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行政主体资格若干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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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区行政主体资格若干问题开发区行政主体资格若干问题 以行政诉讼为视角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史史 笔笔 2016年年6月月8日日 苏苏 州州目录content开发区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典型案件分析典型案件分析Add your text here.Add your text here.Add your text here.ANNUAL REPORT010203一、开发区行政主体资格涉及的几个问题o(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o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

2、织。o 行政主体具有三个特征:o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o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o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o 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o 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非政府组织三类。1、中央机关与机构o(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特设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即部管局。如国家粮食局由农业部管理,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5)国务院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从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如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通过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学位委员会根

4、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2、地方机关与机构 o(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6)法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3、非政府组织 o 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

5、为行政主体:o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o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o 开发区有时特指未被开发的地方,是被有关方面认为具有经济或人文环境潜力的地方。省以下设立的开发区多为此。2013中国开发区投资建设与转型升级研究报告o 自2008年国务院启动省级经开区升级工作以来,到2011年,纳入国家级经济

6、技术开发区统计系统的经开区共计131家,其中东部地区66家,中部地区38家,西部地区27家。到2012年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达到171个,其中东部84家,中部49家,西部38家,遍及全国各个省市区,普遍成为所在地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极。截至2014年6月,全国共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15家,其中江苏省最多,有25家,其次是浙江20家,山东15家。1、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o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o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7、(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三)负责开发区内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六)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七)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八)制定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九)依法处理开发

8、区内的涉外事务;(十)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o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检疫、税务、文教、土地、公安、保险等工作,由所在市的有关部门或者由其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办理。o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除国家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门享受的优惠待遇外,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o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o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9、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o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o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o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o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o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o(一)依法成立的管理

10、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o(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o(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o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o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o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

11、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o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o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o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o 本解释实施前

12、,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三)、关于开发区行政主体资格的主要分歧 o(1)派出机关说o实践中,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事务较为复杂,所辖范围较宽,其拥有的权限与同级别地方政府相差无几。而且从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实际中所充当的角色、履行的职能和发挥的作用来看,开发区应属于派出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说o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的是对整个开发区范围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是综合性的行政职权,明显不是具体授权类型,而是概括授权,这一特点可以从开发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看出,我国目前的开发区条例大都对开发区

13、管理机构予以明确概括授权,符合授权主体的特征。(3)派出机构说o根据目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被认定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授权。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o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o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o 派出机关有三类:o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o 2、县、

14、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o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o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o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四)、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o 1

15、、审查权能要素,即行政主体是否能够独立的拥有并行使行政职权;o 2、行为要素,即行政主体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一定的行为;o 3、责任要素,即行政主体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o 司法实践中,首先审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赋予被诉的行政机关相应职权,这一过程主要是查明识别法律依据;o 其次需要审查被诉的行政机关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此阶段需要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一些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最直观的识别方法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署名方式进行判断;o 在审查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则往往依赖于查询被诉行政机关相关组建资料以及备案的资料,用

16、类似于审查法人资格的方式审查行政机关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o o 最高法院要求:行政审判要求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o 对于重大改革事项,要看是否于法有据;o 对于一般事项。不做过多苛求。o 要准确掌握“重大”改革事项的标准,对于确属“重大”的改革事项,坚持立法先行、于法有据;o 要认真分析相关改革事项是否符合中央的要求,对于符合中央要求的改革事项,做到依法支持、稳步推进;o 要认真审查相关改革事项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对于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事项,要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o 要认真把握依法审查是否影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效率,对于涉及具有紧迫性的改革事项,要注意维护改革的实际成效。(五)、

17、几点建议:(1)修改地方组织法 在地方组织法中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2)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o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改派出机构为派出机关。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检疫

18、、税务、文教、土地、公安、保险等工作,由所在市的有关部门或者由其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办理。明确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o(3)明确省级以下开发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省级以下开发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为被告。o2015年年5月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二、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二、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 1、全国情况、全国情况 2014 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41880141880件,审结件,审结130964130964件。一审

19、受案数同比增长件。一审受案数同比增长15.17%15.17%。21052105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1000241000万件,审结万件,审结19.919.9万件,一审受案数同比上升万件,一审受案数同比上升59.2%59.2%。2 2、江苏情况、江苏情况 20142014年全省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年全省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431914319件。审结件。审结1220312203件,同件,同比比分别上升分别上升48.28%48.28%和和55.65%55.65%。其中,一审案件新收。其中,一审案件新收95519551件,位居全国件,位居全国第五位(前四位为:山东第

