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憲法規定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 、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 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 童福利政策。二、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 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 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101年1月1日實施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
2、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與有關的性騷擾:適用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之其他態樣性騷擾。如:一般民眾間的性騷擾。7不同點不同點適用對適用對象不同象不同 (1)當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被害人具有受僱者或具有受僱者或 求職者身分求職者身分且在執行職務或求職時,適用(2)當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一方當事人為校長、教職員一方當事人為校長、教職員 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時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3)其他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雙方不存在特定關係者雙方不存在特定關係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8適用
3、場所不同適用場所不同:校園:職場:公共場所:保障學生受教權:保障工作權:保障人身安全9 言語的騷擾言語的騷擾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肢體上騷擾肢體上騷擾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官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視覺的騷擾視覺的騷擾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以要求對方同意性
4、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同學間以不登記遲到等條件,要求別的同學與其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常見的有性賄賂和性脅迫兩種12性侵害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係指觸犯刑法221-227、228、229、332第二款、334、348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依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號、號、617號等解釋號等解釋,所謂猥褻,是指:,所謂猥褻,是指:1.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2.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連結,且須連結,且須3.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5、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4.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u 因情況不同,處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u 若是猥褻,則是性侵害,學校應主動於24小時內通報校安單位,並且需通報113;然而若是認定為性騷擾,則不需通報113(未成年人可依兒少福利法通報),但學校仍須通報校安單位,並有責任告知受害人其有向法院提告的權力。u 另,學校在處理此事情時,若無法可懲處加害人時,可將此案在調查結束後移交社會局等單位,法律上自有法可罰。13u以襲胸、摸臀和強吻為例,這是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u因此,當受害人欲以刑法224條提告(控告猥褻)時,若法官判決罪不及此,會詢問被害人是否改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
6、條提告。14性質 程度 內容 無肢體接觸 第一級受害性騷擾性騷擾 言語的猥褻或是講黃色笑話(含猥褻電話)展示色情刊物或色情影片探問他人的性愛過程身體接觸的性侵害 第二級受害性猥褻性猥褻 強迫他人暴露身體隱私處或於他人面前暴露身體的隱私處碰觸、撫摸他人身體或要求他人撫摸其身體強迫他人親吻他或強吻他人的私處。強迫他人拍攝裸照或要求他人為其拍攝裸照。性器官接觸性侵害 第三級受害性侵害性侵害 被強迫性交、口交、肛交或異物插入,甚至具有凌虐行為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第2條):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
7、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8、。教職員工 V.S.學生學生 V.S.學生學生 V.S.社會人士教職員工 V.S.教職員工 東海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東海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東海大學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與防治實施東海大學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要點 東海大學職員工獎懲標準東海大學職員工獎懲標準 案例解說 可否規定女性員工之穿著?應徵教職員工時可否限制性別?性暗示與性語言 職場上之性騷擾師涉性侵、避重就輕 上安國小前校長 涉偽造文書起訴 台中市上安國小前校長、前學務主任得知家長反映謝姓老師涉嫌性侵學童,10數天處理過程隱匿不報,媒體查詢時,才緊急向教育處回報,且回報內容避重就輕,甲級的性侵案件報成丙級的疑似不雅動
9、作,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勾脖子耳語強抱勾脖子耳語強抱 2 2副教授涉性騷擾副教授涉性騷擾上月底,高雄某大學教文史的吳姓副教授(已婚)與女學生在研究室獨處時,突然用手勾女生脖子,在她耳邊小聲說:我喜歡妳,女生嚇得奪門而出,隔天向學校申訴;女生情緒無法平復,至今還接受心理輔導。吳姓副教授雖坦承有勾脖子舉動,但不認為逾矩,被認為他完全無悔意,裁定須接受20周的心理諮商。高雄另一所大學一名女學生也申訴教通識課程的劉姓副教授(已婚),對方問她暑假要做什麼?她答說:減肥,他竟強行將她抱起來惦一惦,把她放下時說:妳不重,不須減肥。女生說,對方這個動作引起全班哄堂大笑,更讓她覺得不舒服。調查小組調查發現,劉姓副教授似少根筋,也曾公然將手伸進女學生的短袖裡,作勢捏女學生的手臂,也曾又摸又揪女學生的臉頰,只是女學生未申訴,裁定他須接受30週的心理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