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说明:本图所称的“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报警电话:110,12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当事人或知情人报警。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接到报警,受理人员应当做好接警记录,按规定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提供不出 证据提供 证据 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证据材料之日起进行调查。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2、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交通事故的,按处置权限指派交通警察调查处理;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需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的,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 经地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日内需要延期的 超过时限的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处理。 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20日 内5日内检验、鉴定完成 接指令 快速出警 组织抢救,现场警戒,疏导交通;通报有关部门;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勘查现场,保存证据;及时询问讯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
3、交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委托重新检验鉴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或者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办案单位接到书面申请后 无异议 有异议的,3日 内提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完成;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时限与检验鉴定时限相同。勘查现 场之日起10日内5日 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状态无法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判明案件事实等特殊原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认 定
4、书起10日内 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确认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后,应当在损害赔偿调解之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
5、通知死者亲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经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调解期限为10日,调解参加人不超过3人。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应当调解终结。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各方签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履行 赔偿协议的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