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培训安全培训20222022年年1212月月1010日日22目录目录1 2 第一部分:法的概念 3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3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 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
2、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4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
3、本概念u一、燃气相关法律。一、燃气相关法律。涉及燃气的相关法律有涉及燃气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建筑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石油天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气管道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刑法、行行政许可法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合同法法等,专项的燃气法尚属空缺。等,专项的燃气法尚属空缺。u二、燃气行政法规。二、燃气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
4、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国务院令第院令第583583号)已于号)已于20112011年年3 3月月1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93493号)等也涉及到燃气管理的号)等也涉及到燃气管理的内容。内容。5u三、燃气地方法规。三、燃气地方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2003年年1111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
5、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一些燃气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涉及一些燃气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u四、燃气行政规章。四、燃气行政规章。燃气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燃气管理部燃气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燃气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门颁布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燃气规章有依法授权制定和依职权制定两大类,依法制定燃气规章有依法授权制定和依职权制定两大类,依法制定的燃气规章是燃气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的燃气规章是燃气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
6、原建设部令第6262号)、号)、城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原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10号)、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原建设(原建设部令第部令第7373号)和号)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原建设部令第136136号)四部、号)四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原建设部令第126126号)。号)。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6燃气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燃气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u1 1、有致害行为存在。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具
7、有、有致害行为存在。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性”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只对违法行为承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只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总是违法行为。为,总是违法行为。u2 2、有损害结果存在。致害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有损害结果存在。致害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在燃气民事责任中,侵权所造必须具备的要件。在燃气民事责任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成的损害事实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因造成人体
8、健康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因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u3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事、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事责任中,要求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责任中,要求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果关系。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7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燃气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u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燃气民事责任主要有违反供用气合同的民事责任和燃气运行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两大类。u1、违反供用气合同的民事责任。企业作为供气方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气量以及国家规定的供
9、气质量标准,向用户安全供气;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气、停气,因故限气、停气应事先通知用户;为保证安全用气,应当经常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u燃气用户作为用气方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必须按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气指标和合同规定的用气量计划用气;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具体用气时间定时用气;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用气规程安全用气;必须按照用气种类和国家规定气价标准,定期如数交纳气费。u供用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供用气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供气企业和燃气用户,都应当全面履行供用气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供用气合同义务,违反供用气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违反供用气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燃气运行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燃气运行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u燃气运行事故,是指在燃气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非正燃气运行事故,是指在燃气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的损害或者破坏事件。其受害人,既可能是用气常的损害或者破坏事件。其受害人,既可能是用气客户,也可能是燃气企业,还可能是第三人;其发客户,也可能是燃气企业,还可能是第三人;其发生原因,既可能出自燃气企业或者燃气用户,也可生原因,既可能出自燃气企业或者燃气用户,也可能出自第三人,还可能出自不可抗力。燃气运行事能出自第三人,还可能出自不可抗力。燃气运行事故的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
11、。即损故的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即损害赔偿必须以对燃气运行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为要件,害赔偿必须以对燃气运行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为要件,谁有过错谁赔偿,无过错则不赔偿。谁有过错谁赔偿,无过错则不赔偿。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9u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燃气企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燃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如果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赔偿相应的损的具体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燃气企业对用户
12、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失。燃气企业对用户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如下内容。件包括如下内容。u(1 1)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害;)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害;u(2 2)燃气运行事故不是由不可抗力、用户过错或)燃气运行事故不是由不可抗力、用户过错或者第三人故意造成的。者第三人故意造成的。u燃气企业的免责条件,即燃气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燃气企业的免责条件,即燃气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燃气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之一造成的,燃气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身过错;第三方故意。力;用户自身过错;第三方故意。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10 燃气法规对
13、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燃气违法行为,燃气法规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燃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燃气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燃气法律法规主要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主要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u(1)盗窃燃气的刑事责任。盗窃燃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和组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用燃气的行为。盗窃燃气的主要方法包括改变燃气表的记数装置、远传装置、伪造铅封或绕越燃气表用气等。对于盗窃燃气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气行为,由燃气企业依法责令缴纳滞纳金。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
14、规定,即依盗窃罪,分以下3个量刑档次处罚。u1)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u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11u四、盗用燃气行为应追究的责任四、盗用燃气行为应追究的责任u燃气设施是燃气经营企业中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重燃气设施是燃气经营企业中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重要设施。它对于燃气的输送、存储,被称为城市公要设施。它对于燃气的输送、存储,被称为城市公用设施的动脉,在国计民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设
15、施的动脉,在国计民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规定:“盗用燃气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节妨害公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十三条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12 破坏燃气设施的刑事责任。破坏燃气设施,是指故意破坏燃气设施的刑事责任。破坏燃气设施,是指故意或过失的对已投入使用,处于正
16、常运行、检修、备用状态或过失的对已投入使用,处于正常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产气、供气、输气、调压、燃气通讯设施及其他辅助设的产气、供气、输气、调压、燃气通讯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实施拆盗、毁坏、放置异物、放火、爆炸、制造事故施,实施拆盗、毁坏、放置异物、放火、爆炸、制造事故及其他影响燃气生产运行和安全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以及其他影响燃气生产运行和安全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下特征。u1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u2 2)行为人破坏的对象必须是燃气设施,侵犯的客体是公)行为人破坏的对象必须是燃气设施,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共安全。u3 3)行为人在客观上
17、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如拆盗燃气设施的行为;因爆炸引起的破坏燃气设施的行如拆盗燃气设施的行为;因爆炸引起的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哄抢、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设备部件、放火焚烧、为、哄抢、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设备部件、放火焚烧、堵塞设备主要部位等行为。堵塞设备主要部位等行为。u4 4)破坏燃气设施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任何具备上述四)破坏燃气设施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任何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都是破坏燃气设施行为,都构成犯罪,均应受到个特征的都是破坏燃气设施行为,都构成犯罪,均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律的严厉制裁。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13u刑
