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保险法与保险法对照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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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9951995年保险法与年保险法与20022002年保险法年保险法比较分析比较分析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说明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8日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修改和增加条文共38处,在框架和体例上对原保险法未做修改。从本次修正来看,国家从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根据保险基本原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某些具体经营环节上又有一定的放开。因此,为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便于各位同事学习、掌握新保险法,我们撰写了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以对比的方法,分析新保险法对公司

2、经营管理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应采取的措施,调整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达到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本文将保险法修正案各条款进行了归纳和分类,概括为六部分,分别是: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

3、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分析分析:新保险法增加了社会公德原则,说明保险业应受社会公德的约束和调整,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德原则的具体化,对其专设一条,强调了保险从业和经营尤需遵守诚信原则。影响影响:保险从业和经营要尊重公德,诚实、重信、守诺。否则,将会因违反上述原则和基于上述原则体现的相应法律条款而承担的法律

4、后果。措施措施:公司经营过程中要将诚信放在第一位。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欺诈、误导投保人,不隐瞒和夸大事实;保险合同和条款体现公平和双方的权益;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善意、全面履行合同;公司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呈报的材料真实、合法;公司的各级机构上报的材料,真实、全面说明其经营情况、经营成果。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

5、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分析分析: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代理事项。影响影响:书面委托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确定责任,避免纠纷。措施措施:1、对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代理人管理规定进行修订。2、在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写明代理权限的范围、期限和违反代理协议的法律责任等事项,避免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越权

6、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分析:分析:新保险法中明确提出,保险代理人有表见代理行为且已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投保

7、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情况下,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持有保险公司介绍信、工作证等文件或证件足以让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行为人原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与相对人签订保险合同,后行为人丧失代理权而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行为人又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与相对人进行了续期保险费收取等业务活动的;(3)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文件对代理人的授权权限或期限不明;(4)行为人持盖有保险公司印鉴的空白保险合同洽谈保险合同、持有盖章收据收取保险费;(5)其他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影响影响:因为投保人的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保险公司难以判断和管控,因而加重了保险公

8、司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机率加大。措施措施:1、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权限、期限及责任。2、完善代理人的管理规范,加强对代理人依法诚信执业的培训和教育。3、加强对公司的介绍信、保险单证、收据的管理,严格代理人的合同、单证、收据等的签字盖章手续。完善代理人在公司领用有关单证手续的工作流程。4、对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代理人展业中的问题,及时对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分析:分析:

9、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影响影响:1、有利于限制非法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的非法中介行为,纯洁保险中介市场。该条款的制定对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有利。2、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支付代理费、佣金的行为。措施措施:1、与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签订代理合同,向合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支付代理费和佣金。2、规范佣金及手续费的发放制度。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分析:分析:该新增条文是根据我国保险市

10、场的混乱状况制定的条文。该条文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确定为保险人的义务,且保险公司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明示或暗示代理人从事有违诚信的活动。影响影响:1、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扭转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2、今后保监会将会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可能会通过法律文件对培训和管理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将予查处。措施措施:1、公司修订完善代理人培训和管理制度。培训应以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为核心。重视诚信理念的灌输。杜绝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无视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的行为。2、对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及时教育和处理。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代理

11、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分析分析:1、新条文将原保险法“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

12、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四种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明确列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所禁止从事的行为。2、新条文采用逐项列举的方式,将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得从事的行为以明确规定,其意在规范代理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纯洁保险市场。影响影响:以列举形式表述,禁止代理人从事上述行为,将对保险市场中介机构和中介个人的规范从业,保险公司完善对代理人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向有积极作用和指导意义。措施措施:将上述条款写入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并在管理和培训中让代理人明确上述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13、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

14、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情节严重的,限制

15、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业务。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分析:新条文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规经营和从业的处罚力度。表现为:1、提高处罚金额,对情节严重的,还可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两个方面。2、增加了刑事处罚条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影响:加大处罚力度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谨慎经

16、营和从业,免因欺诈、故意违约等不合法的行为遭受重罚。同时,应看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合法行为将会影响保险公司本身的业务,从而影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措施措施:加强公司和工作人员的诚信经营与从业的宣传和教育,严格依法、依规及依公司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经营和从业。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

17、、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第一百四十二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分析分析:1、新条文增加了保险

18、代理人、经纪人对保险人欺骗构成犯罪和行政违法的,也应受处罚的内容。2、与原保险法条款相比,加大了处罚力度,主要体现为增加了处罚金额及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也要罚款的规定。影响影响:有利于纠正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欺骗行为,保护包括保险人在内的保险参与人的利益。措施措施:1、在保险代理合同和保险经纪合同中,将欺骗保险人的条款规定为违约行为的一种,且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2、对非法从事保险代理和经纪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举报。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情

