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深圳报关协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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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海关8.8法制宣传日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广东深圳报关协会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二一四年八月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u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海关总署第172172号令)于号令)于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2、2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u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l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l统一全国海关执法。l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关:l深圳海关l乌鲁木齐海关l哈尔滨海关l南宁海关3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u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l全国海关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本关区全部公路进出境舱单纳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管理。l2014年11月30日后,海关原则上不再接收公路旧舱单电子数据传输。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u一、彻底解决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退出的问题,实现我关公路物流监控系统的全面升

3、级。l为解决我关区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快速增长与海关监管资源不足的严重矛盾,2002年我关启用了自主研发的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该系统在强化物流监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现场执法和廉政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系统已运作超过十年,系统自身面临技术结构边缘化和设备淘汰等问题,稳定性、安全性受到严重影响,必须尽快退出使用。5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u二、解决我关公路口岸H883系统功能与总署改革项目不匹配的问题,为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l总署H2000(H2010)系统启用后,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只能作为H2000(H2010)系统的外挂存在,游离于总署的标准化系统之外。

4、l“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等业务改革无法顺利实施。6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u三、实现电子化管理。l近年来,香港海关已启用“货物道路资料系统(ROCARS)”实现电子化申报。l我关公路口岸仍使用纸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境监管单证,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整合管理和风险分析,与海关前置后移的监管理念不符。l内地海关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后,将全面整合公路运输工具、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数据,建立公路口岸物流监控体系,实现电子化管理和自动验放。l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7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以公路舱单管理

5、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实现H883全面退出。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8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公路舱单传输:l1.舱单电子数据l原始舱单(进口)l预配舱单(出口)l2.确报电子数据l进境确报l出境确报具体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3年67号公告9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海关总署2013年67号公告规定了各类数据填制要求:l1.原始舱单l2.预配舱单l3.进境确报l4.出境确报1011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12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

6、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7号)13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其他数据传输要求(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二)进出境承运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填写车辆实际载运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1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7、内容载货清单管理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备查。下一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15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舱单传输方式舱单传输方式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或地方电子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申报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舱单传输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

8、系统的企业,应当向舱单传输备案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备案海关确认后转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将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16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办事窗口办事窗口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相关业务: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办理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工审核、变更申请、落装申请、改配申请的人工审核;办理公路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和人工结关手续;处理公路舱单异常数据。17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舱单传输人备案舱单传输人备案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备案业务,需要提交材料。(一)备案表(海关总署172号令附件1)(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18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公路舱单启用时间公路舱单启用时间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沙头角、文锦渡、皇岗、福田保税区海关启用公路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计划2014年全面完成启用工作。以深圳湾海关为试点,计划8月份前全面启用。19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新旧业务模式并行新旧业务模式并行为将公路舱单及相关系统试点切换工作对业务现场通关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采用新旧业务模式并行的方式进行切换。在试点海关同时保留使用公路舱单(新模式)通道和不使用公路舱单(旧模式)通道,试点前期由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确定全面切换时间完成全面切换。20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10、内容按照公路舱单模式通关需要做好的准备运输企业舱单传输备案安装电子口岸QP系统做好本企业系统操作和预录入的培训报关前开展舱单录入及传输进出境前进行运输工具确报进出境时按照现场海关指示选择通道通关未按规定传输舱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1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企业可能面临的困难企业可能面临的困难增加人力进行舱单的录入和传输安排人员为通宵时段以空车进出境的驾驶员做好确报传输服务舱单商品项按海关填制规范要求逐项录入22公路舱单业务流程23H2000舱单数据库货主运输企业公路舱单系统公路舱单系统1.传输舱单数据2.审核舱单4.申报报关单、转关单、集报清单等报关单放行核销公路舱单卡口实货放行4.过境1小时前传输

