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制度文本清单合集范本参考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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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一、三项制度1、执法公示制度1-4页2、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5-13页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14-18页二、四类文本(一)各类执法流程图1、路政行政执法流程图19-21页2、运政行政执法流程图22-24页3、城运行政执法流程图25-27页 (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8-36页(三)执法文书1、路政执法文书样本37-48页2、路政超限执法文书样本49-61页3、运政执法文书样本62-73页4、城运执法文书样本74-85页(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86页三、五个清单1、行政执法事项清单87-169页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170-173页3、行政执法人员清单174-175页4、音像记录清单176-177页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177-183页下交字201945号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 通 知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下花园区政府关于“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 20

3、19年7月30日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30日 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一)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组织;(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执法信息:(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二)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三

4、)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执法程序:编制并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五)执法制度: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六)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八)监督检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每季度公示一次。(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一)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三)

6、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同时探索运用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进行公示。第六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第七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负责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

7、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其他类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

8、,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

9、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 局法制科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

10、人员填写相关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应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11、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协助调查函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

12、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制作委托鉴定书进行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记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13、。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行政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涉及到行政强制的案件中,需要依法实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及音像记录。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决定书编号、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盖章、签字、时间以及告知事项等。并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分别签字

14、,并注明其身份证件号码。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的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

15、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六条 依法

16、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

17、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代履行决定书进行相应文字记录。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第三十一条 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六章 执

18、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

19、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第三十六条 要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

20、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本单位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并报局法制科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1、规章和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区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符合听证条件

22、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四条 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本细则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五条 局承办案件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23、第六条 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24、(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

2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制审核办法,并向局备案。局将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局承办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

26、、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花园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签发: 编号 下交法审 号案由 当事人承办安监机构及执法人员承办案件机构所提决定意见局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意见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是否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况是否行政执法文书是否

27、规范、齐备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是否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意见可另附纸说明。审核人:路政行政处罚流程图路政行政强制流程图路政其他类流程图运政行政处罚流程图运政行政强制流程图运政其他类流程图城运行政处罚流程图城运行政强制流程图城运其他类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其他类案件的办理二、项目信息(一)行政处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依据类别10100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10100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二十三条规定

28、条件的人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10100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101004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101005客运、危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101006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101007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行

29、政处罚101008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行政处罚101009擅自变更旅客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行政处罚101010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行政处罚10101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行政处罚101012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101013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101014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

30、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行政处罚101015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1010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101017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101018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101019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

31、安全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101020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101021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101022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或者损坏、挪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行政处罚101023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101024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32、行政处罚101025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10102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101027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10102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101029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101030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101031擅自转让

33、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101032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行政处罚101033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二)款行政处罚101034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三)款行政处罚101035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10103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34、六十五条行政处罚101037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101038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101039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101040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101041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行政处罚101042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

35、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4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44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行政处罚101045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46聘用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47途中甩客或者故

36、意绕道行驶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48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101049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50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51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

37、规定第六十条行政处罚101052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101053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54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55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101056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

38、、考核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101057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101058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101059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101060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61擅自

39、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62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行政处罚101063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行政处罚101064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行政处罚101065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0、,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66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67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行政处罚101068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行政处罚101069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行

41、政处罚101070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7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101072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行政处罚101073不按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行政处罚101074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行政处罚101075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巡

42、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101076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行政处罚101077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行政处罚101078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票据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行政处罚101079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行政处罚101080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车相关设备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行政处罚101081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招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101082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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