19、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

20、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

21、可证:(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分析分析:1、新条款对保险人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与旧条款相比,加大了罚款金额、增加了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和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对部分违法行为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对比而言,对保险人的处罚大于对代理人、经纪人的处罚。影响影响:加大处罚力度将对保险人自觉合法经营有警示作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严重违法经营的后果将是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措施措施: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依照规定报备条款和费率,上报真实的材料,配合保监部门的检查。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

22、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五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

23、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分析分析:1、新保险法第150条是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性规定,与旧条款相比,提高了罚款金额。2、第152条是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24、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3、第154条规定了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也适用本法的适用范围。但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影响影响:1、加大处罚,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有警戒作用。2、涉外保险公司不仅是设立行为受本法约束,只要涉及有关保险的事宜都适用保险法,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措施措施:1、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章制度,要求守法遵规,如有违反,予以处理。2、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设立合资、转让出资及涉及其他有涉外因素的事项时,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

25、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分析:分析:将原来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明确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26、,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分析分析:1、鉴于财产保险公司也可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所以,改变了原条文只对人身保险公司要求设置精算专业人员及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均需聘用经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2、保险公司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既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财务情况,便于保监部门对其监

27、管,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影响影响:1、对保险公司的人员配置和制度提出了要求,需要公司合理配置精算人力资源,按财产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精算制度。2、保险公司的经营、财务报告必须全面、准确、真实记录,否则将会承担相应刑事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参见保险法第147条)。措施措施:1、根据公司分业的现状,聘用合格的精算人员,建立健全精算制度。2、公司财务人员、经营人员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和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出具报告。对违反法律和公司制度的人员和行为,应予严肃处理。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九十三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28、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行监控。第一百零七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一百零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

29、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分析分析:1、第94条,改变了旧条文中直接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途径和比例的立法方式,规定了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是,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2、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指标体系的内容,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3、将保险监管机构监控的范围扩大,对保险公司的存款也有权查询。影响影响:新条文的上述规定,其意在于使保险公司有足够资金和能力偿付,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监管机关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措施将更具体和严格,而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金状况的监管。措施措施:1、保险公司应该规范责任准备金提取制度

30、,按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取准备金,以符合监管部门监管体系要求,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保险公司按国家和监管机关的规定使用其资金。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七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零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分析分析:将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办法、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权力赋予保

31、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核心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影响影响:1、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保险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2、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将更加有规可循,保险公司的经营将纳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不依法经营和从业将会被监管部门依相应的规定处理。措施措施:按照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定依法经营和管理。适应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加大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在

32、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更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九十一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九十二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分析分析:1、产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扩大了产险公司的经营范围。2、产险公司经营以上险种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监管机构将会根据市场情况来审批产险公司经营两种险的申请。影响影响:使产险公司得以进

33、入寿险公司的经营领域,会很快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的经营,使短期人身险市场的竞争加剧。由于产险公司拥有大量的团体(单位)客户资源,在竞争中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寿险公司的团险短期险业务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至于个人客户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由于产险公司并无明显优势,其影响在短期内不明显。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将会根据市场情况来审批经营两种险的产险公司,以掌控市场、平衡权益。措施措施:平安集团可结合产、寿险公司各自的优势,在内部规划和整合资源、人员,实行优势互补,以扩大意外伤害险及短期健康险的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同时,平安集团体应制定一个避免相互竞争的规则,避免影响平安公司

34、整体利益。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零一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分析分析:1、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承诺,非寿险20的法定再保险分保比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年降低5,4年内取消。新保险法基于入世承诺作上述修改。2、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而非自行处理再保险事宜。影响影响:1、入世不仅对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有影响,对中国的所有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市场都有影响。2、保险监管机构将会基于我国入世的承诺和入世相关文件,制定再保险的有关规定。措施

35、措施:1、研究入世文件,了解保险监管机构的立法进展和信息。2、对公司的再保险,依据修改后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分析分析:新保险法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其向保险业投资。作如此修改,概因一方面,保险资金需要安全,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也要有较大范围的运用途径以实现流动性、效益性的需要,达到资金保值增殖的目的,根本上说也是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影响

36、影响:1、使保险公司的资金投向拓宽,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合理调配和使用资金。2、这一修改,实际是今后保险资金的投向进一步扩大的前奏。保险资金投向的放宽有利于保险公司谋划其资金使用及其使用的效能。措施措施:1、根据保险公司的资金状况和赢利的估算,选择有极大赢利可能的项目。2、在保险业内选择可合资、合作的伙伴,拓宽客户群,扩大保险市场份额。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零六条: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第一百零七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

