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文档编号:4597054 上传时间:2022-12-23 格式:PPT 页数:106 大小:215.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06页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06页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06页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06页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0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二级建造师(三)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节能建筑节能第一节第一节 上海市建筑节能法规、文件、标准上海市建筑节能法规、文件、标准 一、上海市建筑节能法规(一)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选摘(一)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选摘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上海市根据源利用效率,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建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筑节能条例(自(

2、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条例。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条例。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1、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

3、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2、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市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领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4、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5、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本市鼓励发展用于

5、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6、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6、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7、新建建筑节能(1)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

7、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8、。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5)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6)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7)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8)建设单位应当在建

9、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9)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

10、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1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11)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12)施工单位

11、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13)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8、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1)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2)市房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既有民用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将

12、调查分析报告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和既有民用建筑调查分析报告,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4)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当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强制性标准,

13、明确节能改造措施和费用。前款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措施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优先选用建筑外遮阳、门窗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节能技术措施。(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选摘 1、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2、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

1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3、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4、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5、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

15、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6、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

16、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8、使用说明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9、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10、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

17、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11、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12、鼓励发展应用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13、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

18、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4、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15、教育和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16、监督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

19、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18、禁止限制规定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二、建筑节能现场监管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本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上海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加强监督管理。1、规范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筑节能现场推进责任。牵头组

20、织参建各方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交底、建筑节能开工条件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审图业务的委托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和能效评估业务的委托工作。(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设计。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影响节能效果的变更要求应进行重新计算后,出具设计变更修改图,并建立设计变更档案,设计变更仍应满足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出具设计合格证明文件并签署验收意见。(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

21、和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规范规定对节能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4)节能材料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按规定办理节能材料备案手续,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防伪核验单,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提供节能材料合格确认证明,确认提供节能材料的数量、规格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负责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

22、理评估报告。(6)审图机构应按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对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节能设计和变更审查档案,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出具审查复核证明。2、完善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管理(1)用于墙体节能分项工程的节能材料(系统)应经备案后方可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对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予以公示。(2)墙体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企业内部试验室应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能力评估,评估结果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作为墙体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的条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

23、行动态管理,对经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实行一年12次的监督抽查。3、加强施工方案编制质量控制,强化施工事先策划(1)工程开工前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建筑节能施工内容。(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方法、质量控制要求和具体技术措施、样板间或样板件制作计划、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计划、材料进场检验复试计划、现场实体检验计划等。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按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原则上每5001000 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为一个检验批。同

24、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但一个检验批面积不得大于3000 m2。(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在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4、实行建筑节能工程开工条件验收制度 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节能系统材料供应商及节能工程检测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开工条件验收,工程受监监督机构应监督开工条件验收,节能工程开工条件验收应形成书面资料,经各方签字盖章,受监监督机构备案,并留存监督档案。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过审查机构审

25、查,并进行专项设计交底;(2)施工组织设计、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和节能专项检测方案通过审批;(3)建筑节能施工企业资质通过监理审查;(4)外墙保温系统及其部品件具备备案证明防伪核验单,且与工程设计文件相符,首批节能材料现场复试合格。(5)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有书面记录。(6)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有书面确认证明;(7)工程现场具备其他应具备的节能施工条件。5、加强检测管理,落实检测责任(1)落实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委托制度。建筑节能方面有关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评估认可的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建设单

26、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2)落实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编制和审批制度。节能检测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检测项目和批次按国家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上海地区建筑工程特点作如下规定: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6000 m2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每个单位工程复试不少于1次。外门窗气密性现场检验按同一施工许可证、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安装施工单位、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开启方式抽查不少于1组(3樘)。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m212000m2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每个单位工程复

27、试不少于2次。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2000 m220000 m2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每个单位工程复试不少于3次。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每增加10000 m2,增加不少于1次复试。对于小别墅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500m2且在同一小区同时施工时,同一施工许可证、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保温面积小于4000 m2时,至少复试1次,超过4000m2时,每增加4000 m2,增加不少于1次复试。对于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较大、建筑外围护以幕墙为主、墙体保温面积相对较小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可以按保温面积小于4000 m2时,至少复试1次,

28、超过4000 m2时,每增加3000 m2,增加不少于1次复试。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由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章,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最终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将审批通过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在检测实施前告知施工单位,并报受监质监站备案。(3)落实检测单位现场抽样取样制度。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后使用前,由节能检测机构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下抽样取样,并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确保用于工程的建筑节能材料与经抽样的材料一致。(4)落实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之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节能检测报告确认证明。(5)

29、落实不合格检测速报速处制度。节能检测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检测不合格信息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建设单位收到检测不合格信息,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严格设计变更重新审图制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对节能设计变更进行审查时,应建立设计变更审查档案。(2)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核证明,其内容应包括设计变更重审情况、设计变更质量状况以及图纸与现场一致性情况等。7、强化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审图等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除应满

