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 案件溯源案件溯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62 Harv.L.Rev.616(1949)pUnited States v.Holmes(1842)pHer Majesty The Queen v.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1884)Lon Luvois Fuller(1902 April 8,1978)Peter Suber(1951-)洞穴奇案洞穴奇案案件审理案件审理v初审 被控谋杀Whetmore 陪审团特别裁决确认事实 法庭裁定事实与
2、罪名相符,罪名成立并判处绞刑 陪审团成员、法官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减轻刑罚为6个月v上诉审 最高法院5位法官第12条A款 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请思考你的判决结果及理由请思考你的判决结果及理由首席法官特鲁派尼(Truepenny CJ.)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v尊重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例外。v判决有罪,但是应请求行政赦免。v“唯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Textualism福斯特法官(Foster J.)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
3、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p实定法缺乏管辖权,本案裁决应依据自然法。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实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根本指向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应适用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生死协定)。p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的本身。刑事立法的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罪。法院受法律的约束,它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立法者的意志。Natural Law唐丁法官(Tatting J.)v
4、 质疑自然法的管辖权何时产生。v 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无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v 所确立的自然法内容颠倒是非。合同法比刑法具有更高效力。被害人无反抗权。v 刑法包括威慑、报复、矫正多种目的,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v 饥饿不是盗窃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借口。v 判决是一种两难,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论证缺乏知性的健全。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Doctrinal Reasoning Conflict with morality基恩法官(Keen J.)v 司法与行政: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
5、。v 司法与立法: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立法至上原则引申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对立法的司法改造过程:u推测法律条文的单一目的;u寻找虚构立法者的空白;u填补漏洞。Positivism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将程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
6、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那些人的关系,我们的社会就濒临毁灭”。汉迪法官(Handy J.)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的赦免Legal Realism/Instrumentalism最终判决最终判决v 最高法院两票赞成、两票反对、一票弃权,无法做出有效判决。v 初审法院有罪判据和量刑被维持。v 4300年4月2日6时,执行绞刑。洞穴奇案洞穴奇案v 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尽管洞穴奇案中的四名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但是,他承认是当时洞中一员,由于在拘捕前从营地逃脱,故免于被控脱逃罪。v 这五十年间
7、,有人因洞穴奇案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建议,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没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法条与五十年前毫无二致。v 洞穴奇案由于未获大多数法官意见一致通过,故是未决裁决,不足成为先例。最高法院9位法官首席法官伯纳姆(Burnham CJ.)v 紧急避险不成立 自己对紧急避险的确信不仅是真切的,而且应当是合理的 饥饿不构成紧急避险的理由(沃尔金案)杀人非唯一选择 制造危害者不可受惠于紧急避险 危机准备不足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v 法官解释法律应遵循一般含义v 法官的职责是守护法律,而非道德或同
8、情 考虑道德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法官应与政治过程隔绝,不应将决定建立于政策及诸如道德或正义等类似的替代品之上 多元化社会没有一种优越道德观,施行个人道德观是压迫与我们观念不同之人。人民是作为整体通过法律来表达意志,只有守护法律才是尊重人民。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 “如果你想研析正义,如果你想研析正义,那应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那应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神学院去注册神学院去注册”。斯普林汉姆法官(Springham J.)v“故意”的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被告非基于盲目冲动而杀人,存在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且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v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 基于专家意见的合理确信 饥饿是