20、五位(前四位为:山东1620816208,北京,北京1543715437,河南,河南1288112881,广东,广东1267712677)。)。此外,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此外,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357413574件,同比上升件,同比上升27.29%27.29%。2015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386523865件,审结件,审结1950819508件,同比分别增长件,同比分别增长66.34%66.34%和和59.59%59.59%。其中,一审新收。其中,一审新收1507015070件,位件,位居全国第四位(前三位为:河南居全国第四位(前三位为:河

21、南1817818178件,山东件,山东1679216792件,广东件,广东1603116031件)。件)。此外,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此外,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46812468件,同比有所下降。件,同比有所下降。3、江苏行政诉讼案件总体特点、江苏行政诉讼案件总体特点(以(以2015年为例)年为例)o 1、地区之间案件不平衡、地区之间案件不平衡 2015年内南京、南通、苏州、盐城四个地区的收案总数达7441件,占全省一审新收案件总数的49.38%。南京全省一审总数的17.17%,位居首位。淮安、宿迁等地较少,占全省收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73%和3.36%。2、民生保障类案件增长幅度大

22、 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的涉及环保、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涉民生保障类行政案件增多。尤其是环保、卫生和教育行政案件同比分别增长120%、115.63%和75.76%。o 3、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o 随着行政诉讼法案件受案范围的扩大,新类型行政案件也不断诉至法院。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起诉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案件114件、当事人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案件38件、涉及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行政案件22件。新收金融类、财政类、烟草类、审计类案件102件,是去年同期的3.8倍。2014年没有案件的邮电、版权管理领域年内发生3件诉讼案件o 4、当事人滥用诉讼

23、权利情形增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形增多o 各市均有一些当事人以信息公开等名义,对同一行政机关或不同行政机关提起多起诉讼。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庭审中反复纠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各地法院均发生多起当事人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未获得支持为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事件,严重扰乱了法庭的庭审秩序,加大了案件审理和矛盾化解难度。4、行政机关败诉情况、行政机关败诉情况o 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537件,占一审判决案件数的16.63%,占一审结案总数的6.33%,同比分别上升2.95个百分点和1.80个百分点。o 2015年,全省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951件。其中

24、,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375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29件、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420件、判决国家赔偿22件,判决变更5件。占一审判决案件数的19.03%,占一审结案总数的7.15%,同比分别上升2.4个百分点和0.82个百分点。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特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特点:o 1 1、败诉案件总量持续上升、败诉案件总量持续上升o 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6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53%;o 2014年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20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6.13%;o 2015年全省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951件,败诉案件数量同比增长82.88%,行政机关败诉率为7.15%

25、。2、城建、民政、教育、资源领域败诉率高 2015年,城建类行政机关败诉206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2.18%;民政类败诉10件,败诉率为11.49%;教育类败诉6件,败诉率为10.34%;分别位居行政机关败诉率的前三位。在资源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集中于土地管理领域,土地类败诉案件为100件,占资源类败诉案件总数的92.59%。3、信息公开、行政强制和行政登记案件败诉多 2015年,全省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一审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和行政登记共计577件,占全部败诉案件总数的60.67%。4、败诉机关级别有增高趋势o 过去,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和

26、乡镇政府,省、市两级行政机关少有败诉。但2015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省级行政机关的137行政案件中,判决省级行政机关败诉的有12件,败诉比例为8.76%。判决市政府败诉19件、判决市政府职能部门败诉135件,省、市级行政机关合计败诉166件,占全部败诉案件总数的17.46%,败诉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04.94%。6、我省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案件败诉情况o 2014:o 涉及地区:南通4,宿迁3,淮安、南京、徐州各2,苏州、泰州、扬州、镇江各1,共计17件;o 类型:信息公开8、行政强制4、征收补偿4、行政处罚1;o 败诉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8、违反法定程序5、超越职权2、证据不足2。o 201

27、5:o 涉及地区:南京3,苏州、徐州各2、宿迁、镇江各1,共计9件;o 类型:信息公开4、行政强制4、行政协议1;o 败诉原因:证据不足4、不履行法定职责3、适用法律错误1、违反法定程序1。三、典型案例1、吴建明诉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 o 案情:o 2013年12月25日,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开发区联民村委会签订340省道淳溧路32号路乌群公路闭合圈内土地流转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征用联民村部分土地,原告的土地在征用范围内。2015年4月20日,原告在互联网上向被告申请公开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开发区总公司对联民村(包括申请人)征用土地的文件,被告回复“请您于2015年5月15日上

