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讲第三讲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前提性问题n法制与法治n法的三种状态应然的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可能的法(根据条件现实的法是什么样的?)实然的法(人们在行动时实际遵从的、实际感受到的法)n法以及权利的流失状态:法以及权利的流失状态:应然法(L应然)流失法(L流失)剩余法或者实然法(L剩余,或L实然)应然权利(R应然)流失的或被损害的权利(R损失)权利的维护或交易成本(R成本)实然权利(R剩余,或R实然)法的运行流程n法律创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n法律执行: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n法律适用: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n法律
2、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遵守法律n法律监督:监督主体对法的创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制n法律效果:通过法律实施,对法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进行评价一、教育法的制定n(一)(一)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立法的含义n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n(二)(二)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n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
3、的权限的权限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据此,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4、委员会制定。n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外,任何机关无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此,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n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5、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据此,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n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单行条例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6、,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n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规章的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
7、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n(三)教育立法程序n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提出n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某项法律的有效建议,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提出法律议案是一种法定权力,通常叫做提案权或立法提案权。立法提案权是法律规
8、定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人员的一项专门职权、未经法律或立法机关授权者不具有提案权。n法律议案形成后,经过审查、讨论,被通过的立法议案则作为拟定法律草案的依据,依此形成可以提交法律制定机关审议的正式法律草案。n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如下:n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n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议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n有权向全国人民
9、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n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n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讨论和审议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中最关键的阶段,其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草案的命运,而且直接关系到法律草案被通过后的社会效果。n对法律草案审议的程序一般分为三步:其一,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解释、说明。包括法律草案的立法理由、起草经过、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立法中的主要问题。其二由各代表团审议,各法律委员会
10、审议,提出意见其二,根据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n3、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草案的通过n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正式表示同意与否的活动。这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n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n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n法律议案的通过方式,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11、或其他方式。n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n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通过的法律以法定形式公布出去,这是立法的最后阶段。根据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 年 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第 号号 条例已经 年 月日
12、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日起施行。总理 年 月日二、二、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的实施 n(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n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育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本身不能自我转化和自动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教育法的执行、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n(二)教育法的执行n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n2.执法具有以下特点:执
13、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比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就不是。n(三)教育法的适用(三)教育法的适用n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执 法适用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
14、其公职人员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内容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程序要求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主动性程度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被动性,“不告不理”n(四)(四)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n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n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5、n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n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n(四)教育法的解释(四)教育法的解释n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n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n1、正式解释、正式解释n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
16、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n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依据宪法第条和立法法第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n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
17、解释的权力。n司法解释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和国家的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n2、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n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来说属于研究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三、三、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制监督 n(一)教育法
18、制监督的含义(一)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n 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n 教育法制监督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n监督主体是指教育法律监督权的实施者,它又有来自国家机构内部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国家监督和来自国家机构以外的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社会监督之分。国家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能直接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由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
19、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具有舆论作用的监督。n监督对象是指在教育法运行过程中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n监督内容是指教育法的运行情况,主要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n(二)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二)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n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n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n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n(三)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三)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n教育法制监督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n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n()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n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立法的监督n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n(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n各级政府的监督n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n行政监察和审计检查 n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n()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n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n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n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