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股权设计-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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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2)股东(大)会召集权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2、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1条第2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查阅权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十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3、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4、)质询权 公司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6)撤销决议的诉权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7)代表诉讼的诉权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

5、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对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权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

6、、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解散公司的诉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0)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16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7、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12)新股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13)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8、。(14)股份转让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1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

9、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1、67%完全控制权完全控制权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10、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2、51%相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

11、103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主要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

12、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3、34%一票否决权(安全控权)一票否决权(安全控权)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4

13、、20%界定同业竞争界定同业竞争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5、10%申请解散公司申请解散公司 同(9)解散公司的诉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6、5%股东

14、变动影响上市股东变动影响上市 证券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第8项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7、1%申请股东大会、监事会申请股东大会、监事会 同(7)代表诉讼的诉权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

15、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下半年开始,2016年6月17日还看到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

16、蔡达标、李跃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年多年“真功夫”打了30多起官司。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提起上诉、管辖权异议,一审涉及17个案件、11个案由,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3起、股权转让纠纷3起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起股东知情权纠纷2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1起、名誉权纠纷2起、行政诉讼1起:此外,涉及用资金,职务侵占、抽选出资等刑可事案件1起、行政复议2起。在17起案件中,代表蔡达标利益方提起的诉讼共6起,代表潘宇海利益方提起的诉讼共11起。真功夫一开始股权结构是两个创始人,也就是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占50%。当引入第三方投资的时候,谁都想占更多股,就会

17、去笼络第三方。真功夫,在引入PE后,两个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仍然是41.7%对41.7%,互不相让。后来PE支持蔡达标,让其成为核心股东,而把潘宇海赶出核心管理层。但事情还没完,潘宇海反过来揭发蔡达标挪用公款,几番博弈后,蔡达标锒铛入狱、潘宇海大权独揽。看起来胜负已分,但其实两败俱伤。真功夫因为这事发展降速、融资不畅、上市遇挫,估值也缩水了一半。需要一提的是:股东纠纷而被牵扯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20世纪90年代,爱多VCD创始人陈天南和胡志标股东纠纷。陈天南给法定代表人胡志标致命一击,2003年6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以犯票据遭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胡志标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18、。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2005年3月因涉嫌做假账、虚假投资、侵吞健力宝资金等被健力宝集团举报,后因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在第三次股东纠纷后,于2015年1月4日被批准逮捕,后于2016年11月22日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21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错误50%50%(均分)65%35%(一票否决,博弈)98%2%(吃独食)建议:70%30%80%20%2015年3月份,陈某、李某和韩某合伙成立杭州某保洁有限公司。陈某在保洁行业人脉比较广,负责业务开拓与账款清收;李负责内部运行、工作流程管理;韩某负责人事招聘、工资核算等,三人约定的股

19、份比例分别为:48%,46%,6%。随着业务越做越大,陈某与李某之间的分歧日益增大,2016年5月,陈某为了承揽业务要求以公司名义对外借贷,而李某认为风险太大不同意对外借贷。于是,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之后,要求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前夕,陈某与李某分别给韩某打电话,要求韩某支持自己的意见。错误33.3%33.3%33.3%(均分)35%18%18%29%(一票否决,博弈)95%2%3%(吃独食)49%47%4%(小股东绑架大股东)建议:70%20%10%60%30%10%2014年,社群概念兴起,优步、空中食宿等公司快速兴起使得商业精英越来越相信,重要的不是生产产品,而是建立连接。青岛黑牛汇公司在这

20、个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公司野蛮生长,有喜有忧:公司会员稳步增长,4个潜力项目需要推进。8位发起人在初创时分工明确,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同岗位的工作量差异很大,董事长、CEO、运营经理三人以每月10003000元的微博工资全职牵头及执行所有工作,其他分工的发起人均兼职在中后期分担和贡献极不稳定,开始不定期的缺席执委员会会议,即使参与,由于众人股权分散且观点不一,执委员会往往议而不决,效率低下。错误25%25%25%25%(均分)95%2%2%1%(吃独食)建议:70%20%5%5%67%18%(持股平台)15%51%34%(持股平台)15%34%51%(持股平台)15%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

21、的作用是强化并巩固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巴巴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阿里巴巴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步稀释,根据2014年5月阿里巴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所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显示。当时软银为阿里巴巴的最大股东,持有7.97亿股,持股比例为34.4,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5.24亿股,占比22.6。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马数量为2.06亿股,占比持8.9%;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8.835亿股,点比36;阿里巴巴CEO陆兆禧、COO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不超过1。从股份分市比例上看,阿里巴巴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3.5,远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

22、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阿里巴巴管理层难以对公司继续实施控制,因此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具体经营运作的决策中心和管控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路径和总体规划,而以CEO、总经理等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则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因此,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部门,直接控制着公司本身,股东则依赖于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权利或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改变或影响董事会,借以实现间接控制公司的效果。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公司。控制董事会最主要的方式是取得董事的提名校和任命权,安排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

23、会以管控公司。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确立了如下两层措施,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的:首先,制度规定阿里巴巴合伙人享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且在被否决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从而确保了其能够控制多数新任董事候选人,构成了限制其他股东权利的第一道屏障。其次,一旦创始人和管理层与其他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矛盾加剧,其他股东可能反复动用其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因此制度赋予合伙人任命临时董事的权力,即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都将进入董事会以保证其超过半数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股东的否决权实际已被架空,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的意义实质上仅是安排股东代表作为少数董事参与董事会运

24、作,合伙人成功地通过控制董事会的方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阿里巴巴的制度安排显然与同股同权和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不一致。为了保证该制度得以长期稳定地执行,阿里巴巴采取的措施是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成的关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写入公司章程,且协议中提名权的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95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直接对阿里巴巴合伙人赋权。这一措施的另一个好处是,无论今后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只要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的公司股份,则合伙人的权利将不会旁落。股权、董事会、公章、U盾、经理、财务负责人、高管 感谢您参加本次的课程分享,希望通过本次分享,您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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