28、午到开发区办公楼6区403室办理获取手续,领取相关信息公开答复材料”。后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一份关于开发区联民社区曹家边征地情况说明,落款为“联名社区”,该情况说明未加盖任何单位公章。原告认为该情况说明答非所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出示被告授权开发总公司对联民村(包括原告)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南京溧水区法院认为: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被告授权开发总公司对联

29、民村(包括原告)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但被告回复原告的关于开发区联民社区曹家边征地情况说明,内容并未涉及原告的申请要求,且该情况说明的落款为联民社区,因此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现原告请求公开被告授权开发总公司对联民村(包括原告)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o 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吴建明申请公开被告授权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联民村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答复。o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李洪平诉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建行政强制案 o 案情:o 2013年8月,溧水经济开发

30、区城建监察大队在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十里岗村检查用地时发现一处建筑,经查该建筑为原告李洪平所建。李洪平称该建筑是自己在1993年开办养鸡场时建造,养鸡场字号为溧水县洪平养殖场,营业执照核发时间为2012年9月3日。李洪平未能提供该处建筑的审批手续。2013年9月10日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下达溧开城限拆字(2013)第1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该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系违法建设。原告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因而诉至溧水区法院。溧水区法院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溧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溧水经济开发区城建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溧开城限拆字(2013)第15号限期拆除

31、通知书违法。o 另查明,2013年12月24日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在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十里岗村的鸡舍。同时被告在收到本院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o 再查明,庭审中原告李洪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回请求责令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原告鸡舍的经济损失1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议庭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南京溧水区法院认为:o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

32、为时的证据、依据。因而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在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十里岗村鸡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o 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在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十里岗村鸡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o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金根男诉虎丘区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o 案情:o 2015年3月13日,金根男向被告新区管委会(虎丘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苏新动200352号二三年第三十四期征地动迁任务的通知;民营科技园四期标准

33、厂房的征地公告。”2015年3月26日,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区政府信息告知书称“你向我区提出公开关于下达二三年第三十四期征地动迁任务的通知(苏新动200352号)以及民营科技园四期标准厂房的征地公告等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该两项信息均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建议你向区国土分局和拆迁办咨询。”原告对区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在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已经获取了苏新动200352号文件,涉案信息公开中其要求公开的是民营科技园四期标准厂房的征地公告。o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被

34、告的信息公开范围,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o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但未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尽管其答复的期限符合规定,但是内容和形式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由苏新动200352号文件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向原告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可知,被告认为其并非涉案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o 被告虎丘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为,民营科技园四期标准厂房项目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被告未制作过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属于该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o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35、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金根男向两被告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两被告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o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

3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o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两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民营科技园四期标准厂房的征地公告”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观点。被告该观点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两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o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

37、定,判决如下:o 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区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金根男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o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被告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负担人民币25元。4、李昌彬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建行政强制案 o 案情:o 2012年6月28日,被告作出关于洋大河上游段改线工程立项的批复,启动洋大河上游段改线工程。该工程需将洋大河十支渠段古楚社区赵庄居民委员会15户人家的坟墓迁移,原告李

38、昌彬父母的坟墓在迁移范围之内。被告通过会议形式安排赵庄居委会负责相关坟墓的迁移工作。2013年4月,赵庄居委会三组组长李光月将需要迁坟的情况电话通知原告李昌彬。2013年5月1日上午,原告李昌彬父母的坟墓被拆除。李昌彬不服,提起诉讼。宿迁市法院认为:o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明确陈述其开会安排赵庄居委会负责洋大河建设工程河岸的坟墓和树木的清理工作,故被告应当对赵庄居委会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

39、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因洋大河工程所涉坟墓的迁移工作统一由被告组织实施,并由被告财政资金对相关费用予以补贴,故被告应当提供其合法迁移原告父母坟墓的相关证据。o 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赵庄居委会情况说明、赵庄居委会十组组长李光月的书面证言、李光月、尹凤林出庭证词及杨杰、王运等人证言等证据不能够证明原告李昌彬父母的坟墓系原告自行迁移,同时被告也未提供其他合法搬迁原告父母坟墓的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可以认定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李昌彬父母的坟墓。o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40、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其具有强制迁坟法定职权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迁坟的权力,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李昌彬父母坟墓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应当被确认违法。一审判决:o 被告宿迁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原告李昌彬父母坟墓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o 确认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昌彬父母坟墓的行为违法。o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苏州龙庆公司诉太仓经济开发区管委

