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继承法专题婚姻继承法专题继承原理继承原理 概念:指自然人死亡后概念: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依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即为遗产。遗产范围1、个人财产2、合法财产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例:甲赤贫,生活困难且好赌。一夜参与麻将赌博,天明时终得一“自摸”赢得100万,甲高兴之极,大喝一声,倒地而亡。经查,死于兴奋过度而致的脑溢血。现甲妻可否继承甲某的100万元?为什么?继承权(一)取得婚姻关系:配偶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关系:丧偶儿
2、媳、丧偶女婿(二)条件1、有法定继承权;2、合法有效的遗嘱(三)放弃1、对继承权的放弃,要在继承开始之后,在继承开始前做弃权表示的,不生法律效力。2、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3、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4、对反悔的处理:在遗产处理前反悔的,由法院决定,对遗产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承认。例1:甲有三子一女,甲8月1日死亡,次日长子乙表示放弃继承权。8月15日其他子女分配完甲的遗产后,乙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继承人应返还应得遗产。问:法院如何处理?例2:设例1中分配完遗产时,乙分得汽车一辆。次日乙表示放弃继承权,问:该车现归谁所有?(三)丧失继承权的情
3、形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即遂还是未遂)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遗产的处理1、受遗赠人的弃权(明示或暗示)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但死者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例: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财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问:乙丙是否获得甲的遗产?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一、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4、母1、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虽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为“适当分得遗产人”例:甲有一子一女,均在国外定居,从甲60岁退休到80岁逝世期间,一直由甲的侄女负责照料其生活。问:乙是否能从甲的遗产中适当分得财产?二、遗嘱继承形式: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2、代书遗嘱:有效条件为(1)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2)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以上条件,缺一不可)3、录音遗嘱4、口头遗嘱以上两种遗嘱,需要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5、公证
5、遗嘱三、遗嘱无效1、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5、处分了属于国家或集体、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部分 例: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去世之后,发现有一份遗嘱,遗嘱上写着“90万存款归乙,汽车两辆归丙,房屋一栋归丁”,经查证,遗嘱中的所称的两辆汽车乃甲生前借用朋友的,问:该遗嘱应如何执行?结婚、婚姻效力及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离婚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同居 讨论:1、你是否赞成婚前同居(包括试婚)?为什么?2、身边是否有同学或朋友已经有类似境遇?3、你是否了解同居的风险?1、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2、非
6、法同居的尴尬3、给同居者的忠告忠告一: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忠告二:同居前,应该委托律师签订同居合同,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避孕责任和后果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还可以约定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约定双方结婚的条件。上述所有这些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忠告三:结束同居关系,应聘请律师见证。律师作为来自民间的法律人,在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定的空白之处,应该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忠告四: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7、除外)。忠告五:同居关系稳定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互立遗嘱,并请求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 现在调整婚姻关系的立法及司法文件主要有4个: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一)结婚及婚姻效力特征:1、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要符合立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第一部分:结婚及婚姻效力 一、结婚条件1、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2)双方均达法定年龄(3)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8、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二、结婚登记(一)登记效力1、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例:甲男出生于1980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6月1日。二人于200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2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问:二人何时依法确立夫妻关系?A:1月1日 B:11月1日C:6月1日 D:6月2日(二)同居关系1、同居可分为两种:(1)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据婚姻法
9、第3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禁止2、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此属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予过问(三)不予登记的情形1、非自愿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以及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已有配偶的三、无效婚姻(一)无效情形1、重婚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2、违反婚姻法第7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违反婚姻法第6条:未达法定婚龄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5、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 例: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A:仅差2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一审判决准予离
10、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离婚离婚一、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1 1)双方自愿)双方自愿(2 2)就子女及财产问题已达协议)就子女及财产问题已达协议二、诉讼离婚二、诉讼离婚法定情形:法定情形:1 1、重婚或非法同居;、重婚或非法同居;2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员;3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不改;4 4、因感情不和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2 2年;年;5 5、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1、。2 2、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有下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提出离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如流产)6个月内.但也有例外情形: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诉讼:(一)一审程序诉讼:(一)一审程序1 1、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无新理由、新情况,的离婚案,无新理由、新情况,原告原告在在6 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受理。2 2、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无新情况、新理由,案,无新情况、新理由,6 6个月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 3、一
12、审判决离婚的案件,在上诉、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在上诉期届满前,不得结婚期届满前,不得结婚(二)二审程序(二)二审程序1 1、对离婚与否的判决及有关、对离婚与否的判决及有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均可提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均可提出上诉;出上诉;2 2、一审判决不离婚,二审认、一审判决不离婚,二审认为应判决离婚的,可与子女为应判决离婚的,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抚养、财产问题 一并主持调一并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财产处理问题财产处理问题(一)共同财产处理1、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承担,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13、原则判决;3、对于有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二)补偿与经济帮助义务1、补偿: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2、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如另一方生活困难的(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例: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
14、、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新婚姻法对婚前婚后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对婚前婚后财产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情形之
15、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 婚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方的个人财产
16、。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房产分配相应问题解决之法,新新婚姻法房产分配相应问题解决之法,新婚姻法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婚姻法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1 1、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房屋如何分配?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二二)第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1)(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1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除外;(2)(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外。2 2、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配?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的
18、名字。(1)对该房屋的分配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配。3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1)(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那么,
19、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房款的(有贷款有贷款)。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 4、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配?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二二)21)21条规条规定: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