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条文细则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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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年12月8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2022年12月8日星期四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u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u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u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

2、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法律方针法律方针u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u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u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u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4、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u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u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u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u第

5、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

6、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u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u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7、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u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u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8、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u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u第十四条 u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u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9、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安全生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2022年12月8日星期四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u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

10、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监督考核,。u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

12、安全生产保障u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13、生产保障u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14、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15、考核结果等情况。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u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u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

16、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u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u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17、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进行抽查。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u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18、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u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

19、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u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0、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u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21、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

22、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u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u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23、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u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24、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u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u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25、、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u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u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26、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2022年12月8日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u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

27、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u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u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三章 从

28、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u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时,有权停止作业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u第五十三条。,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u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章制度和

29、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u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u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u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

30、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u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安全生

31、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2022年12月8日星期四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

32、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监制。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

33、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u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

34、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六十三

35、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u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u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四

36、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u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

37、通知有关单位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

38、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u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

39、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u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涉及事故的举报事项涉及事故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u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u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

40、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u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u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信息库,如实记录;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2022年12月8日星期四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

41、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调查处理u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信息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行业、地区逐步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救援信息系统,全国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备

42、条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预测预警的,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调查处理u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u第七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

4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案。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调查处理u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44、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u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调查处理u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

45、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报监察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u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

46、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调查处理u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

47、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调查处理u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

48、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u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u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2020年7月21日星期二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u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u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

50、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u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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