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四章)[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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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12-30环境法(第四章)1环境法环境法(第四章第四章)环境法(第四章)1 第四章第四章生态保护法生态保护法 第一节第一节 生态保护法概述生态保护法概述一、生物多样性与特殊区域的概念一、生物多样性与特殊区域的概念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之间的多样化和变异性及物种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之间的多样化和变异性及物种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它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它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如下: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如下:环境法(第四章)1

2、(1)维持生态平衡。生物是生态系统中生命系统的组成)维持生态平衡。生物是生态系统中生命系统的组成部分。它们不仅与非生命系统发生联系,而且彼此之间部分。它们不仅与非生命系统发生联系,而且彼此之间“相生相克相生相克”。现存的多种生物,是长期演化的结果,。现存的多种生物,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它们在生态系统中有着自己的位置与独特的作用,维持它们在生态系统中有着自己的位置与独特的作用,维持着生态的平衡。而人为引起的生物的多样性损失则可能着生态的平衡。而人为引起的生物的多样性损失则可能破坏着物种平衡。破坏着物种平衡。(2)给人类以战胜疾病的希望。世界上使用的相当一部)给人类以战胜疾病的希望。世界上使用的相当

3、一部分药品是利用多种野生动植物制成的,仅我国中医使用分药品是利用多种野生动植物制成的,仅我国中医使用的就有的就有5000余种。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余种。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人类战胜疾病的希望。类的健康,保护人类战胜疾病的希望。环境法(第四章)1(3)为人类提供物质和能量。人类处于食物链的末端,)为人类提供物质和能量。人类处于食物链的末端,作为异养生物,只能靠别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来满作为异养生物,只能靠别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来满足自身生长和存活的需要。在人类可依赖作为食物来足自身生长和存活的需要。在人类可依赖作为食物来源的物种中,驯化的极少,大量的处于源的

4、物种中,驯化的极少,大量的处于“野生野生”状态,状态,它们向人类提供着其栽培植物或饲养动物所不能提供它们向人类提供着其栽培植物或饲养动物所不能提供的某些特别物质。因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获得物质的某些特别物质。因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获得物质和能量的宝库。和能量的宝库。环境法(第四章)1(4)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人类的科学研究很)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人类的科学研究很多受益于生物物种,正是由于仿生学,使我们获得许多受益于生物物种,正是由于仿生学,使我们获得许多重要的发明,如雷达、飞机等。而且野生动物还以多重要的发明,如雷达、飞机等。而且野生动物还以其特有的质朴、野性体现着独具魅力的美感,

5、给人以其特有的质朴、野性体现着独具魅力的美感,给人以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给艺术提供根本的源泉,并启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给艺术提供根本的源泉,并启发着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发着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5)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早已)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早已为人类所知并充分利用。依赖于生物资源的新兴工业为人类所知并充分利用。依赖于生物资源的新兴工业更是很好的说明。更是很好的说明。环境法(第四章)12特殊区域的概念特殊区域的概念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国家法律特旅游

6、、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的总称。它是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的总称。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即珍贵的自然遗产和具有特别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即珍贵的自然遗产和具有特别意义的人文遗迹,或者两者的结合。因此对特殊区域意义的人文遗迹,或者两者的结合。因此对特殊区域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法(第四章)1 (1)保存一部分自然环境资源的本来面目,为人类)保存一部分自然环境资源的本来面目,为人类观察研观察研究自然界的发展演化规律和人类对环境资源的究自然界的发展演化规律和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影响提供依据。至今为止,人类对自然界的

7、演化方面影响提供依据。至今为止,人类对自然界的演化方面仍然所知甚少,尚有无数的秘密等待人类的发现。这仍然所知甚少,尚有无数的秘密等待人类的发现。这些特殊区域就是秘密隐藏的场所。天然的环境资源可些特殊区域就是秘密隐藏的场所。天然的环境资源可以告诉人类最原始的和谐是如何保持并得以发展的,以告诉人类最原始的和谐是如何保持并得以发展的,也为人类研究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参照。也为人类研究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参照。环境法(第四章)1 (2)提高环境的舒适度,满足人类的精神享受。特殊区提高环境的舒适度,满足人类的精神享受。特殊区域的天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人类保留了精神的家园,保域的天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

8、人类保留了精神的家园,保留了人与自然、人与特殊的历史文化进行交流的领地。留了人与自然、人与特殊的历史文化进行交流的领地。为人类精神的舒展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是人类不可或为人类精神的舒展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生活的一部分。缺的生活的一部分。(3)特殊区域本身也具有维护生物圈平衡、改善区域)特殊区域本身也具有维护生物圈平衡、改善区域质量的作用。特殊区域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质量的作用。特殊区域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生态效能,气候、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生态效能,可以显著改善区域性的环境。可以显著改善区域性的环境。环境法(第四

9、章)1二、生态保护法的概念二、生态保护法的概念 生态保护法,是指因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因保护管生态保护法,是指因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因保护管理建设特殊区域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建设特殊区域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一般立法中的特殊规定和专门立法组成的一类它是由一般立法中的特殊规定和专门立法组成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体。法律规范的总体。由于生态保护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所以,法律保护由于生态保护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所以,法律保护更为严格,法律管理程序更为复杂;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更为严格,法律管理程序更为复杂;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具特殊性。具特殊性。环境法(第四章)1三、生态保护法的体系三、生态保护法

10、的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两方面。其具体法律规范有: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两方面。其具体法律规范有:1998年年11月制定的月制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及及1992年国务院制定年国务院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制定年制定水生野生水生野生动物保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护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制定年国务院制定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颁布年颁布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1991年年6月月

