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气空间与国际航空法空气空间与国际航空法 空气空间的概述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 民用航空安全一、空气空间概述 地球上空,以20世纪初发明的飞机的出现为契机,先被区分为领空和其以外的空间。空间首先是一个物理概念。人类对空间的认识有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首先是对空气空间。空气空间是指依靠地球引力作用而在地球周围的空气粒子组成的大气层空间。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土上空空域的法律地位 领空以外空域的法律地位(一)领土上空空域的法律地位 领空法律地位的五种主要意见:1完全自由论。2有条件的自由论。3海洋比拟论。4国家主权论。5有限的国家主权论。1、领空主权(1)领空主权的含义 领空主权是指一
2、国对其领空享有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2)领空的含义 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3)领空的法律地位 领空是一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一国领空的侵犯构成对该国领土主权的侵犯。2、确认领空主权的国际法律文件(1)巴黎公约 作为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的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其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2)芝加哥公约 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的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其第1条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该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
3、主权。”芝加哥公约的意义 一是它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二是它表明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因此,领空主权原则不仅是国际条约法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三是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而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3)领空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领空主权原则体现在芝加哥公约的所有条文之中,其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1.设置空中禁区2.对领空资源的排他开发利用权3.制定航空法律规章4.国内载运权(二)领空以外空域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际法中还没有专门的条约来规定领空外空域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主张:(1)无区
4、别的自由原则。(2)上空与地面法律地位一致原则。三、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中国与国际民用航空法(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具有下列主要特点 航空法的法律渊源1、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广义的航空法包括适用于不同国家航空法律关系的“国际航空法”和适用于一国领空的“国内航空法”,而狭义的航空法仅指国际航空法,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2、航空法具有下列主要特点(1)航空法是适用于空气空间的法律部门。空气空间是各国进行航空活动的空间,因此在这部分空域适
5、用的是航空法。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后两者已分别形成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2)航空法具有“民用”性质,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的活动,不是为了民用目的,与其有关的法律规则不属于航空法的范畴;3、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由于航空法的历史较短,规范航空活动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是由国际条约加以确定的,因此航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分类 第一,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如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1928年的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
6、责任的公约 如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另外又制定了一系列修改补充华沙公约的国际文件 这些文件有: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1966年的蒙特利尔协议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第三,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如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二)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关于空中主权原则 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 2、航空器分类 公约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3、关于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 即航空器是否享有“无害通
7、过权”(1)航班飞行 航班飞行的含义 航班飞行的特征(2)非航班飞行 非航班飞行的含义 非航班飞行享有的权利过境权 缔约国的民用航空器只要不是从事定期国际航班业务,有权在无须得到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飞入其他缔约国领空内或不降停飞经该国领空或为因运输以外的目的的降停(第5条前半段)。航空运输权 在不影响他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在他国领土内享有装卸客、货、邮的权利。定期航班飞行 关于定期航班业务,作为承认“空中自由”的多边国际条约,有与芝加哥公约同时通过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承认 第一、不降停飞越他国领空的自由;第二、非商业性降停的自由。被称为两
8、项自由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承认 除上述两项自由外,还承认 第三、在外国卸下在本国装载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自由;第四、在外国装载运往本国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自由;第五、在外国与外国间从事运输的自由。被称为五项自由协定。实践中航班飞行权利的取得 为民用航空的定期航班的载运顺利进行,现在不是依靠多边条约,而只得依据双边条约。双边航空协定一般都相互承认上述五项自由,但缔结条约时常常成为问题的是有关运输量和线路的决定。4、关于国内载运权 国内载运权,又译“国内运载权”,是指在一国境内的一个地点用航空器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前往该国境内另一个地点的权利,它是国家的专属权利,只能由该国经营,任何国家不得把此权
9、利转让给他国,也不得对他国要求这种权利。简言之,国内两地之间空运的权利只能由地面国经营。5、关于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必须具有一个国籍,且不得具有双重国籍6、关于各国空中禁区 公约第9条7、关于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规则 允许采取必要的措施8、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外国军用飞机在未得到许可进入一国领空时,该国可迫降或命令其离开,如不遵守命令,该国可使用武器。当侵入飞机为民用飞机时,允不允许使用武器拦截,芝加哥公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国际民间航空组织(ICAO)通过了补充芝加哥公约第3条第2款的修正议定书 规定缔约国必须避免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拦截时应不危机飞机内的人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9、关
10、于际民用航空组织 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10、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义务(三)中国与国际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先后加入和缔结了下列国际公约:1929年的华沙公约(1958年7月加入);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4年2月承认接受);四、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四、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法规则 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关于管辖权 关于引渡 关于起诉(一)关于空中劫持的概念 1、海牙公约第1条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或者是实施此类行为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的人的共犯,即构
