;在商界,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据统计,目前中国约有35%的企业被假冒伪劣产品侵权,此类产品的产值年均高达1.3万亿元,部分商家对顾客态度冷漠敷衍、虚假广告、毁合约、作假账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凡此种种,不胜枚举。这些很多都已为不少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所关注与研究,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那诸多诚信问题中比较特殊的一个小分支部分“困难群体”在接受救助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诚信问题。一、诚信概述探讨诚信问题,不得不先弄清楚何为“诚
2、信”。什么是“诚”?“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我们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肯定“诚”是一种真实不欺的美德,要求人们修德做事,必须效法天道,做到真实可信,说真话,做实事,反对欺诈、虚伪。什么是“信”?说文解字认为“人言为信”,程颐认为:“以实之谓信。”可见,“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诚”主要是从天道而言,“信”主要是从人道而言。所以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诚”本是自然固有之,效法天道、追求诚信,这是做人的道理、规
3、律。二者在哲学上虽有区别,但从道德角度看,“诚”与“信”则是同义等值的概念,所以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信,诚也。”基本涵义都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诚信问题,即是由各种不符合诚信规范的失信行为所构成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二、“困难群体”在救助过程中的诚信问题本文提到的“困难群体”之所以加上引号,是因为这部分所谓的“困难群体”是靠失信行为而伪装的困难群体。这部分群体的诚
4、信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众所周知,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国家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实困难的人群发放的,使之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救助,是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命钱,是党和政府对这个群体的关怀和温暖,更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就在刚刚过去的六月,包头市民政局与该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针对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人员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资信息等进行了数字比对,核查中发现一些低保对象拥有车辆、若干房产和工资收入,其中石拐区惊现包头市“最富”低保户,一家人竟拥有6处房产;还有的低保户家庭拥有2辆汽车。早在2010年12月,国内某市对全市低保户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全面复查,清理出数
5、千人存在冒领或骗领低保的现象,所占全部低保户比例竟然高达近20%,在这些被清理出的几千人中,甚至有家产几百万的富人。更有甚者,北京千万富翁陈五喜开着别克车,老婆拎着十几万元的香包,戴着香港买的大钻戒,八年骗领低保金十万元。如此种种,不一而足。除此之外,笔者在工作中所调查掌握的情况,也很具有代表性。笔者所在单位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困难残疾家庭进行扶贫救助。我们利用农村特有的田地、场地资源,针对农村困难残疾家庭推出红薯种植、绿壳蛋鸡养殖、莲藕种植等一系列农业扶贫救助项目,依托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成立助残扶贫基地,采取“公司+基地+残疾户”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基地向困难残疾户提供产前免费种
6、苗、产中免费技术指导和问题诊断、产后按合同保护价回收产品等一条龙服务,以对这些农业项目每一个环节的周到服务来化解残疾种养户的农业生产风险,从而保证他们能通过这些项目真正获得经济效益。经过多年的实施,辖区范围内大部分可扶持困难残疾户都通过这些项目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然而,当我们准备详细了解扶贫帮困效果,采取进一步措施扩大扶贫成效而对受扶持残疾户进行座谈调查时,得到的却多为没什么经济收益甚至亏本的信息,更有甚者居然编出了“扶贫扶贫,越扶越贫”的顺口溜。当我们提出,既然没什么收益那就退出不要再进行这些项目时,又极少愿意退出的。这与我们通过基地和周边群众调查得出的结论不符,外围
7、信息显示,受扶持的残疾户普遍获得了不错的收益,他们怕说出真实收益后,上级部门不再对他们进行资助与扶持。这些案例反映,部分“困难群体”在接受救助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诚信问题:一是刻意隐瞒真实收入、家庭资产而骗取救助资格;二是通过“打招呼”、“托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救助资格;三是在获得救助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后不如实反馈,从而使合法救助资格转变为骗取救助资格。三、该类诚信问题原因分析部分“困难群体”在接受救助过程中存在的诚信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整体诚信意识淡化,使得这部分“困难群体”“占便宜”想法泛滥。低保对于那些困难或低收入家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了这几百块钱,就可