30、足规定的验收条件和内容外,还应包括:(1)审图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审查复核证明;(2)材料供应商对其供应的节能材料(系统)数量和质量合格确认证明;(3)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确认证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经各方签字盖章。8、推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制度(1)按有关规定对纳入能效测评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2)竣工检测评估结果达不到50%节能标准的工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3)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应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4)竣工检测评估作为能效测评的组成部分。9、实行监督

31、机构建筑节能专项监督制度(1)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筑节能开工条件验收,就工程建筑节能方面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参建各方作专项告知,专项告知书应归存监督档案。(2)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节能工程进度情况,对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关键施工环节进行抽查。将监理单位每月上报的整改单开具和整改情况及时整理,按季度上报总站。(3)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工程监督报告中,应单列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情况。10、建立节能工程交付使用维护机制 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节能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建筑节能措施、节能效果以及建筑节能使用保护要求告知业主。在使用过程中,物业部门应委

32、托有能力的建筑节能维护保养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定期维修保养。11、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审图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三、本市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居住建筑是指以居住为目的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别墅、宿舍、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寓、幼托建筑及疗养院和养老院的客房楼。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能源利用率,上海市制订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该标准从建筑热工和采暖空调两

33、方面进行节能设计,经过理论计算,其建筑节能可达65水平。上海市建交委沪建交20111143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规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本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单位以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的贯彻执行工作。尚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且未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进行建筑节能

34、设计的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修改建筑节能设计后重新提交拖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四、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低碳型城市,本市建交委制订了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指导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全面开展。下面摘录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两部分中的重点内容。1、“十二五”上海市建筑节能重点任务(1)新建建筑节能 新建居住建筑自2011年起全面推行本市

35、的6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在实施50%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试点示范工程,逐步推广实施更高节能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节能2030。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节能建设,采用系列经济高效的节能技术,严格贯彻实施节能标准。对于特殊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将制定相应的评价、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在新建建筑施工、验收、运营管理等环节应加强对贯彻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进一步推广能效测评标识制度。(2)既有建筑改造 继续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能耗,提升能效水平。通过财政补贴示范引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政策扶持、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培育等措施,对既有建筑重点开展非节能门窗

36、、空调系统、照明系统改造;增加屋顶绿化、遮阳设施等节能措施。(3)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 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制,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完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公共建筑实施按行业分类别的用能定额制度,积极推广各类用能管理措施与方法,督促建筑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并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创造条件。(4)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技术体系,加强太阳能光热在建筑中的规模化推广应用。规定6层以下居住建筑或有热水需求的新建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并安装标准

37、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7层以上居住建筑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适宜可行的地方推广浅层地能利用技术,进一步规范完善地源热泵技术体系。(5)家用节能设备推广 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加强推广家用节能空调、绿色照明等节能家电设备的使用,有效控制家庭用能增长。(6)建筑遮阳技术应用 大力推广实施建筑遮阳技术,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既有居住、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将设置建筑遮阳系统作为有效的节能改造措施;进一步研究大型公共建筑的遮阳技术,特别是玻璃幕墙遮阳的系统的安全性、可行性。(7)绿色建筑推进 结合本市绿色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强化集成创新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符合上海地区特征的绿

38、色建筑技术体系标准,大力推进地方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完成创建绿色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优化运行管理要求,建造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以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的方式加大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进,以此促进绿色建筑市场需求的形成,进而推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8)低碳城区实践 重点发展都市型低碳城区建设,强化城区综合规划效益,建成一批差异性定位的重点示范工程。(9)建筑施工降耗 进一步加强对建设施工环节的节能监管,将工业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节能纳入本市建筑节能范畴。以创建节约型工地为抓手,强化施工企业实施节能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并对此

39、开展有效监管和施工能耗公示制度,大力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加强住宅工业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建筑施工业能耗总量目标为228万吨标煤。(10)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设 构建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实现数据采集与集成,建筑查询与定位、数理统计与分析、市场监管与能耗监测、信息展示与发布。2、“十二五”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1)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法制保障 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系统体系建设,完善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各过程环节以及建筑节能相关领域实施监督与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及违法追究程序等,强化法规的刚性约束力,为建筑节能管理工

40、作提供法律保障与执法依据;强化新建建筑高水准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开展建设工作,并对不规范与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加强建材市场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品限制淘汰目录制度,强化节能建材质量检测力度;加大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建设监管力度,注重对节能性能质量管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的安全防火质量管理;对节能审查验收中存在的各种虚假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升节能评审力度。通过法制手段确保建筑节能效益从最初设计阶段的预期节能量转化为最终运行阶段的实际节能量,对新增建筑实现从建设源头控制建筑的节能性能的目标。(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适应体系 加强

