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家好大家好第七讲 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四、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事务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一)律师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概述 1、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从金融法律业务的角度讲,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宏观上讲注要包括银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票据业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业务、BOT投资业务等。从微观上讲,主要包括:(1)受聘担任各类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咨询;(2)代理金融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3)代理涉及金融业务的大中型项目的谈判、起草合同及签约;(4
2、)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5)就专项金融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法律分析报告 2、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本节只介绍非诉业务。(1)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变更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设立文件,参与起草有关申请文件,协助完成银行的注册行为。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进行谈判,设计股东结构,起草、修改、审查设立合同、章程,公司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等。此业务还包括为金融机构在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在金融机构的变更方面,主要是当金融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时参与合并或分立的谈
3、判,起草、修改、审查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金融机构或新设金融机构的章程及合并或分立决议,协助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为资本的合并或分立和财产的转移提供操作方案,协助报批等。(2)律师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依委托代办客户的资信调查,受聘对银行业务作风险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应邀参与项目立项和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参与重大项目和新业务及海外业务发展的谈判,草拟、审查重大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发表声明或启示,为委托人的法律行为见证等(3)律
4、师在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业务。在此方面,律师业务主要是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贷款的内容及使用情况,审查出贷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及资本充足率是否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是否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对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10等等以及参与签订贷款合同。在贷款担保中,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有否担保法所规定的不能进行担保的情况,审查是连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是共 同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最高额保证及保证期间。在进行抵押担保时,要审查抵押物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的抵押物及抵押物的估价与抵押率的确定,抵押合同的内容,还要协助办理
5、抵押登记,如果是其他担保方式也应依法进行审查。3、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可分为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在非诉业务中,律师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汇票的使用,银行本票的使用,支票的使用及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挂失。止付业务等内容。律师在承办有关业务时,在票据的签章等问题上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
6、办的人名章。律师除代理票据的非诉业务外,还可代理票据诉讼业务。律师在涉及票据的诉讼中,首先应分清是票据诉讼,还是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两者的区别点为争议是属于票据权利争议,还是属于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的行使而产生的纠纷。其次,要确定票据诉讼的当事人。票据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被告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在票据诉讼中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次,要注意无效票据的认定,对此,应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记载方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等方面考虑。在此还要区分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的关系;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及出票人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效力问题。最后
7、还要注意票据行为的丧失、代理及票据保证和票据犯罪问题。(二)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概述 1、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证券业务对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要求很高,而且此业务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性,决定了从事此项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1993年1月12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律师法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
8、;或有2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3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经过司法部、证监会专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券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后,才可参加司法部、证监会共同组织的考试。1999年的考试要求中则要求报考律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民事、经济法律业务经验,但并未要求经过专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余未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通知的律师,由律师本人及所在律师
9、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司法厅(局)审核后报司法部,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颁发“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司法部、证监会将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律师名单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有3名或3名以上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律师,才可申请取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取得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才可从事证券业务。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换言之,律师只有加入一家律师事务所才可取得执业证,才可以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也才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总之,只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且律
10、师取得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才可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两者缺一不可。2、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范围 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中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上市公司的设立、重组。购并及经营的法律业务;其二是证券发行中的法律业务。鉴于上市公司设立、重组、购并及经营中的法律业务更偏重于公司法方面,所以在此章中不涉及,请参见有关章节。律师在证券发行中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1)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2)受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书;(3)受聘担任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就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出具验
11、证笔录;(4)受聘担任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5)受聘担任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六)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需要境内或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可受聘就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七)受聘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有关的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咨询,制作、审查、修改有关证券上市及k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上市申请书、证券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等;(八惨与签订或审查证券承销协议;(九)参与签订、起草或审查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收购合同、合并协议、开户
12、合同、委托书、授权书等合同或文件。3、律师参与股票发行、上市的依据 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必须聘请取得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从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存中国证监会备案。承销商必须聘请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从业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法律意见书要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以下简
13、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各项提示,在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表述结论性的意见的同时,应说明得出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律师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证监会发布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修改或增加其他内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对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中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在法律意见书的行文中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假设”、“推定”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条件的事
14、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行文中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虽然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并不免除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防止出现这些情况,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中,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以书面的形式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只有等到全部工作结束后,发行、上市