9、一种紧急避险的理由(不适用沃尔金案)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应以处于险境当中人做有利的思考 身处危险非被困者之过错 食物缺乏非疏忽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v 惩罚有违法律目的,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v 我们的法律建立在为特定目的而加入的契约基础上,当因悲剧性意外令人与人之间契约不可能实现时,服从契约(法律)的义务也不存在。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塔利法官(Tally J.)v 本案不是正当防卫杀人,但是属于预防性杀人。v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致于我们总是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事故中存活下来。v 等待第一个自然死亡者是将目标锁定群体中最为虚弱的成员,这回归不存在法律
10、时的强者支配弱者的规则。v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重要,重要的是以公平的方式共同承担死亡的风险。受害者的撤出,增加其他人遇害的可能性,令大家不能共同承担死亡的风险。v 杀人之所以是正当的,不是因为缺乏故意,而是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v 紧急避险优于行政赦免 在法庭和法官控制的范围 公民需要的并不是宽恕而是公义 因为行为正当予以赦免,才是真正清楚地、负责任地缓解法律的严苛性;相反由于法律过分严苛而宽恕,则是无凭无据的怜悯。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海伦法官(Hellen J.)v 强奸、抢劫、勒索等罪行的本质都是要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不能因此被认为
11、是故意的。v 不能因为非即刻发生或受害者的无辜,否认紧急避险。v 沃尔金案反映法院的阶级偏见,饥饿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险,如果它不能在法律内缓解,那么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便没有可受谴责的犯罪意图,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先于法律而存在。v 恰当的紧急避险判断标准不是来自判例或规则中的精确表述,而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试图用违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应根据共同体的常识和标准去评估这种非正义。社会治理依赖法律规则体系,过分拘泥规则会遮蔽这一事实。v 目的落空情况下的惩罚,是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却忘了规则存在的前提。v 无法估量被告的心理状态。v 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v 如果法律是根据利益、财
12、富和权力制定的,而不是多元声音根据分量和合理性建构,则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的唯一希望所在。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特朗派特法官(Trumpet J.)v任何牺牲都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害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v抽签是起点的平等,但是在实施终极意义上却不平等,不能扭曲平等来正当化不平等。v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自我防卫杀人也应得到惩罚。v生命神圣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杀人行为不可宽宥,建议废除死刑。v生命的计算单位是无限的,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归谬)。v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优良品质的一部分。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
13、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戈德法官(Goad J.)v 基于以下理由判定被告犯有谋杀罪:被告人撤回同意并再未同意;被告人须为陷入困境负责;被害人拥有自我防卫的权利。v 并非每一种恶行都是或应当是犯罪,并非每一种美德都应当成为法律义务。v 无罪判决会导致悲剧重演v 抽象地或在其运行的真实社会历史背景之外理解法律,只会让我们无视法律的平等保护,并将非正义永久化。v 理性不是来自上帝,情感也非来自于DNA,二者都是文化的产物,法律不能超越文化和整个人类环境,法律是理性与情感的协调合作。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圣的道德义务之上,也不是奠定于主权者的某种神
14、圣权力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默示的”。弗兰克法官(Frank J.)v假如法官发现自己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v有必要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任何矫饰的自我意见来断案。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雷肯法官(Reckon J.)v 紧急避险是一种“心理抗辩”,源自次要的社会政策,没有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的社会政策那么重要。犯罪成本在道德上更为有益,在物质上更为有利促进生产和高效配置资源,因为这建立在减少犯罪和使社会满意度最大化的基础上。v 守法的人们彼此带来和平与自由,这是公民
15、生活至上之善,罪犯在享受和平与自由之外,还获得唾手可得的犯罪机会,惩罚犯罪是对这种双重获利理性的威慑。遵守刑法是一种“囚徒困境”,促进假定理性的得失计算者遵守的法律,从长期来看往往被现实人类所遵守,即便有欲望、利益、遁词、妄想和诱惑干扰着他们进行理性的思考。v 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法官所需要的品质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而不是像天使一般完美。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邦德法官(Bond J.)v 受立法者的人及语言的局限,法官应拥有自由裁量权以发现在法律模糊、缺位、不一致造成的疑难案件中,恰当的判决存在何处。v 缔约者有权退出契约,并签订“新的社会契约”,探险者展开一场和平的革命,脱离联邦法律的管辖,并制定决定生死的法律。v 存在回避理由。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洞穴奇案的法理研析最终判决最终判决v 最高法院四票赞成、四票反对、一票弃权,无法做出有效判决。v 初审法院有罪判据和量刑被维持。v 4350年4月3日6时,执行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