11、修改)、修改)、1989年国务院制定年国务院制定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年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制定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89年颁布年颁布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法,1992年年5月国务院制定月国务院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制定年制定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环境法(第四章)1 第二节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在一般

12、意义上,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以及其他动物。物以及其他动物。环境法(第四章)1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1988年年11月制定了月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13、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濒危的水生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渔业法业法的规定。的规定。环境法(第四章)1 除除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外,国务院还分别制定了外,国务院还分别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和年)和水生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对具体的行政保护年)

14、,对具体的行政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措施作出了规定。环境法(第四章)1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1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用渔业法的规定。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野生动

15、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我国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于国家所有。环境法(第四章)13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依依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发、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这一方针首先强调的是资源保护,在开发利用的方针。这一方针首先强调的是资源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繁殖驯养,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开发利保护的基础上积极繁殖驯养,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开发利用。用。环境法(第四章)14保护管

16、理机构的规定保护管理机构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17、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工作。环境法(第四章)15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措施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1)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对)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2)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国务院野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8、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环境法(第四章)1 (3)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各级野生)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物

19、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4)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环境法(第四章)16野生动物管理的具体措施野生动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第第15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门应当

20、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物资源档案。环境法(第四章)1(2)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有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有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渔期)、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的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此外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枪弹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弹具管理办法对猎捕工具的限对猎捕工具的限制使

21、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制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环境法(第四章)1(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环境法(第四章)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

22、野生动物或者其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环境法(第四章)1 第三节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一、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一、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 与野生动物相似,野生植物也是指非

23、人工培植、在自与野生动物相似,野生植物也是指非人工培植、在自然状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地衣、苔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环境法(第四章)1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年制定了野生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保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展和利用活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4、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环境法(第四章)1二、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二、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1野生植物权属。野生植物权属。2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4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5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6重点保护野生植

25、物进出口许可制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制度。7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制度。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制度。8野生植物的收购、销售管理制度。野生植物的收购、销售管理制度。环境法(第四章)1 第四节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法自然保护区法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规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依法规定

26、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环境法(第四章)1 自然保护区是组成整体环境的一种特殊环境要素,自然保护区是组成整体环境的一种特殊环境要素,也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种最严格、有效的形式。对自也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种最严格、有效的形式。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具有下列意义: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具有下列意义:1人类保留自然环境的人类保留自然环境的“天然本底天然本底”,从而为人类,从而为人类评价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了评价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了“参考系参考系”为人为人类建立科学的人工生态系统提供了模式。类建立科学的人工生态系统提供了模式。2保护各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其他生物物种。保护各种珍稀濒危物种及

27、其他生物物种。3为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场所,为教育提供条件、为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场所,为教育提供条件、场所。场所。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环境法(第四章)1 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是随着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兴起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是随着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领导年,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等联合发布了小组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年,国务院发布了自自然保护区条例然保护区条例。除此之外,我国的。除此之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环

28、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等对此有相关规定。等对此有相关规定。环境法(第四章)1二、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二、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内容如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内容如下:下:环境法(第四章)1 (1)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凡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29、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其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其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生态系统区域。其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其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域;其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其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其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其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

30、、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其五,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其五,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环境法(第四章)1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分级。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类。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类。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

31、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护区。对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实对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级管理。行分级管理。环境法(第四章)1(3)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32、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环境法(第四章)1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

33、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分级别按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分级别按照国家级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审批。照国家级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审批。环境法(第四章)1 (4)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域的划分。自然保护区分)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域的划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

34、类。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环境法(第四章)1 缓冲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缓冲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除因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批准可以定面积的缓冲区。除因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进入缓冲区从事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者外,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测、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

35、动者外,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并且,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并且,进入缓冲区从事上述活动者还必须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进入缓冲区从事上述活动者还必须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关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环境法(第四章)1 实验区。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划为实验区,实验区。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但是不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但是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得建设

36、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准。环境法(第四章)1(二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1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37、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环境法(第四章)1 2.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限制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限制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法(第四章)1 (2)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研究的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

38、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法(第四章)1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

39、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环境法(第四章)1 3.对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管理对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40、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去地方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去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法(第四章)14.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先报经

4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环境法(第四章)1 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生产设施等项目的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生产设施等项目的管理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生产设施

4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的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的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的措施。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的措施。环境法(第四章)1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

43、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法(第四章)1 对自然保护区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对自然保护区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

44、和居民,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境法(第四章)1 第五节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是指国家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所划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国家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所划定的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的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较集中,环境优美,具

45、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划定风景名胜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划定风景名胜区是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的一种地域保护形式。风景名区是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的一种地域保护形式。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环境法(第四章)1 风景名胜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具有永续性、风景名胜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具有永续性、经济性、地域性、季节性特征。经济性、

46、地域性、季节性特征。由于我国较早地开始注重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至由于我国较早地开始注重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至1995年底,我国已经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年底,我国已经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此外,我国已批准加入此外,我国已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泰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寺等风景名胜区,泰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寺等风景名胜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环境法(第四章)1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保护立法,始于我国的风景名胜区保护立法,始于70年代,至今已年代,至今已有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有一个较为完备

47、的体系。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第一次提出了风景游览,第一次提出了风景游览区的保护问题。区的保护问题。1985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除此之外,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城市规划法划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环境法(第四章)1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条件(一)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第2条规定:凡具有观赏、条

48、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加以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加以科学管理。科学管理。环境法(第四章)1(二)(二)关于风景名胜区分级保护的规定关于风景名胜区分级保护的规定 按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按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级:大小、游览条件等,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级:1市、县级风景

49、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环境法(第四章)1 2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

50、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布。环境法(第四章)1(三)(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风景名胜区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未设立人民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未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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