18、法刑法第第118118条规定:条规定:“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徒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都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多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多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险。具备这种危险性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产损失的危险。具备这种危险性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应依照造成严重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应依照造成严重后
19、果的规定处罚。另外从盗窃行为人的行为看,它所侵犯后果的规定处罚。另外从盗窃行为人的行为看,它所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中无形财产天然气以数额作为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中无形财产天然气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分别以定罪量刑的标准,分别以“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规定,也就是说本罪主观上只能是三档规定,也就是说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盗窃天然气其行为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损失,故意。盗窃天然气其行为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损失,又损坏燃气设备,影响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又损坏燃气设备,影响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
20、公共安全、公私财产,应该说其行为已分济秩序。侵害了公共安全、公私财产,应该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盗窃罪、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别构成了盗窃罪、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法律责任1414目录目录1 2 第一部分:法的概念 3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15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安全通道安全通道 高危作业的管理高危作业的管理 安全告知和监督安全告知和监督 劳护用品劳护用品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 外包管理外包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21、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处置、调查、处理事故处置、调查、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16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方针。(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的安全生产方针。)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是安全生产法
22、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主要体现在以下的灵魂,主要体现在以下6 6个方面:个方面: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监督执法在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17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18
23、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6 6项主要责任)项主要责任)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日常: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管理人员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
24、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工人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岗位的生产负责。岗位的生产负责。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19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全面负责面负责。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
25、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2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
26、设施与主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
27、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2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注
28、:注:1.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详细内容见各法律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详细内容见各法律法规的罚则和法规的罚则和刑法刑法。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222013年年10.08博兴诚力科技焦化厂燃气爆炸,博兴诚力科技焦化厂燃气爆炸,10死死33人伤。人伤。23u20132013年年1010
29、月月8 8日日1717时时5656分许,博兴县诚力供气有分许,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焦化装置的煤气柜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重限公司焦化装置的煤气柜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大爆炸事故,造成1010人死亡,人死亡,3333人受伤,直接经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济损失32003200万元。万元。u省政府对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省政府对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108”重大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的9 9名责任人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移送
30、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1616名责任人分名责任人分别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别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24u对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秀山、总经对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秀山、总经理李立爽、副总经理孟庆勤,中国三冶集团有限理李立爽、副总经理孟庆勤,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姜奎先,滨州洁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姜奎先,滨州洁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理邱青杰,淄博市少海医院原副院长王希公司经理邱青杰,淄博市少海医院原副院长王希富,博兴县供电公司经理左鹏,博兴县安监局局富,博兴县供电公司经理左鹏,博兴县安监局局长李俊生,博兴县委常委、副县长聂泉刚等长李俊生,博兴县委常委、副县长聂
31、泉刚等9 9人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注:安全资金投入包括:注:安全资金投入包括:1.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2.2.增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增
32、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3.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5.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不包括不包括发生事故以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发生事故以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26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33、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超过300300人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300人以下人以下的,应当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
34、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27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
3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的,应当配备专职
36、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2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第六条从业人员300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
37、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 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 1名。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29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38、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
39、护用品。放劳动防护用品。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提出报告。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40、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41、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工艺、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材料或者使或者使用用新设备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
42、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
43、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厂(矿)级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有关事故案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
44、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
45、全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班组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6转岗、复岗、四新人员转岗、复岗、四新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
46、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级的安全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7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施工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法
47、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8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39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48、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应当记录在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40权利权利合同权合同权知情权知情权建议权建议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培训权培训权获得劳护用品权获得劳护用品权拒绝危险权拒绝危险权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工伤索赔权工伤索赔权工会监督权工会监督权义务义务遵章守纪遵章守纪认真培训认真培训
49、正确使用劳护用品正确使用劳护用品抢险救灾抢险救灾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030人人以上死亡,或者以上死亡,或者100100人人以上重伤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1亿元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故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0
50、10人人以上以上3030人人以下死亡,或者以下死亡,或者5050人人以上以上100100人人以下重伤,或者以下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1 1亿元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 3人人以上以上1010人人以下死亡,或者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人以上以上5050人人以下重伤,或者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50005000万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 3人人以下死亡,或者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人以下重伤,或者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