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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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l 第四节简易程序l 第五节速裁程序l 第六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3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l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l 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初次受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l 第一审刑事案件分类:l 1.公诉案件l 2.自诉案件4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

2、意义l 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l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l 1.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l 2.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处以何种刑罚,作出正确判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l 3.使到庭旁听的人受到法制教育。l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5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与发展l(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模式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集中体现为庭前实体性审查和法官庭上包揽全部庭审

3、调查等特点,检察官的控诉职能未能发挥,案件审理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先定后审”现象严重。l(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重大进步,具体表现在:l 1.促进了审判中立,控辩对抗的诉讼格局基本形成;l 2.强调了控辩双方根据各自论点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法官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公诉人身上,控审职能分离;l 3.强调“罪从判定”,改变了以往“未审先定”的做法等,通过庭审方式改革带动了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层次变革。6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此次修改新增条文5条,修改条文23条,主要涉及开庭条件、非法证据排除、

4、强制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中止审理、简易程序和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l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也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审程序经修改、完善后,诉讼构造更加趋于科学、合理,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实质化,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第一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发挥。7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四)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专节增设速裁程序,并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条款。第一审程序经修改、完善后,诉讼构造更加趋于科学、合理,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

5、实质化,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第一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发挥。8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l(一)审查的概念和意义l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l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第一审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审查公诉案件主要是查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了开庭审判的条件,即起诉书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的要求,是否具备了开庭审理的程序性条件,能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问题。因此,它还不是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审理,并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9

6、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l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l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l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l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l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

7、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10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l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l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l8.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l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1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三)审查后的处理l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l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8、。l3.不符合解释第180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l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l5.依照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l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l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12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l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

9、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l(一)组成合议庭l(二)送达起诉书副本l(三)召开庭前会议l(四)通知举证l(五)通知开庭和传唤当事人l(六)先期公告l(七)拟定法庭审理提纲13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三、法庭审判程序l(一)开庭l开庭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l 1.开庭前,书记员先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l 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传唤被告人到庭,问明被告人相关信息。l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l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0、、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l5.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14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二)法庭调查l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下列诉讼活动:l 1.宣读起诉书l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l 3.讯问被告人l 4.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l 5.出示证据l 6.调取新证据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l 7.证人出庭作证l 8.法庭调查核实证据15第

11、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三)法庭辩论l 概念:l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l 法庭辩论的目的:l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l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16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四)被告人最后陈述l

12、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即将进行评议判决之前,给被告人一个最后发言的机会,让他充分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者向法庭表明他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态度,这对于法庭全面分析研究案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l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17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五)评议和宣判l 1.合议庭评议l 合议庭评议的任务: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

13、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至免除刑罚的情节,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执行方法,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作出处理决定。l 评议案件一律秘密进行。进行评议时,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同等的权利。18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五)评议和宣判l2.作出裁判l(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l(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l(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

14、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l(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2.作出裁判l(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l(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l(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转为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5、。20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2.作出裁判l(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l(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21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2.作出裁判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l(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l(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16、l(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l(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l(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22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3.宣告判决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将判决公之于众。l宣告判决,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庭进行或者另定日期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向上述人员和机关送达。23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

17、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l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除遵循一般审判程序的规定之外,还应注意依照下列规定办理:l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l2.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l3.对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

18、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24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l3.对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l4.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

19、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l5.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25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五、延期审理、中止审理l(一)延期审理l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况:l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l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l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有两种情况:l(1)对回避申请,在短时间内,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审判活动无法进行;l(2)指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另行更

20、换人员。26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情形:l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l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l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l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l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l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

21、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l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l8.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l9.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27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除上述延期审理情形之外,实际上还有两种情形:l 1.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应当宣布延期审理。l 2.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2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28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二)中止审理l 中止审理有以下四种情况:l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l 2.被告人脱逃的。l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l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9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六、第一审程序的期限l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l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l3.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23、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l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l5.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则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l6.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0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l(一)概念l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l(

24、二)特点l(1)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一般来说只有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介入;l(2)当事人对于诉讼程序的开始和终止,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31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l 一、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l(一)自诉案件的提起l自诉人起诉,应当提出起诉的事实根据,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向法院递交符合规范的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自诉人签名或盖章。l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5、、联系方式;(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32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l(二)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l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解释第1条规定的自诉案件;l 2.属于本法院管辖;l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l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33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l(二)对

26、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l人民法院应根据上述立案条件,对自诉案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l 1.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34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

27、程序l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l 3.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l 4.对于已经立案,由于缺乏罪证,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l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

28、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35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l 二、自诉案件的审判l 对自诉案件审的特别规定:l(一)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l(二)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l(三)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期限l(四)自诉案件中的反诉l(五)自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36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l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简易

29、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l(二)特征l1.简易程序只适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l2.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l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l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必须认罪并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l5.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以被告人“同意”或“无异议”为前提。l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37第四节简易程序第

30、四节简易程序l(三)意义l(1)适应我国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基本任务。l(2)深化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完善刑事审判程序,有利于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l(3)合理利用审判资源,在现有条件下,力求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38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l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l 适用条件l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l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l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39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l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l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l 2.

31、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l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l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l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l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l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40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l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l(一)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l 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的具体程序:l 1.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l 2.确认适用简易程序的适当性。l 3.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l 4.庭审的简化。l 5.最后陈述。41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l (二)适用简易程序需注意的问题l 1.独任制与合议制并用。

32、l 2.公诉人应当出庭。l 3.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l 4.当庭宣判。l 5.缩短审理期限。42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l(三)简易程序的变更l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l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l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l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l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l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43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l 一、速裁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第一审程序。l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l l 1.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简易程序并无此刑期限制。l 2.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不仅要认罪,还要认罚;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认罪,不要求认罚。l 3.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简易程序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l 4.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定调查、法定辩论,简易程序可以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不能省略。l 5.速裁程序必须当庭宣判,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44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l

34、一、速裁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速裁程序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其重要意义在于:l(1)有利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l(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好地教育矫治犯罪人;l(3)有利于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5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l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l 1.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l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35、、充分。l 3.被告人认罪认罚。l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l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46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l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l(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l(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l(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l(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l(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l(6)其他不宜

3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47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l 三、速裁程序的审理l1.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l2.独任审判。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得组成合议庭。l3.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l4.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l5.当庭宣判。应当当庭宣判,不得定期宣判。l6.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l7.程序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

37、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48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l 一、判决l(一)概念l 判决是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l(二)意义l 从程序上说,它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结束。l 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事项,所以是实体裁判。49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l 二、裁定l 裁定和判决的区别:l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解决程序问题,如减刑或假释的裁定,驳回自诉的裁定,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的裁定。l2.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l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法律允许裁定以口头宣告后记入笔录即可,而无须专门写成裁定书。l 4.法定上诉期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50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l 三、决定l 决定也是法院裁判的一种形式,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l 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或抗诉。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决定应记录在卷,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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