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筑防火设计目的v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2 建筑防火设计遵循的方针v预防为主,防消结合,v立足自防自救,v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v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3 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思路v采用烟感、温感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消防控制中心等进行预警。v采用自动喷水、水幕、气体灭火等灭火系统进行灭火。v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窗等措施划分防火分区,将火灾危险性控制在一定范围。v设置安全通道、疏散楼梯、避难间等逃生通道将受灾人员迅速撤离火灾现场。v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电梯等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4 主要术语(名词解释)1v1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
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v2裙房: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v3综合建筑: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4 主要术语(名词解释)2v4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v5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v6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v7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
3、全区域的出口。5 主要术语(名词解释)3v8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v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防火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v10 敞开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未设置分隔设施的楼梯间。v11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4 主要术语(名词解释)4v12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v13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v14 防烟分区:在
4、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局部空间。5 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v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名称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民用建筑一一 类类二二 类类住宅住宅建筑建筑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建筑高度大于于27m,但不,但不大于大于54m的住的住宅建筑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建筑高度不大于大于27m的住的住宅建筑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其他民用建筑l.医疗医疗建筑建筑、
5、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建筑高度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大于于1500m2的商的商店店、展览、电信、邮政、财、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建筑和综合建筑3.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4.藏书超过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他民用建筑除一类外的除一类外的非住宅其他非住宅其他高层民用建高层民用建筑筑1.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大于大于24m的单的单层公共建筑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建筑高度
6、不大于不大于24m的的其他民用建其他民用建筑筑v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住宅建筑的一、二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当每个独立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时,该建筑仍可视为住宅建筑。v2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应视为高层建筑主体的一部分;当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可按单、多层民用建筑考虑。表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应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构件名称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四级四级墙墙防火墙防火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
7、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承重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楼梯间楼梯间、前室、前室的的墙墙电梯井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住宅建筑建筑单元之单元之间的墙间的墙和和分户墙分户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隔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25房
8、间隔墙房间隔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25v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v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v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v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裙房和二
9、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v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1997的有关要求。v5.1.6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
1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v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v5.1.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v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和疗养院建筑、中小学校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v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v5.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
11、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v5.1.9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5.2总平面布局v5.2.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v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v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节的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v两座建筑物相邻
12、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v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v5.2.3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v1、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v2、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
13、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防火卷帘。5.2.5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v5.2.6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14、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v5.2.7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3防火分区和层数表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名称名称耐火耐火等级等级建筑高度或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 m2 2)备备 注注高层民用高层民用建筑建筑一、一、二级二级符合表符合表5.1.15.1.1的规的规定定1
15、50015001.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放宽。2.2.当高层建筑主体与其裙房之当高层建筑主体与其裙房之间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1500m2 2。裙房,单裙房,单层或多层层或多层民用建筑民用建筑一、一、二级二级1.1.单层公共建筑的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建筑高度不限;2.2.住宅建筑的建筑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高度不大于27m27m;3.3.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建
16、筑高度不大于24m24m。25002500三级三级5 5层层12001200四级四级2 2层层600600地下、半地下、半地下建筑地下建筑(室)(室)一级一级不宜超过不宜超过3 3层层500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面积不应大于1000m1000m2 2。v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v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v5.3.2 除本规范允许设置的敞开楼梯间外,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
17、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v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对于中庭,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除首层外,建筑功能空间与中庭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v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分隔物;v3 与中庭相连通的建筑空间,其任一层的防火分区建
18、筑面积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v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v5.3.4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应符合下列规定:v1 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m2;v2 当为高层建筑,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v5.3.6 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
19、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v5.3.5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v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v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v3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2000m2;v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
20、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v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v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v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v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v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v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v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v
21、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v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v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v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设施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v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
22、统;v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宜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v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5.4 平面布置v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v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v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v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v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
23、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v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v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v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
24、筑、医院医疗建筑应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应为单层建筑。v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v5.4.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受条件限制必
25、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v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v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v5.4.6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v1 一个厅、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v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26、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v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v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为居住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v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本规范第5.4.8的规
27、定。v5.4.7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居住部分与非居住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v2 为居住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v3 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v5.4.8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v当上述设备受条
28、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v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v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
29、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v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v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v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v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v7 锅炉的容
30、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v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v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v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v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v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v
31、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v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v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v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v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 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v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 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v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 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2、v5.4.11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v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v2 总储量大于l m3、而不大于3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 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v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v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
33、警装置;v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v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v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公共建筑v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
34、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v5.5.2 当建筑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v5.5.3 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v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v2 除医院和疗养院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5.3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表5.5
3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3 3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50m2 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15人的人的地下、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半地下建筑(室)。注:注:1 1 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500 m2 2且使用人数不超过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30人的地下、半人的地下、半 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地下建筑(室),
36、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安全出口。2 2 地下、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地下、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2个。个。v5.5.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地上部分,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v2 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的安全出
37、口总净宽度的70%。v5.5.5 塔式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小于10m的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分别独立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v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v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v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v5.5.6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该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38、。v5.5.7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v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v5.5.8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v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v2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及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v3 超过2层的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v4 裙房;v4 超过5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v注: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与该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不采用封闭楼梯间。v5.5.9 超过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
39、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v5.5.10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v5.5.11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当电梯直通建筑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v5.5.12 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v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40、;v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和疗养院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 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 m;当建筑面积小于50 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 m;v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v4 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v5.5.13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41、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v5.5.14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5.5.15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5.15的规定;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名名 称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一、二级级三级三级
42、四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三级四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老年人建筑2520152015不适用不适用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场所25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9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单层或多层医单层或多层医院和院和疗疗养院养院建筑建筑3530252015不适用不适用高层高层医疗建筑院、疗养院医疗建筑院、疗养院病房部分病房部分24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12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其他部分其他部分3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15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单层或多层教学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建筑3530不适用不适用2220不适用不适用高层旅馆、展览高层旅馆、展览建筑建筑、教学
43、教学建筑建筑3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15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其他建筑其他建筑单层或多单层或多层层403525222015高高 层层4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2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注:注:1 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注1的规定增加的规定增加25%。v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
44、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5的的规定减少规定减少2m;v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处;v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
45、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应大于表5.5.15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全出口的最大距离。v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一点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线距离不应大于40m;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场所。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46、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v5.5.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的门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v 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不应小于表5.5.16的规定。表5.5.16 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首层疏首层疏散外门散外门走道走道单面布单面布房房双面双面布房布房医医院的疗院的疗建建筑筑1.301.301
47、.401.50其他建筑其他建筑1.201.201.301.40v5.5.17 观众厅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v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v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v5.5.18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
48、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v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v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8-1的规定计算确定;表5.5.18-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座)观众厅座位数(座)2500 1200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三级疏散部位疏散部位
49、门和门和走道走道平坡地面平坡地面阶梯地面阶梯地面0.650.750.851.00楼楼 梯梯0.751.00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表5.5.18-2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规定计算确定;表表5.5.18-2 体育馆每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观众厅座位数档次范围档次范围(座)(座)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疏散疏散部位部位门和门和走道走道平坡地面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阶梯地面0.500.430.37楼楼
50、 梯梯0.500.430.37注:表5.5.18-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v5.5.19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除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v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19-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