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节 继承开始和遗产管理 106“继承开始后遗产被不同的继承人占有应当统一进行遗产管理”案【法律问题】1 继承的开始 2 遗产的管理和遗产管理人 3 遗产债务清偿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开始的原因。二、遗产的管理和遗产管理人 遗产的管理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制度。三、遗产债务清偿 遗产债务是指应当以遗产负责的债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在清点完遗产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于继承人清偿债务。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遗产由不同的人占有,没有统一的遗产管理
2、人。因此,法院应当首先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统一管理,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为保存遗产所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等。在此基础上,进行遗产继承。如果有遗产债务,则应当首先清偿遗产债务,之后进行遗产分割。第二节 遗产分割 107“在离婚案件中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应当先析产后继承”案【法律问题】1 遗产分割及其原则 2 遗产分割的时间和方式 3 遗产分割的效力 一、遗产分割及其原则 遗产分割是指各共同继承人按其应继份进行分配以消灭遗产的共同共有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分割有三项原则。二、遗产分割的时间和方式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遗产,而遗产分割的时间就是
3、在继承人提出分割请求后进行实际分割遗产的时间。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具体方法。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遗产分割的效力是指遗产的分割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发生了遗产继承案,看似新鲜,实际上是经常发生的。对于三方争议的房产,究竟是遗产,还是共有财产,还是既有共有财产,又有遗产,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如果仅仅是遗产的问题,那就只有继承的问题和分割遗产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则在本案的离婚诉讼中就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既有遗产,又有共有财产问题,则必须先析产,后继承,再分割遗产。按照本案的事实,争议的房屋中既有遗产,又有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
4、,袁某在该房产中有共有的份额,理由是其放弃了在自己的企业分房的机会,王某所在的厂才多分给他们一间住房。同时,该房产也不是纯粹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包含王父的财产份额。因此,在王父去世之前,该房是家庭共有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别,为共同共有。王父去世后,他的份额变为遗产,按照等额的原则,遗产的范围是该房的1/3。其余的2/3,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王某和袁某每人为1/3。王父的遗产应当由其四个儿子继承,各自应当分得1/4的份额。遗产分割的时间发生在继承开始之时,王某继承该遗产是在离婚之前,由于没有只能由继承人继承的遗嘱,王某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袁某应得份额是1/3再加上1/24。至于采取何种分割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补偿分割方式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