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文档编号:4583265 上传时间:2022-12-21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6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劳务)01020403合同效力简介常见法律风险法律意见主要参考法律、法条 01 合同效力简介1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5 有效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无效合同 自始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追认或默认后有效1、返还财产(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02 常见法律风险47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主体资质主体资质签约代表的签约代表的代理权代理权劳务用工劳务用工合同履行合同履行8劳务公司的资质劳务公司的资质劳务公司的资质劳务公司的资质2、资质已到期未进行年检或续期1

3、、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与合同签订的内容不一致劳务公司的资质资质以上情况包括与无资质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务合同,都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并且承包方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资质主体资质9签约代表的代理权签约代表的代理权劳务公司的资质劳务公司的资质劳务公司的资质劳务公司的资质签约人未授权签订签约人未授权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劳务合同劳务公司的资质签约代表授权授权签约人再授权他人授权签约人再授权他人签约签约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催告(一个月

4、内予以追认)劳务用工劳务用工生产安全责任劳务用工用工资质等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8111 1、劳务队在无我方、劳务队在无我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项目名义在私自以项目名义在当地赊购材料、借当地赊购材料、借款等是其个人行为款等是其个人行为与项目无关。与项目无关。2 2、可能造成劳务合、可能造成劳务合同无效。同无效。1 1、如无劳务公司明、如无劳务公司明确授权该个人收款,确授权该个人收款,本质上是我方未支本质上是我方未支付。付。2 2、如劳务公司书面、如劳务公司书面授权该个人收款,授权该个人收款,则视为我方已支付。则视为我方已支付。合同履行合同履

5、行12应该及时主张权利,应该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向劳动监察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部门举报合同履行合同履行1 1、按合同的约定支、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付相应的违约金。2 2、赔偿由此造成损、赔偿由此造成损失。失。03 法律意见1114集团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范本确认劳务承包方的资质增加劳务承包方对工程辅料的采购约定明确约定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包工不包料。结算时的术语要规范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或者转包的无效合同总承包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注重保留安全技术交底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真实记录避免出现工程款字样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合同的审批流

6、程。加强公司内部之间的业务交流,及时发现和控制法律风险。加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13 04 主要参考法律条文14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7、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

8、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

9、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0、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11、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

1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

13、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22谢谢大家 一公司法律事务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建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劳务)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晟晟文业)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