41、基础研究工作,明确研究方向,夯实建筑领域科技发展基础。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规范建设,为建筑节能趋势发展提供技术支撑。(3)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加强地方性节能标准建设,完善建筑节能规范体系,形成适合本地气候特征与城市发展阶段的适应型标准体系。(4)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 加强建筑节能建材与设备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监管,强化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监管,杜绝监管盲点。实施建筑节能材料与设备产品的生产许可、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分别加强落实限制淘汰性与推荐性使用材料与产品目录制度管理,同时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材料与设备产品进场的抽检,杜绝劣质产品进入施工现

42、场。从建筑项目报建、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备案、施工过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交付使用后的全过程实施节能监管。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材料生产企业、开发建设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图机构、能效检测单位、质监部门等各相关主体的监管力度,对采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违法施工、使用“阴阳图纸”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把节能质量关。(5)加强政策调控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推进机制,规范建筑节能推进参与各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努力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推进的长效机制。(6)完善能效测评技术,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扩大用能设备产品的能效认证

43、机制,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完善能效测评机制,提高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提升用户对节能建筑的认知,引领节能建筑消费需求,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效,督促各建设主体实施节能标准与措施。(7)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进建筑节能共识 通过多渠道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倡节能低碳生活方式,宣传教育范围覆盖从业人员、责任主体、普通市民等人员,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形成建筑节能重要性的社会共识。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节能概述建筑节能概述 一、建筑能耗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1、建筑能耗的概念:建筑能耗专指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使用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

44、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和电梯等方面的能耗。建筑能耗取决于室内外的温差和辐射、建筑围护结构面积、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室内热源状况等多种因素。降低建筑能耗已成为当今建筑技术发展的重点要求之一。2、建筑能耗的影响因素 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有室外热环境、太阳辐射强度、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及采暖供热系统热效率等。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门窗的气密性是影响建筑能耗的主要内在因素。围护结构的传热热损失约占7080;门窗缝隙空气渗透的热损失约占2030。加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提高门窗的保温性和气密性,是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关键环节。二、建筑节能技术 1、建筑节能的内涵 建筑节

45、能的内涵是指建筑物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人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规划、设计,使用节能型的材料、器具、产品和技术,以及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等能耗,在满足人们对建筑舒适性需求(冬季室温在18以上,夏季室温在26以下)的前提下,达到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利用率得以提高的目的。2、建筑节能技术通常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常规能源系统的优化利用(建筑采暖和空调设备系统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三个方面。3、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使供给建筑物的热能在建筑物内部得到有效利用,不会通过其围护结构很快散失,从而达到减少能源

46、消耗的目的。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按其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部分的节能要求包括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门窗、地面的节能保温系统设计和节能工程施工,实现墙体屋面保温、提高门窗和墙体的密闭性能,以减少传热损失和空气渗透耗热量。三、墙体保温技术 1、建筑墙体外保温系统 墙体保温技术主要有外墙自保温、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和外墙内外组合保温,外墙外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点。外墙外保温系统是指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是由保温层、护面层、饰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隔热、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建筑墙

47、体外保温系统目前使用较多的有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钢丝网架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无机保温砂浆系统等。有机类保温系统热工性能好,施工方便,但防火性能差,多数为可燃类(原标准B2级/新标准D级),其与墙体的结合主要靠粘结剂,即使采用粘钉结合的固定方式,与墙体的抗拉强度有限。且耐久性难以与建筑同寿命;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无机砂浆保温系统在建筑保温工程上的应用迅速增长。无机保温砂浆是以憎水型膨胀珍珠岩、膨胀玻化微珠、闭孔珍珠岩、陶砂等无机轻集料为保温材料,以水泥或其他无机胶凝材料为主要胶结料,并掺加高分子聚合物及其他

48、功能性添加剂而制成的建筑保温干混砂浆。无机保温砂浆是一种以无机非金属矿物轻集料为骨料的保温砂浆,根据保温砂浆的干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及功能的不同,分为型、型、型和型四种型号,其中型导热系数最低,外墙外保温系统宜选用型或型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内侧保温系统宜选用型或型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楼地面保温系统宜选用型或型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无机保温砂浆燃烧性能达到A级,属于不燃无机材料。无机保温砂浆既克服了普通膨胀珍珠岩吸水性大、易粉化,搅拌中体积收缩率大,易造成产品后期强度低和空鼓开裂等缺点;同时又弥补了聚苯颗粒有机材料易燃、防火性能差、和易性差、施工中反弹性大、易受虫蚁噬蚀以及老化等问题;无机

49、轻集料保温砂浆自身具有抗老化、耐候性、防火性、无毒性、强度高、砂浆亲和性能好等特点,且施工工艺简单。理论和工程实践已证明,在节能建筑墙体保温工程中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是一种良好的技术措施。为规范无机砂浆保温系统墙体保温工程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建设部制订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CJ 25320ll)并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制订了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88-2011。2、墙体保温技术标准主要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3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

50、外保温系统JG 158-2004 建筑保温砂浆GB/T 20473-2006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2007 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JC/T 998-2006 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 08-2088-2011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61201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 3、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明确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晟晟文业)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