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4/132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刑法2021/4/133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民事责任: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行政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2021/4/1341993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立法渊源立法渊源2021/4/13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通过,自2015年3月15日
2、起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同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2021/4/136何为消费?何为消费?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排除了为生产经营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2021/4/137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自治组织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2021
3、/4/138案例一案例一曹某到某度假中心洗浴,洗浴后下楼梯时,因楼梯扶手短于楼梯的长度,设计建造缺陷致使曹某摔伤,被诊断为脚部骨折,为此支出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并有误工损失。曹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度假中心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着提供安全的消费设施、环境等保障义务。某度假中心在经营场所内,存在楼梯扶手设计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应对曹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判定某度假中心赔偿曹某各项损失共计6111元。法条索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十一条: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2021/4/139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
4、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2021/4/1310假一赔三假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和瑕疵2021/4/1311案例二案例二汪某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保温杯,包装上标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价款
5、共计550元。汪某后了解到该品牌从未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其在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没有依据,属于虚假宣传。遂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三倍赔偿1650元。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商场存在欺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判决:汪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保温杯,某商场退还汪某货款550元;某商场向汪某赔偿损失165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假一赔三2021/4/1312案例三案例三案情介绍:张某到某百货公司购买两件
6、衣服,回家后发现衣服的成分标注及事实不符,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委托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后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百货公司退还购物款750元,质检费500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2250元。某百货公司答辩称:张某更换了衣服吊牌,其不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2021/4/1313案例三案例三案件要点:u商品实际成分及标识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行为?u是否适用假一赔三条款?u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2021/4/1314案例三案例三判决结果:本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判决如下:u某百货公司出售的衣服面料成分及实际不符,百货公司出售该服装存在欺诈行为。某百货公司向张某退还购物款750元,赔偿损失2250元。u某百货公司主张张某并非普通消费者的意见,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2021/4/1315应对策略应对策略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查看检疫、检验结果成分、配料是否及实际相符产地、厂名、厂址是否齐全,认证标志是否真实保留票据、证据2021/4/1316维权途径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时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仲裁行政机关投诉消费者协会投诉 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