37、,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分析分析:旧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这种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利于保险业的竞争,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因此新保险法规定,这些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只需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法定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原因在于,只对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和新的人寿险进行审批,使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更有重点,也符合保险市场的客观情况和规律。影响影响: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将越来越丰富,保险市场的竞争在保险产品的设计的竞争上有了

38、更加激烈的表现,从一定意义上影响和决定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如为了争得市场,而忽视在保险产品设计上的法律风险防范,将会导致不利后果。措施措施:1、加强对保险产品的设计调研,收集境内外的保险产品及设计产品的理论、理念、信息。2、集聚人才,设计科学合理、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3、建立防范新产品风险的审核批准机制。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第一百二十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分析:分析:由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不对个人代理人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管,将不

39、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正当竞争。同时,随着保险代理市场的发展,营销渠道呈现多元化趋势,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邮政储蓄等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保险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如果继续对所有寿险代理人代理的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就不能发挥这些机构代理人的优势,也容易形成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因此,新的保险法规定个人代理人在代办寿险业务时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对于机构保险代理人来说,不再受独家代理的限制。影响影响:1、有利于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经营方针、产品设计、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一旦有失当的举措,将会影响个人代理人队伍。2、机构

40、代理人可以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的改变,将对机构尤其是银行保险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从对公司的影响来说,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将有更多的选择,独家代理、战略合作的关系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措施措施:1、完善个人代理人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精心组织代理人队伍,提供适合市场销售的保险产品,建立、强化公司的品牌。同时,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和能量,及时兑现其利益。2、与银行和其他机构代理人实现多方位的合作,实现利益互动,体现公司独特优势,使代理人的客户也成为公司的客户。强调保险经营的诚信原则强化代理人的行为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加大

41、了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的若干经营环节上有所放开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分析分析:1、规定保险公司对核定结果负有通知义务。2、保险公司需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切实履行通知义务的制度。影响影响: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及时知道核定的结果,并采取

42、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保护其权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对每一件索赔申请谨慎对待,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否则,可能会因工作失误和工作延误导致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措施措施:1、培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切实履行通知义务。2、在通知核定结果前,应有严格的审查核定结果的工作程序,在核定的结果没有差错的情形下发出通知。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

43、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分析分析:1、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护秘密的范围扩大,将个人隐私也作为保密义务。2、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既是宪法和民事基本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险业自身特点的要求。因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在经营和从业中会接触到大量的、其他人所不知晓的,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家庭、住宅、通讯、财产等个人秘密,如一旦泄露,将对上述人员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精神损害。影响影响:一方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密意识加强,会对保险公司提出保密要求。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及泄密将承担何种责任无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保密义务及

44、其履行还不具有法律上的操作性,短期内不会因个人秘密的保护问题产生过多的争议。措施措施: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秘密保护的宣传,提高这种意识,并建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规范和制度。2、在保险宣传、展业、履约、调查等方面注意对其业务状况、财产状况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告知、不泄漏他人的投保、理赔等相关情况。避免因保密义务问题引起诉讼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六十七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

45、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分析分析:新条文赋予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在赔付后不得追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人寿保险不象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人的生命、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赋予被保险人除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外,也允许其向第三者求偿以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对寿险无追偿权,是因为人的生命、身体不具有可转移的性质,所以保险公司在给付人寿的保险金后不能象财产保险那样获得代位追偿的权利。影响影响:

46、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多的保护其权益的途径。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八十七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

47、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九十六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九十七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分析:分析:1、规定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应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于其他寿险公司。转让和受让的原则是,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人寿保险合同期限长,具有储蓄性质的投资价值,必须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予以特别规

48、定,才能在将来不确定的时候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来时,不因保险人业务的终止而影响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和保险金的给付,以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2、新条文将制定保险保障基金使用办法的权利,授予保险监管机构。影响影响: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保险监管机构的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将有具体规定。措施措施:1、在转让或接受人寿保险合同时,应签订转让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责任,或按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2、按将出台的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提存保障基金。旧条文旧条文新条文新条文第一百二十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

49、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分析分析:1、增加了评估和鉴定机构和专家必须公正执行业务,并因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内容。2、评估机构应依法收费,不得违反价格法律和行业规定,不得乱收费。影响影响:有助于规范评估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加强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遵守,公正执业,勤勉敬业,依法收费,避免作出不公正、不合法、不合规的评估报告。措施措施: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聘请评估和鉴定机构和专家时,应注意对方资质、诚信、信誉和遵守执业道德和纪律的考察。2、聘请有资格、信誉好、有敬业精神的评估者从事评估工作。3、在评估委托协议中,对其评估行为、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及其违约责任要有约定,一旦违约,应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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