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公司解散第二节 公司清算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含义l 公司解散是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程序。在解散阶段,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解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二)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 公司终止的标志是注销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是办理注销登记前的一种程序。公司终止,除了主动解散以外,还包括公力机关(人民法院、公司登记机构等)对公司的强制解散。强制解散之后,也要经过清算、注销法人登记的程序。第一节公司解散一、公司解散概述u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2、散事由出现u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u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主动解散u 1.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u 2.公司经营不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二)强制解散第一节公司解散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主动解散或者强制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清偿债务,收回债权,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的行为。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需要清算。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的,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涉及公司债权人、公司债务人、股东、公司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故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作了较严格的规定,通过制度化的设计,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一、公司清算的含义第二节
3、公司清算u清算组是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在公司决定主动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之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完毕之前,公司的法人人格仍然存在。此阶段,由清算组替代公司的代表机构和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有关事务的处理。二、清算组第二节公司清算(一)清算组的地位u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u公司主动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无须进行清算),开始清算。根据公司登记管
4、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清算组的成立时间及备案2.清算组的组成第二节公司清算(二)清算组的成立和组成u根据公司法184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u(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u(2)通知、公告债权人;u(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u(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u(5)清理债权、债务;u(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u(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组的职权第二节公司清算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5、。(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的工作关系到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专门规定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赔偿责任是很有必要的。但法律同时规定,清算组成员对轻过失免责。(四)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赔偿责任第二节公司清算 清算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了结对外债务。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6、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法律未作规定。原则上,债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债权,但肯定会对债权的清偿带来障碍。比如,债权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就可能未将该债权人列入清算支付的名单,该债权人就可能仅以对其他债权人清偿的剩余财产获得清偿了。所以,公司的债权人接到通知或者看到公告后,应当及时申报债权,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三、清算程序(一)通知与债权申报第二节公司清算1.清理工作l 根据公司法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成立后就可以清理公司的财产,登记造册。但因资产负债表要反映
7、公司对外债务,所以在公司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后才能完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才能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要提出清偿债务、收回债权以及分配财产的具体安排。l 公司解散分为不经过法院的解散和经过法院的解散两种。2.清偿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根据公司法18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由此可见,公司法对于清算
8、后的公司财产采取的是先清偿,有剩余财产才分配给股东的原则。(二)清理、清偿及剩余财产分配第二节公司清算未经过法院的解散,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依照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解散的公司,清算报告要经人民法院确认”。1.1.清算报告的确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9、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2.2.公司注销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3.3.公司申请注销须提交的文件(三)清算结束后的工作第
10、二节公司清算u 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能按一般解散的程序清算并终止公司,此时应转入破产程序,依照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u公司破产案件,适用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u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公司的前途命运并不是一定破产清算、资格终止。公司可能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四、破产程序的转入和破产清算(一)破产程序的转入第二节公司清算根据公司法的
11、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10章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始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公司(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1.1.破产清算的开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最后分配完结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公司的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破产的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3.破产程序的终结(二)破产清算第二节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