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x

上传人(卖家):momomo 文档编号:4592194 上传时间:2022-12-23 格式:PPTX 页数:45 大小:1.70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p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1)该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2)在客观方面,该类犯罪表现为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的行为。(3)绝大多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亦有少数几种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4)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只能是出于故意,但也有个别犯罪,如过失损毁文物罪、医疗事故罪等,属于过失犯罪。0102第一节妨害社会管

2、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六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罪名外,还包括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第3款),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妨害公务罪u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3、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招摇撞骗罪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4、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u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u(1)本罪的

5、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u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

6、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u (2)行为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后使用,同时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成立牵连犯,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从重处罚”,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定罪从重处罚。(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

7、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u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u主要注意本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2

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代替考试罪u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一)代替考试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组织考试作弊

9、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二)代替考试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代替考试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u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u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10、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处罚(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u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

11、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u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帮助信息网络

12、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u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3、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一、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u(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需同时具备多次、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

14、正、造成严重后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均不成立本罪。(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u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罪名的选择。u2.本罪的罪数。(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本罪的处罚

15、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u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四、聚众斗殴罪u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为首分子的领导和指挥下结伙殴斗

16、,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结伙殴斗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是出于报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寻找精神刺激等不正当目的,否则不能构成本罪。(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

17、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三)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五、寻衅滋事罪u(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的公共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主要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u3.本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根据刑法

18、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u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区别。u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

19、和第4款的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七、赌博罪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一)赌博罪的概念和特征u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的显著标志。u 根据

20、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罪论处。(二)赌博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赌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八、开设赌场罪u开设赌场罪是指设立相对固定的场所,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较长时间内吸引不特定多人或者公众参与赌博,非法经营赌博的活动达到较大规模的行为。(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特征u1

2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赌博罪的界限。u3.本罪的共同犯罪。(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开设赌场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九、伪证罪u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一)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u3.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伪证罪

22、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或手段非常恶劣的,或者因伪证而发生了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伪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妨害作证罪u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u(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或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23、。u2.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妨害作证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犯妨害作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一、虚假诉讼罪u(1)本罪的客体为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虚假诉讼罪

24、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u3.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虚假诉讼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二、窝藏、包庇罪u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一)窝藏、包庇罪的概

25、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u3.本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u4.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u5.本罪与有关犯罪的共犯之界限。(二)窝藏、包庇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窝藏、包庇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或者罪恶重大的其他犯罪人的;窝藏、包庇多个犯罪人或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行为的动机、手段特别恶劣的;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

26、罪所得收益罪u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诉讼中应根据行为人实际构成犯罪的行为状况,决定具体罪名的适用。(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特定赃物犯罪的关系。u3.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u4.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7、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u(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有意拒绝执行。(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本罪的认定根据

28、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u(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运送他人

29、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u2.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u3.本罪的未遂。(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六、故意损毁文物罪u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界限。u2.本罪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2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30、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七、妨害传染病防治罪u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u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u3.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u4.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个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

31、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八、医疗事故罪u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u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关键是要区分本罪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技术事故以及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医疗事故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九、非法行医罪u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2、(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u3.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u4.本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界限。u5.本罪的罪数。(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非法行医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污染环境罪u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33、环境的行为。(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u2.本罪的既未遂。u3.本罪的罪数。u4.本罪的共同犯罪。(二)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38条、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三)污染环境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u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34、动物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二、盗伐林木罪u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国家或集体所有、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

35、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u3.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u4.本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界限。(二)盗伐林木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和第346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盗伐林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u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u3.代购毒品行为的性质认定。u4.本罪的共同犯罪。u5.本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u6.本罪与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界限。u7.认定本罪及相关毒品犯罪的其他规范依据。(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47条和第356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四、非法持有毒品罪u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

37、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五、组织卖淫罪u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集

38、团犯罪的界限。u2.本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u3.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u4.本罪的罪数问题。u5.组织未成年的女性卖淫的认定。(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组织卖淫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u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居间介绍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u3.

39、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十七、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u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

40、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本罪的处罚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p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对侵害国家国防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它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1)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2)危害国防利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

41、可以是单位。(4)除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外,危害国防利益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0102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七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2种犯罪外,还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阻碍军事行动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u(2)本罪在客

42、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国防利益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一)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8条第2款的规定,犯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u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使用。(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些犯罪的界限。u2.本罪与因盗窃行为引起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之界限。u3.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9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本罪的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x)为本站会员(momomo)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