15、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才可签署法律意见书。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律师有权及时知晓已上报材料的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审查申报材料的修改对法律意见是否有影响,当有影响时,律师应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律师不得对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修改。如需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外,如果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认可,承办律师可
16、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草稿,待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由两名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三)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部分 1、引言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在引言中要说明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在这一方面要说明律师根据什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
17、签订的委托协议而出具法律意见书。(2)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正式声明: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说明已经按照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18、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人下列文字:“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正文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律师在正文中要逐一说明并发表如下各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并陈述相关的依据:(1)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组织形式及历史沿革的不同,律师需要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完全一致:如果发行人是由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 下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发行人的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
19、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b.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c.拟投人或已投人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d.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业的资产折价人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折价人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e.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权益折价人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
20、他出资人的同意;f.因发行人的设立而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g.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h.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如果发行人属于原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律师在此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公司法进行规范;b.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律障碍;c.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
21、,则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d.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e.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如果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增资发行,律师在此种情况下的法律意见应说明以下内容:a.公司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b.公司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c.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22、和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果股东大会或者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权是否合法有效。(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
23、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通过。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或起草。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
24、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
25、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3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3年来,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26、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说明发行人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有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
27、作的,应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3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
28、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结尾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律师在结尾部分要写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日期,还要写明本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落款处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写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并签字。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一)知识产权业务概述 1、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1)就其内容来看,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厂商名称权、原产地标记权、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邻接权、许可使用权),防止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竞业限
29、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并涉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科学发现权、发明人、设计人身份权和奖励权、技术载体或作品原物所有权、合同债权、公司股权、劳动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商誉权等民事权利。(2)就运用的法律来看,既要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又要运用相关的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既要运用实体法,又要运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既要运用国内法,又要运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3)就服务的时空来看,律师可以介入智力成果产生、知识产权取得、管理、使用和保护的全过程或其任何阶段,可以介入相关的
30、各类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可以介入涉内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4)就服务的方式来看,律师可以担任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解答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参加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处理知识产权非诉事务、办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辩护业务。(5)就业务发展来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力度的加强,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科技第一生产力威力的日益显现,知识产权与产业和贸易的关系日益紧密,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律师的知识产权业务量会大幅度上升,律师业务与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贸易代理等业务也必然会从分割、竞争走向合作、接轨。2、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要求(1)掌握知
31、识产权法基本理论。(2)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的技巧。(4)学习新的科技文化知识。(二)著作权业务的律师代理 1、版权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版权法律顾问,特别要注意:(1)结合个案讲解著作权法,培植和提高作者、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著作权法律意识,使其牢记哪几条法律规定、哪几种权利、哪几项义务是必须维护与遵守的,这样可预防纠纷发生,减少律师工作量和工作难度。(2)规范其常用的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软件开发合同、拍摄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及广告合同等。(3)维权和防范侵权并举,规范其自身行为,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违背公秩良序,做到事
32、前问法、过程依法、结果合法。(4)重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维护,重视合同义务的履行,重视相关可能发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问题。(5)重视由于计算机技术、集成电路、传感技术、光纤通讯、卫星通讯、卫星电视直播、INTERNET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课题。2、办理著作权非诉事务(1)起草、审查、修改著作权合同,参与合同谈判(2)受托进行侵权调查(3)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4)受托办理著作权集体管理、软件登记、合同登记、纳税登记、纳税手续(5)受托进行诉前、诉外调解 3、代理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件(1)分清创作人,排除非创作人(2)明确创作人有无职务身份或被委
33、托身份(3)查证有无为创作专门所作的开发任务记录、创作人员与分工、经费或其他物质投入等凭证(4)分析个人意志、法人意志、合作意愿或委托意思表示(5)论证谁对作品承担责任 4、代理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1)审查合同效力。(2)审核合同条款。(3)查证履约过程。(4)审查种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决定调解、仲裁条款或起诉。5、代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1)确定原告。(2)确定被告。(3)明确被侵权的作品和被控侵权的作品。(4)明确侵害事实和侵害后果。(5)明确诉讼请求。6、代理著作权行政案件 律师办理著作权行政案件,主要应把握合法性原则,看是否依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规
34、定的处罚范围,处罚措施是否得当,有无超越法定权限。7、代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1)明确保护对象。(2)调查取证。(3)做好技术对比。(4)专利撤销与无效。(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应当特别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A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 维持专利权有效性。C 重视侵权调查。被侵犯的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日、专利权有效期限。涉嫌侵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其财产、财务情况。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名称、侵权物、侵权技术对比结果异同情况。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地、侵权产品销售渠道、产量和销售量、非法获利情况。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D 发送侵权警告信、律师函、发表律
35、师声明。法律文件中应引明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附专利权证明文件、委托授权文件。E 寻求法律救济。通过对专利三性的论证,对侵权事实的查证和诉讼时效的把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行政处理、刑事制裁。(6)新技术保护。2、代理专利权司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1)界定发明人的身份。(2)界定发明人的职务范围。(3)界定专利技术方案完成时间。(4)界定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5)界定是属于自行开发、委托开发还是属于合作开发。此外,在代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提出加强合同意识,完善岗位责任制、成果管理、人员流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律