41、会不履行行政协议赔偿案 o 案情:o 苏州仓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土地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半泾河东、郑和路南。2005年7月14日,仓庆公司与被告所属动迁办公室签订搬迁协议,将仓庆公司搬迁至开发区二期5号地块。搬迁采用的是土地置换,差额补贴等方式。协议明确土地证最晚交付时间为2006年10月份之前。协议签订后,仓庆公司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因土地指标的原因没有办妥置换给仓庆公司的部分土地的使用手续,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仓庆公司。2007年3月20日,仓庆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拆迁权利转让协议一份,明确搬迁协议中仓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原告。规划部门也将用地单位由仓庆公司改为原告

42、。此后,被告一直未办理上述土地的合法用地手续。o 2015年1月14日,太仓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原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0775.5平方米,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其中第二项处罚为罚款307725元。当天,原告缴纳了该笔罚款。2015年4月20日,原告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取得被告安置给原告的土地中的3077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5年5月19日交付了该笔土地出让金7850000元。另外,原告还支付了评估费18000元、契税235500元和印花税3963.36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履行行政协议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和利息损失。太仓法院认为:o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原告以被告未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被告与仓庆公司签订的搬迁协议,因被告对该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对仓庆公司与原告的拆迁权利转让协议也没有异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搬迁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o 2、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虽然被告已按协议的约定将置换的土地交付给了原告,但是由于土地指标的原因,一直未办理其中46.16亩土地的工业用地手续,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的用地行为一直处于违法状态。为此原告所交的罚款307725元、为办理用地手续所额外支出的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4、7850000元和评估费18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对于契税235500元、印花税3963.36元,被告认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缴纳相关的税费,以及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本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契税和印花税应当由权利的承受人负担,搬迁协议也未约定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此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损失,原告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利率问题,因双方一致认可按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o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o 一、被告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苏州龙庆

45、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损失8175725元及利息(其中307725元从2015年1月15日起、18000元从2015年4月18日起、7850000元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o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o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6、束建荣诉丹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建行政处罚案 o 案情:o 原告建造的养鸡场位于丹阳开发区新民村胡东组18号。2013年8月5日,被告下属规划拆迁事务局作出拆除通知书,称该局当日发现原告的养鸡场并未办理合法手续,属违法建设,其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该法第

46、六十八条规定,要求立即无条件拆除;拒绝拆除或继续上述行为的,该局将强制拆除。同年10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要求,原告的养殖场位于市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且养殖场搭建了部分违章建筑,要求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被告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2013年10月26日,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房屋12间。原告不服,诉至法院。丹阳法院认为: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47、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o 本案中,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认定原告的养鸡场为违法建筑缺乏证据证明,在该通知书上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事实不清,属主要证据不足。o 被告作出该通知时未向原告告知陈述和申辩权,也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权,不符合法定程序。o 被告在该通

48、知中也未适用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书: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o 撤销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启示:认定事实必须清楚、主要证据必须确实、充分o 目前行政执法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依法全面收集各种有效证据,无法证明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2、证据类型单一,在取证过程中只注重调查笔录和证人证言,而对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不善于搜集调取,造成证据间无法

49、印证;3、证据与认定的事实脱节,即所取的证据与认定事实无关或不能有效地证明;4、不能严格把握证据的基本属性,将一些不具备证明效力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5、取证程序违法 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和证据记录,以至在诉讼时不能提供合法和充分的证据。启示:适用法律必须正确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1、不适用法律;2、适用法律不准确。如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适用已经废止、尚未生效、不在本地域有效的无效法律规范,或适用的法律规范与上位法相抵触;3、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不完整。启示: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合法o 行政程序:时间、顺序、步骤、方法。o 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o 1、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先查证后立案;3、先处罚后取证;4、行政处罚时不说明根据和理由;5、剥夺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权利;6、不依法组织听证;7、超出法定办案期限;8、不告知、错误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o 关于告知听证问题。o 关于送达问题。启示:必须全面履行法定职责o不缺位o 不越位o 要到位公民:法无禁止皆自由行政机关:法无授权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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