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根本概念1、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层次体系一层次:?宪法?。国家根本法,?宪法?中有关平安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构成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根底。二层次:法律。?平安生产法?、?刑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法?、?工会法?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等。三层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四层次:部门规章。?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视管理规定?等。五层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2、例?等。2、平安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1?平安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340号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3?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4?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发布,2021年元月1日起施行。5?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平安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6?职业病防治法?,20
3、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令352号发布,2002年5月12日施行。8?江苏省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规定?,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政府181号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9?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10?生产平安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立法目的和特点 1现实的需要 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目前全世纪就业总人数为27亿人,每年事故死亡人数约21万人指劳动者工伤事故人数,
4、不包括交通和职业病死亡,采矿业、建筑业和运输业是生产平安事故较弱的行业,先进工业化国家效劳业比重高,工业和制造业、农业比重较低,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较少。研究说明,平安状况的开展水平,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开展事故多发;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平安事故平稳;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事故快速下降;四是后工业化时代,事故下降,死亡人数较少。日本现在每年事故死亡人数1689人。从全国情况看,生产平安事故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据2021年资料显示,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约63万起,死亡人数平均每天死于各类事故的人数约300人,年死亡人数超5000人的有十个省,这些省都是
5、经济兴旺省份,江苏省的位次与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次相当,死亡人数近7000人。行政处分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复议法?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2和谐社会的要求 社会要稳定必须要依靠法律为根底,没有法律就不能稳定社会。我们国家现在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3立法的目的?平安生
6、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安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开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平安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平安、身体安康及其相关权益。?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应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正在完善中,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现实的要求,是血淋淋的现实推动着立法的进程。4立法的特点以人为本核
7、心平安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平安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平安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工程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平安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平安放在第一位,实行“平安优先原那么。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然不是说为了保证平安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而是在处理生产和平安的关系上“生产必须平安,平安为了生产,这与“平安第一是一致的。预防为主方法“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平安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展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方面,对事故的预防也有亡羊补牢
8、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治本 坚持“平安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才能把“平安第一落到实处,是平安生产方针的基石,是一项工作重点的所在。制度保证措施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有关的根本制度和措施。二、平安生产监管体制的规定 总的一句话:政府全面负责;部门监视管理;企业主体责任;社会舆论监视;群众广泛参与。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 1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领导;2平安
9、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3实行平安生产目标管理;4支持、监视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5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6及时处理重大事故。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职责: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依法进展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重大平安生产事故进展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视指导、协调其它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管职责。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对各自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4乡镇政府和街道办 受市安监局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5工会组织 工会民主管
10、理张民主监视 6群众参与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定1、?平安生产法?、?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1平安生产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对平安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高危行业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
11、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平安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
12、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3平安警示标志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4“三同时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5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可上岗作业。6平安机构人员配备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起重从业
13、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但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当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7特种设备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产平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施一级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14、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8危险物品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视管理。建立专门的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可行的平安措施,承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管理。9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15、大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以下监控措施?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建立运行监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展检测、检验;定期进展平安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状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展检测和平安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想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10危险作业规定?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展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
16、和构筑物撤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平安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平安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11危险物品平安距离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态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制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2穿插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统一作业区域内进展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
17、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并制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平安检查与协调。13工程、场所出租、发包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工程、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4法律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写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18、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没有平安
19、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立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历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平安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
20、安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制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
21、安措施或者不承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展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展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展现场平安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22、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展可能危及对方平安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平安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平安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23、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事故的等级划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24、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报告时限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
25、有关部门报告。3事故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调查分级 第十九条 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
26、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5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展行政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展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展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27、、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6法律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28、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承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
29、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作业场所要求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作业场
30、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3卫生效劳机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
31、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效劳。兼职的职4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
32、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5防护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平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6生产装置检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
33、,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展。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7进入密闭容器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以下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8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
34、利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安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安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展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制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35、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展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展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
36、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
37、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顿作业,或者擅自撤除或者停顿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业场所职业中
38、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顿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制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顿使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顿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39、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安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40、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顿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第六十九条
41、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顿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展岗位轮换的。4、?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1处分种类 第十五号令第五条 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顿
42、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顿建立、责令停顿施工;暂扣或者撤消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顿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2现场处理措施第十五号令第十四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视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
43、顿建立、停顿施工或者停顿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顿建立、停顿施工或者停顿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 3法律责任 第十五号令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以下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44、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五号令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平安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
45、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展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成心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平安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视检查的;、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平安监管监察指令的。第十五号令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第十五号令第四十六条
4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号令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经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撤消
47、其有关许可证。第十五号令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承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平安事故但没有造成 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平安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号令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顿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48、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号令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危及公共平安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5、?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1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平安生产管理根本知识、平安生产技术、平安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
49、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本单位平安生产情况及平安生产根本知识;、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平安 2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
50、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本单位平安生产情况及平安生产根本知识;、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平安3厂级培训内容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平安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4车间培训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