36、师建议。3、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关键问题(1)合同效力(2)合同性质(3)违约责任(4)侵权责任(5)其他主要问题4、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作为原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A 确定原被告B 确定被侵犯的专利权C 防止专利被撤销或无效D 审查诉讼时效E 进行侵权技术对比,方式步骤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比较、等同判断、否定重复授权的专利。F 选择管辖法院G 请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H 明确赔偿数额(2)作为被告方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原告有无诉权,被告是否适当。二是请求撤销专利权或反诉
37、专利权无效。三是提起管辖异议。四是提出反担保。五是诉讼时效抗辩。六是公知技术抗辩。七是在先使用权抗辩。八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九是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十是寻求和解。5、代理专利行政案件 专利行政案件包括:(1)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2)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3)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4)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
38、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5)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目前有的省市将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关于专利权属、专利合同、专利侵权纠纷的调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列为专利行政案件。(四)商标业务的律师代理 1、商标法律顾问 律师、商标代理人提供商标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充分重视以下工作:(1)强化品牌意识(2)选择设计商标(3)做好商标查询(4)重视抢先注册(5)依法使用商标(6)规范特许合同(7)打击假冒侵权(8)保护其他标记权 2、办理商标申请、复审、异议与争议 3、代理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随着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合作合营、特许经营、连锁经营、企业购并、资产剥离重组设立股份公司
39、等新的经营运作模式的出现,商标权的转让、许可行为往往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交错在一起,变得复杂和丰富多彩。但万变不离其宗,一旦发生的纠纷涉及商标许可的,律师还是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1)审查合法性。(2)区分许可方式。(3)查证履约过程。(4)审定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5)决定调解、仲裁或起诉。4、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需要把握以下要点:(1)确定原、被告(2)审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3)分析侵权构成(4)其他应注意事项 5、代理商标行政案件 6、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五)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律师代理 1、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当充分注
40、意做好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工作:(1)强化保密意识(2)划定保密范围(3)签署保密协议(4)签署竞业限制条款(5)建立保密制度 2、代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1)确定原、被告(2)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3)分析侵权行为构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其他应注意事项 3、代理
41、仿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律师在代理这类不正当纠纷案件尤其是仿冒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知名商品的认定。(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特有的
42、认定。(3)是否足以造成误认的认定。(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仿冒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一)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1、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概念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房地产业务活动中,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障当事人合法经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提供咨询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及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服务行为。2、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 从律师的业务实践来看,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法律事务: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律事
43、务,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事务,房屋拆迁和安置的法律事务,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的融资的法律事务,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承发包的法律事务。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事务: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事务,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法律事务,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法律事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法律事务,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事务,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法律事务,房地产税收的法律事务,代理进行房地产行政复议等。(二)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条件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应具备如下条件:1、素质条件 律师代理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是因为社会经济活动深层次发展的需要。首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熟练地
44、掌握国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由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和立法趋势。其次,律师应当全面地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房地产的政策、方针和精神。这是由房地产业务受政策影响大、历史沿袭问题多、房地产权益状态复杂等因素决定的。其三,律师应当基本了解有关土地、房屋、建筑、设计、规划、勘探、市政供应、房地产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2、形式条件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有当事人(包括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公民)的授权委托。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由于房地产事务涉及金额大,权益移转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重大等特点,超越授权而又不能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对律师产
45、生的后果是严重的。3、实质条件 律师办理的房地产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三)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 1、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律师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2、代表当事人协商谈判或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3、调查、查证 4、受托代办特定法律事务 5、提供律师见证 6、代理行政复议(四)几项主要的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工作程序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事务(以受让方的代理律师为例)(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2)调查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便了解土地管理机关对出让该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条件及土地使用权期限(3)调查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状况(4)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价
46、格(5)准备谈判资料,帮助当事人测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6)参加土地使用权转让谈判(7)根据谈判结果起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当事人签署该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转让土地使用条件;转让土地的现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付款方式;各方责任;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土地上现有建筑物的产权转移登记;资料移交;违约责任;税赋负担等。(8)协助当事人清理并接收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资料(9)协助或代理当事人到当地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领
47、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抵押的法律事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实现债权。律师受委托办理该项事务,主要的工作程序为:(1)核查主合同(2)核查抵押的房地产状况(3)协助当事人设定抵押权 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设定前原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应当同时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全部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部分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48、以房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房屋预售和建筑承包的有关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出租的事实明示接受抵押者。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人应为全体共有人;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后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4)协助当事人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5)参加谈判,根据谈判结果草拟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且应当具备如下的主要条款:抵押人、抵押权人的
49、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范围等;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抵押期限;抵押权灭失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6)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准备如下相关材料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
50、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抵押人要求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单据。(7)抵押权消灭(8)抵押权的行使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即行使其抵押权: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清偿协议;抵押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债务或其继承人不愿履行债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上述情形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房地产:以拍卖方式处分;以折价方式处分;以变卖方式处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3、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法律事务(1)协助开发商获取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