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第七章 集装箱运输2 34 56789101112131415四、集装箱班轮运输托运手续与程序集装箱班轮运输下的托运手续与程序,与非集装箱班轮运输基本一致,只是场站收据与装箱单以及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有一定的差别,其他手续与程序两者完全相同。(一)领取场站收据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如附件-1所示)取代了传统运输中的装货单(S/O),并发挥了与其相同的作用。场站收据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在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或内陆其他地点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给货主或托运人的收据。该收据通常是一式八联,其中最主要的是场站收据、大副联
2、、海关联等。当货主或托运人接受订舱后,承运人将在场站收据上打制与提单编号一致的号码并签字,这表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场站收据后,将场站收据副本联、海关联、货主留底退还货主或托运人,由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等手续。其中的场站收据副本,又称为装货单,与前述的装货单作用完全相同,只是其中内容有几项不同。16(二)制作装箱单 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 或Unit Packing List,UPL)是记载集装箱货物的装运资料、交付方式以及箱内积载自内向外的次序的货运单据。装载特种货物时,还应注明其特殊要求,如冷藏货物所需的温度等。装箱单应由装箱
3、人填制,即整箱货由货主或托运人填制,拼箱货由承运人或其代理(货运站)填制。装箱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表现为:在装箱地,凭以向海关申办出口手续;在集装箱堆场与货运站之间,凭以交接箱货;在集装箱堆场,凭以编制集装箱配量计划、编制船舶配载计划等;在卸货地,凭以办理报关、纳税及拆箱作业等。17(三)支付运费换取提单 若贸易合同采用CPT或CIP等条件,出口商应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提单记载“Freight Prepaid”;若贸易条件为FCA等,提单记载“Freight to Collect”,运费由进口商支付。出口商以场站收据为凭证向承运人换取提单,该收据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18 五、集装箱班
4、轮运输与贸易合同的衔接 集装箱班轮运输与杂货班轮运输有所不同,贸易商在选择集装箱班轮运输时应注意与贸易合同衔接,否则可能会产生争议。(一)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二)合理计算运输费用(三)合理约定目的地货物检验条款(四)箱内货物责任归属(五)明确约定THC费用如何处理1920212223242526案例分析 集装箱货物数量争议中国A企业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笔以FOB条件进口美国水果的贸易合同。该企业委托美国B公司租用美国某船公司的船舶,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将该批水果运往中国天津港口。该批水果装入承运人提供的5个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内装有678纸箱水果。整批货物由美国B公司装箱加封后交给承运人。承运人
5、接收该批整箱水果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但提单上仅记载了“Five Containers Fruits”(5个集装箱,各种水果),而且承运人按照5个集装箱作为运费计收标准收取了运费。同时承运人还在该提单上注明了“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托运人装箱、计数和加封),以及“Said to Contain Fruits”(据称箱内装有水果)。当载货船舶抵达天津港口,收货人A企业提货后,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内的水果大部分已腐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明:集装箱内温度过高导致水果腐烂。收货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与保险人共同向美国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船公司赔偿该集装箱共计12
6、325美元的损失。但船公司坚持只赔偿500美元,其理由是按照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及该船公司提单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货运单位货物的赔偿金额为500美元。作为原告的中国收货人A企业和保险人向法院起诉美国承运人,要求该船公司赔偿 12 325 美元27 法院判决美国承运人胜诉。在集装箱STC条款下,提单若只记载集装箱的数目,且承运人没有在装箱时监装,则该数目视为货物件数。试评析法院对该案例的判决。整装/整拆(FCL/FCL;CY/CY)争议案 原告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顶佳”)诉称:2004年9月25日被告地中海航运公司(简称“地中海航运”)签发了MSCUFA216941号提单,由MS
7、C LINZIE轮将收货人为顶佳、标的物为铜废碎料、重量为68 000公斤(包括包装物)、货值108 240美元的3个20英尺集装箱由比利时安特卫普运至中国宁波。同年10月25日货物到港后,顶佳持提单提取货物,但经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北仑海关查验,该3个集装箱内只有包装铁桶而无铜废碎料,导致原告提货不着。特诉请判令被告地中海航运交付提单项下3个集装箱铜废碎料,共计68 000公斤,若无法交付,则赔偿货价108 240美元。被告地中海航运辩称:一、涉案3个集装箱中的2个集装箱铅封号与提单一致,由于货物是整箱交接(FCL/FCL),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根本无法核对货物情况,根据提单记载的不知条款(S
8、TC)和中国海商法,在铅封号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不需对集装箱内任何货物不符承担责任。另一集装箱铅封号与提单记载不符,属于提单记载错误,因为该集装箱从南非德班港到装货港安特卫普再到目的港宁波,铅封号始终未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被告也无需对其中货物不符承担责任;二、假如被告需要承担责任,也享有单位责任限制,即每个集装箱666.67特别提款权。28 被告地中海航运反诉称:涉案3个集装箱于2004年10月25日卸至目的港中国宁波,顶佳于同年10月27日凭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但未能及时将集装箱返还被告,其间被告向原告书面通知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率,并多次向原告提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请求。涉案3个集装箱直
9、至2006年6月才归还给被告。故诉请判令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35100美元。原告宁波顶佳辩称:一、原告没有提货,没有提取集装箱,本案集装箱是被海关所扣押,滞箱费与原告无关;二、即使原告超期使用集装箱,提单也并未记载和约定免费使用期是多少、多少时间后是超期;三、如果集装箱存在超期使用,原告与被告也未约定超期使用费是多少,如果是违约,应根据违约规定来计算损失,对于实际损失,希望被告进行举证。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宁波顶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宁波顶佳公司支付被告地中海航运公司3个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34 980美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试评析法院对该案例的判决。29集装箱运输CY-CY
10、期间承运人责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收货人)在中国购买一批大蒜,被告承运人将其分装在两个集装箱中,从上海出运至非洲卢旺达,约定货物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CY)。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承运人向A公司出具了提货单,但原告提货时,发现大蒜变质。经检验,变质原因是“集装箱在到达目的港堆场(CY)后至原告提货期间缺少制冷”。原告诉称,被告作为承运人有妥善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因被告疏忽大意导致货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涉案货物交接方式为堆场(CY)至堆场(CY),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至承运人出具提货单之日已经终止,货损不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因此,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30 法院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CY),被告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是从装货港堆场(CY)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堆场(CY)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虽于货物至目的港当日开具提货单,但货物尚未实际交付,仍然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至原告实际将货物提离目的港堆场(CY)时终止。被告作为承运人,在冷藏集装箱卸离船舶后至实际交付收货人之前的责任期间内,有义务使冷藏集装箱内货物保持在完好状态。据此,判决承运人应对货物受损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上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