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动态监控相关处罚依据车辆动态监控相关处罚依据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