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n(一)合议制度的概念n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n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的案件:n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n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除外;n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n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n(二)合议制度的意义n1实行合议制度,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n2实行合议制度,有助于审判人
2、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和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n3合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二、合议庭的组成n(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n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n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n3 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n(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n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n(三)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n1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n2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n3 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n4
3、 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三、合议庭的活动规则n合议庭组成后,各项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由合议庭集体进行。n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名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关系n(一)审判委员会n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n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n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n2合议庭在适
4、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n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n(二)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n只负责法院的行政性事务的组织、领导和指挥等工作。具体案件的审判,应当由合议庭进行,院长、庭长不能命令合议庭应当如何审判。习题选练:2006年司法考试题n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n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n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n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n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习题选练:2
5、006年司法考试题n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n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n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n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n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n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确有错误,便依法定程序提起了再审,由原先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刘某、丁某与本院聘请的陪审员于某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刘某的意见与审判员丁某和陪审员于某二人的意见不一致,
6、最后决定依刘某的意见作出判决,并注明此判决可以上诉。据此请问本案审理有哪些错误?A再审合议庭没有另行组成 B合议庭依第二审程序组成时不应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C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D本案再审判决不可上诉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n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n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所设立的一项制度。一方面,它是实体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它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n(一)回避的法定原因n民诉法45条:n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n2与本案有利害关
7、系;n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n最高人民法院的回避规定:n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n(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n(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n(3)担任过本案的评价、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n(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n(5)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n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想着证据材料:n(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
8、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n(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n(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n(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n(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n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n(二)回避的适用对象n审判人员n书记员n翻译人员n鉴定人员n勘验人员n执行员n检察人员三、回避的方式和程序n(
9、一)回避的方式n1自行回避n2申请回避n3指令回避n(二)回避的程序(申请回避)n1可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提出,应当说明理由。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n2决定回避的人员n3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或以复议一次。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n概念:n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n意义:n1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n2公开审判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n3有利于保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n4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n1审判主体应当公开,即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参与决定案件结果的人
10、员及其记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n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n3公开的程序阶段,即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n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贯彻实质上的公开。三、公开审理的例外n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n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n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n4在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n5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n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
11、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n97.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nA.依法只能公开审理nB.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n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n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习题选练:2003年司法考试题n79.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n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nB.对于涉及国家秘蜜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n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
12、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n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n3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n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n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n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n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n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
13、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该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进行上诉。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n1当时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两审终审制被认为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讼累;n2两审终审制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从而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n3认为两审终审制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n4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审级较少的不足。三、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及完善n(一)缺陷n1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n2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n3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
14、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n(二)完善 学者建议:n1实行多元化的审级,即以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n2第三审仅限于法律审;n3最高人民法院仅承担第三审职能;n4 第一审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n5完善两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念与类型n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很多国家的法院都曾经实行过或者仍然在实行陪审制度。分为两种类型:1英美法系:陪审团制2大陆法系:参审制n陪审团制的主要特点是: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陪审团的责任在于案件事
15、实的审理和认定;法官的职责则是在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参审制的主要特点是: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的过程,也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我国所实行的陪审制度即属于这一类型。二、陪审制度的意义n1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n2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n3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n4有利于普法教育。三、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n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陪审决定:n(一)担任陪审员的条件:n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2年满23周岁;n3品德良好、公道正
16、派;n4身体健康;n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n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n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n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n(二)陪审员的任期:5年n(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n1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n2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n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n(四)人民陪审员的确定n1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的抽取确定;n2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超高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n(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n1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n2经济补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