11、运输工具确报7.运输工具过境预定确报陆路卡口系统卡口放行列表5.审核确报公路舱单系统运输工具系统电子口岸H2000通关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运输工具备案舱单实货放行3.反馈回执6.反馈确报回执公路舱单业务流程24运输企业公路舱单系统卡口放行1.过境1小时前传输运输工具确报4.运输工具过境预定确报陆路卡口系统卡口放行列表2.审核确报公路舱单系统运输工具系统电子口岸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运输工具备案3.反馈确报回执公路舱单业务流程25进口公路舱单业务流程26出口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27舱单传输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承运确报车辆捆绑新

12、 旧卡口验放卡口验放结关结关新旧业务流程比对报关单、集中申报清单车辆进出境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口岸报关、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口岸报关、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1。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放行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

13、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4.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28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29舱单传输转关单放行承运确报车辆捆绑新 旧入场卡口验放转关单放行离场卡口验放离场卡口验放前往指运地前往指运地入场卡口验放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进境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30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出境结关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承运确报车辆捆绑新 旧卡口验放到位核销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舱单传输卡口验放到位核销结关启运地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

14、公路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2.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填写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货物舱单的“提(运)单号”。3.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4.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5.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31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32新旧业务流程比对空车、空载集装箱进出境承运确报新 旧卡口验放卡口验放纸质载货清单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1

15、.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载集装箱车”),无需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其中,空车进出境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2.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33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进境舱单传输承运确报车次确认新 旧卡口验放卡口验放卡口验放核销核销电子载货清单申报卡口验放申报申报进境地指运地公路

16、舱单业务流程变化35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出境舱单传输承运确报车次确认新 旧卡口验放卡口验放卡口验放结关结关电子载货清单申报卡口验放启运地出境地申报申报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跨境快速通关业务进出境流程跨境快速通关业务进出境流程 1.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其中,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跨境过境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2.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

17、”;“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3.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4.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承运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36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37舱单传输非贸申报、人工核注核销非贸申报承运确报新 旧卡口验放人工验放结关结关新旧业务流程比对非贸货物、物品车辆进出境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进出口进出口非贸非贸货物货物、物品、物品通关通关流程流程1.在向海关申报非贸货物、物品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海

18、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3。2.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3.企业向海关申报非贸货物、物品,海关接受申报的,人工核注核销公路舱单,并通知舱单传输人。4.舱单传输人安排车辆进出境。38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已向海关传输的公路舱单电子数据可通过QP系统申请修改或删除,海关自动审核后,直接予以修改或删除。部分数据项不允许修改,可以通过删除再新增的方式办理。2.一个货物运输批次号对应多份提运单的,可一次传输也可以分批传输。一份提运单对应一份报关单。3.进出口货物报关

19、单申报时,QP系统提示是否提前报关,应当选择“否”,否则会在运输工具名称栏增加“/提前报关”,海关系统会退单。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后,会核注对应提运单,该提运单不允许申请修改;确报后且进境后,允许修改(针对查验后改单)。39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注意事项:注意事项:5.确报后,报关单、舱单均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需要在QP系统申请删除确报后,再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确报。6.报关后,需要换车的(不更换载货清单),只需删除原确报,按照新车重新确报即可。7.提供落装、改配功能。主要针对已放行报关单装不下该辆车;查验后的报关单需要扣货,其他货物放行的2类情况,对于无法载运的提运单,向海关传输落货申请,海关人工审核通过后,该提运单脱离和该车的关系。后续通过改配申请,重新绑定新的车辆。40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注意事项:注意事项:8.提运单号由企业自行编制,可由大写字母和数字组成,最少3位,最大不超过35位,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可直接编写为“001,002,003”建议按照企业简称+日期+序列号的方式编制。9.厢式货车(吨车)不需要传输集装箱号。确报时,不需传输托架号和集装箱号。10.使用集装箱拖头运输的,舱单需要传输集装箱信息,确报时应当同时传输集装箱信息和托架信息。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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