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参考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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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查看资料现场检查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查看资料现场检查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看资料现场检查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查看文件现场检查1、安全生

3、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黑龙江省安

4、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

5、元以下的罚款。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6、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四、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1. 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7、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 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相关

8、方安全管理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查看协议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1.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

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查看合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1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7.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

11、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查看合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12、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劳动用工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查看资料现场询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1. 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14、款。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查看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作业场所安全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1. 员工宿舍人

15、员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 员工宿舍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员工宿舍人员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16、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17、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安全设备1. 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安全设备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18、、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2. 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9、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查看记录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1.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3. 既

20、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安全设备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1. 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使用2台(套)国家明

21、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 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 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2、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标志管理1. 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标志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23、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3. 有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 有4处及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危险物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24、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1.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25、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危险作业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临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现场检查1.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二条 1. 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6、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

27、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二条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

28、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接受监督检查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1.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29、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

30、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1、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

31、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十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2、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32、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或者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或者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

33、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

34、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或者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6、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

35、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36、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37、等级的施工单位。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1条第一款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7条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条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8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2、建设单位未

38、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十六、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安

39、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扣除挪用部分。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1条第一款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7条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条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8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40、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2、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4、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十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1、情况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0条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30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42、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工程监理单位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43、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十八、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44、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1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45、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十九、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46、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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