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之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之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宣贯宣贯 安全技术部孙慎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5安全安全生产生产工作工作的极的极端重端重要性要性重大的重大的政治政治问题问题现实的现实的发展发展问题问题基本的基本的民生民生问题问题重要的重要的稳定稳定问题问题安安 全生全生 产工产工 作亟作亟 需进需进 一步一步 加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故的发生。全面安全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安安 全全 梦梦 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
3、和举措,相继制定了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国发(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国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和)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施上升
4、到法律制度层面。党中央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对安全对安全生产工生产工作提出作提出新要求新要求1、一条红线、一条红线2、一个责任体系、一个责任体系3、三个必须、三个必须4、三个监管、三个监管(二)修改的主体思路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前提2.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本3.加强政府监管关键 4.严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保障10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 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摆位”问题。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v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企 业
5、 不 消 灭 事 故事 故 就 消 灭 企 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培训教育 到位应急管理 到位规划投入 到位责任落实 到位思想认识 到位2.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忧患意识 担当意识 戒惧之心加强了政府监管长 抓 不 懈敢 抓 敢 管严 字 当 头命 字 在 心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 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3.加强政府监管血 的 教 训 决 不 能 再用 血 的 代 价 去 验 证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4.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2011年年7月月27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次常务会议明确
6、要求议明确要求要加快修改要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11年年12月月31日安全监管总日安全监管总局将安全生产局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请国务院审议2012年年6月月4日法制办公日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开征求意见2013年年9月月25日,提请国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议审议(三)主要经过(三)主要经过2014年年1月月15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过了草案1月月24日提请人日提请人大审议大审议2014年年2月月25日日至至27日全国人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法修次审议安法修正案草
7、案正案草案8月月26日第十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大常委会十次会议第第次会议第第二次审议安二次审议安法修改决定法修改决定草案,草案,31日日下午通过下午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的 权权利义务利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章章 名名原法原法新法新法修改修改增加增加不变不变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151610 1 5第
8、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283218 410第三章第三章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910 2 2 7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 5 210第五章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11 7 2 1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92516 5 2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 2 3 0 1 2合合 计计97114581737占占 比比与原法相比较与原法相比较59.8%17.5%41.2%立法定位有转型规范模式有升级立法理念有创新工作思路清晰化新安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变化 在总
9、则中,在总则中,新修订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把把“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管理”改成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立法定位,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的改变,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一个特点,应该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一个特点,应该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由传统的命令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主相结合的
10、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 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要求。第二方面,强化协会、行业组织、工会等社团第二方面,强化协会、行业组织、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组织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促
11、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持续健康发展发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体的修改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民本性就是以民为本,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民本性就是以民为本,体现了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对它的基体现了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对它的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设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设计,特别是它们的提升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指计,特别是它们的提升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导作用。修改后的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安全生产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特别是理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特别是理性。明确了安全
12、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主体、方主体、方法、方式。法、方式。路线:路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展展方针: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体:主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机制: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综合治理综合治理1.增加、完善了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项法律规定2.创新建立了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项法律制度3.强化了强化了10项法律
13、规定项法律规定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5.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6.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7.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8.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9.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10.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11.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
14、管理规定 13.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14.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
15、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第21-23条)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二是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
16、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v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
17、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第8条)v 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
18、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第20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5)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第113条)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6)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
19、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30条、第31条完善
20、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监管部门对验收的过程和结果监督核查。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7)完善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8)完善了
21、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 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9)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明明白白了了!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22、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于十五日内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地下挖掘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
23、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作业高作业高度面度面坠落坠落基准基准面面 2m(10)完善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24、。(11)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v 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
25、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13)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v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76条)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
26、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的两大任务,一个是预防事故,一个是事故应急救援。通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务院第493号令)(14)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新安法第8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7、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新增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新增一项,“组织制定并组织制定并实
28、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增“了解事故应急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新法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38条)2.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38条)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29、。(第43条)4.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第4条)5.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24条)(四)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6.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48条)7.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 制度。(第67条)8.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第74条)9.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第59条)10.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第23条)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
30、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2)建立
31、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v 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从以前的政策要求提升到了法律规定层面。新法明确规定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4)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5)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
33、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政府买单。(6)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v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企业、政府负担。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34、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7)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8)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v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v 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
35、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黑名单”制度)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9)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36、。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0)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1.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
37、)2.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8条)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4.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第9条)5.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第8条)6.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4条)7.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第64条)8.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第82条)9.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第95、96、98、99、100、101、102、108、109、111条)10.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第91、92、93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
38、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1)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
39、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v 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
40、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4)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乡镇、街道、开
41、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5)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
42、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6)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3、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
44、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8)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9)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45、处罚 1、强化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第91条、第92条)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万至50万,较大万,较大事故事故50万至万至100万,重大事故万,重大事故100万至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
46、别严重的,罚款罚款1000万至万至2000万。万。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47、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处以重罚,必将促使其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了更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重大,强化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将促使其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职责。(10)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强化了终身行业禁入。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48、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强化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3、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49、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4、强化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谢谢大家!、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莎士比亚2、书籍使人变得思想奔放。革拉特珂夫3、书籍是造就灵魂的工具雨果4、经验丰富的人读书用两只眼睛
50、,一只眼睛看到纸面上的话,另一只眼睛看到纸的背面。歌德5、我扑在书籍上,就好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6、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7、书人类发出的最美妙的声音。莱文8、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里,不读书就完全不可能了解人。高尔基9、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10、书是良药,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11、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12、在你渴望时,它前来给予详细指教,但是从不纠缠不休。比切13、书籍是少年的食物,它使老年人快乐,也是繁荣的装饰和危难的避难所,慰人心灵。在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14、过去一切时代的精华尽在书中。卡莱尔15、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