11、成犯罪。”在飞行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这表明海牙公约采用了狭义的空中劫持的含义。2、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采用广义的空中劫持的含义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泛指劫夺、破坏、损害和其他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它不仅包括针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也包括针对“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还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破坏行为。(二)空中劫持的管辖权 1、空中劫持管辖权含义 空中劫持的管辖权是指航空器内发生的此种犯罪
12、行为应由哪个国家管辖的问题。2、与此相关的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 3、管辖的基本原则 管辖权应适用普遍性管辖或混合性管辖 具体而言,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地国、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均可以行使管辖权。(三)引渡、起诉 有关国际条约没有为空中劫持设置引渡的义务,只是规定这种行为是可以引渡的行为。1、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在其第7条中规定:犯罪者所在地国如果不予以引渡,可根据本国法律将行为者作为严重罪犯加以惩治。这就是“不引渡则起诉”的原则,又称“或引渡或起诉”原则。2、实践中的具体作法 据此,在其境内发现被
13、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合作,使每个实施空中劫持犯罪的人,不论逃到世界的哪个地方,都无法逃避应受的刑事制裁。3、卓长仁劫机事件 卓长仁劫机事件是我国首个影响较大的空中劫持案。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客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等六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此架飞机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对于劫机罪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
14、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故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六名劫机犯提起诉讼。1983年8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做出判决,以六犯违反航空器运输安全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出人国境管理法,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六犯不服判决,向韩国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上诉,均被驳回。苏联客机遭劫 1985年苏联客机遭劫迫降中国改变中苏关系 一名自称阿里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的副驾驶员下了飞机,打着手势,对我方公安人员说,飞机是他用刀子逼着正驾驶员在这里降落的,“我要
15、到中国避难!”他劫机的原因,是因为看不惯所在民航分局领导的做法和作风,对他们的腐败现象不满,给当局写信反映,信被转回当地处理,可当地纪委领导和民航 分局领导有裙带关系,非但不处理,还对他打击报复,强行做精神病检查,并调离空勤三年多才恢复,他感到压抑,没出头之日,趁这次飞行机会,出逃中国,寻求 避难。1986年3月4日,我国司法机关依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在哈尔滨判处苏联劫机犯阿里穆拉多夫沙米 利哈吉-奥格雷有期徒刑八年。判决书指出,劫持飞机的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劫机者无论以何种理由和何种借口,也无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要依 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二
16、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一)外层空间及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1、外层空间的含义(1)自然科学上的含义 广义 狭义(2)法律意义上的含义2、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1)空间说 A.飞机最大高度 B.大气层的构成 C.离心力的高度 D.人造卫星最低轨道 E.地球静止轨道(2)功能说 航空器 航天器(二)外层空间法 1、外层空间法的含义 外层空间法调整的是各国之间因进行外层空间活动而产生的关系。外层空间法是指国际间用于调整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体。2、外层空间法的特点 其一,外空法的绝大多数原则和规则是条约法规则,因此它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
17、力。外层空间这个概念是在20世纪50年代才产生的,历史上没有有关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可循。而且,外空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法律问题,许多具有紧迫性,往往需要采取迅速的行动,依靠国际习惯来形成法律规则很难满足外空法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有关的国际条约就成为发展外空法的一大特点,习惯法规则作为外空法渊源的作用是有限的。其二,外空法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前瞻性。外层空间法是空间技术和人类空间活动的必然产物。因应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日益扩展,有关外空的现有条约不仅对业已发生的法律问题做出规定,而且也应对尚未出现或预计将要发生的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其三,虽然外空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快
18、发展起来,但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诸如,卫星遥感地球、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地球静止轨道、外空使用核能源、空间站,等等。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新问题将不断提出。因此,外层空间法仍在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之中。3、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1968年营救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1971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简称赔偿责任公约 1974年关于登记射人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三)外层
19、空间的法律地位 1、外空宣言 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 所有国家自由进入天体2、外层空间条约 第一,包括月球在内的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并向全人类开放,各国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可自由从事此类活动(第1条)。第二,包括月球在内的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国家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将其作为占有的对象(第2条)。第三,在一定范围内禁止军事利用外层空间。即不得绕地球轨道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不得在外空和天体配置或安装此种武器。而且,禁止在天体设立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实验武器以及实施军事演习(第4条)。二、外层空间条约的具体化 外层空间条约在明确规定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些规定实际上在适用时,还需要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对伴随外层活动的深入新出现的问题,需制定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因此,至今为止已通过了4个国际条约。三、利用外层空间的发展与需要解决的问题 静止轨道的公平利用与外层空间的定义问题 卫星直播和卫星遥感 禁止军事利用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站、外层残骸及核动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