8、以维持一家最基本的生活,可如果没了它,一家人就有挨饿受冻之虞。对于那些拥有百万、千万家产的有钱人来说,这区区几百块钱恐怕仅仅是其日常花销的零头,是大烧饼上的一粒芝麻,九头牛身上的一根毛,按理说,不应该被他们看在眼里。可是,他就是对这几百块低保金情有独钟。什么心理?政府给的不要白不要,不吃白不吃,你不吃有人吃,有便宜不占一辈子遗憾,沾光不积极脑子有问题。这恐怕正是他们的真实写照,更是社会整体诚信意识淡化在这部分人身上的直接体现。2、救助审批体系不够完善,使得这部分“困难群体”有机可趁。申请低保需要经过“三道关”申请人首先要到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填交申请表,还要提交一系列证明,其中,最重要
9、的是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并公示;第二道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办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最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即按月发放。这看似严密的审批体系,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中,一些程序就会在“人熟好办事”中“走过场”,从而使这“三道关”中某一关或几关因工作疏忽或人为地“出现”问题,部分非困难群体就这样有机可趁,冒领或骗领低保金。3、失信成本过于低廉,使得这部分失信者有恃无恐。案例中无论是被查出的包头“最富”低保户,北京千万富翁低保户,还是那20%冒领骗领低保者,他们一旦被查出,由于民
10、政部门没有执法强制力,追回低保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形同虚设,处理办法只有停保;那些隐瞒自己真实收入,妄图继续接受救助的瞒报漏报者,相关部门也难有惩戒措施;那些违规办理“关系保”、“人情保”政府工作人员,被查出来后,也没有应有的法律制裁。成本如此低廉,甚至没有成本,贪婪的人性无从约束,“骗保”冒领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四、解决该类诚信问题的对策研究解决“困难群体”在救助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其目的就是要避免富人跟穷人抢饭吃,让国家的救助真正覆盖到需要救助的穷人。为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1、进一步完善救助审批体系,确保每一审批环节落实到位并实现有效监督。对于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审批过程,要不
11、折不扣地落实每一审批程序,特别要突出居(村)民代表大会的集体讨论和事后公示制度,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实现对整个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对申请者的家庭经济调查,要充分利用遍布中国城市和农村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居(村)委会,动员最基层的、申请者周边的、最了解实际情况的调查审核队伍,把申请者最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清楚,并把其家庭经济状况作为纳入社会救助的基本条件。只有通过严格的家庭经济调查,才能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从而避免社会救助被非困难群体抢夺,成为他们的社会福利或社会津贴。2、建立健全社会联合征信体系,实现被救助群体财产、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动态可查询化。整合现有的征信系统,通过与金融、公
12、安、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有效的社会联合征信体系,从而使救助审批、监督部门可以通过该体系调查、核对受救助群体的房产、汽车、存款等财产情况,并作为审核、调整受救助资格的主要依据,保证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对于社会联合征信体系,要加强其动态性和可控性建设,既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便于相关部门对受助者在接受救助期间的追踪调查,又要保护公民财产的隐私性和安全性。3、加大骗取救助资格者和违规办理者的惩戒力度,通过提高失信成本来阻止失信者。建立健全与现有救助制度相配套的政策法规,明确骗取救助资格者除退还非法所得外,还得有几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违规帮助不符合条件的非困难群体办理救助资格的,应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赋予救助实施部门相应的执法权,确保追回不当救助的可行性和及时性。只有像对待诈骗罪犯及其帮凶一般对待骗取和违规办理救助资格者,那么认为富人侵占穷人救助资格只是“占便宜”的社会风气才能得到改观,这些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才能提高,进而阻止他们的失信行为。相信在我们社会各方和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一定能更好地发挥其扶贫帮困的作用,让真正困难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阳光,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文明成果。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