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债权分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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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二章 债权分论合同概述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几种常见的合同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 合同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下列特征: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旨在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引起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

2、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须有双方当事人。同时,合同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仅有单方的意思表示,合同还不能成立。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任何民事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合同也不例外。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主自愿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

3、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指法律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指法律对其未设专门规范,也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对价而取得利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就必须偿付代价的

4、合同,如买卖、租赁合同等。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等。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 指只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以成立的合同。指既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又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和履行特定的手续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指要求具备特定的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的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 指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独立存

5、在的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第二节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概念 依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关系中,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2)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

6、图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约是由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是不具体、不明确的。要约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要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旦要约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而要约邀请无法

7、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期间:要约的效力期间,通常由要约人确定。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就要受到要约的限制,不得随意撤销、限制或变更要约。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生效之前,要约人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

8、的通知,从而将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

9、接受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前使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

10、同的内容 从实质意义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形式意义从实质意义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形式意义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这里所说的合同内容,是就合同的条款而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这里所说的合同内容,是就合同的条款而言的。依据言的。依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

11、承诺生效的时间。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注意下列问题: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关于合同成立的地

12、点,应注意下列问题: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产生约束力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

13、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者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有效

14、或无效尚需有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1.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

15、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当事人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当事人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其次,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为发生的前提条件。2.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

16、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首先,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须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其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须均已届清偿期。3.须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须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债务时,须是自己已为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4.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法律设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同时履行债务应以能够履行为前提。(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

17、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时,自己可以暂时拒绝履行债务,但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同时,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因而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对方当事人提供履行担保之后再恢复履行的权利。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2.须一方当事人存在先履行的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后履行的一方当

18、事人有不能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2.解除合同 1.中止履行债务 四、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

19、负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恢复履行。同时,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不承担迟延责任。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4.须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履行的可能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在合同法上,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1.合同的要素变更合同的

20、要素变更 合同的要素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这种变更会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即原合同关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产生,如买卖房屋改为租赁房屋。2.合同的非要素变更合同的非要素变更 合同的非要素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发生非实质部分的变更。这种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但不会改变合同的同一性,如合同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改变等。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是指合同内容的非要素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明确的局部变化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3.合同变更须有法定原因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21、 4.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变更后,发生以下效力:合同变更后,发生以下效力:1.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 2.合同的变更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下列特征:(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实施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1.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根据

22、合同解除的主体不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 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单方解除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根据合同解除原因的不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指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1.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

23、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几项:(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

24、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1.协议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程序。与合同订立的程序一样,协议解除需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同意该要约的承诺并到达要约人一方,从而解除合同。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以当事人享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解除权为前提,此外,还要有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解除权的行使须以通知的方式进行,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解除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

25、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须注意行使期限。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下列特征: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下列特征: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4.违约责任具有

26、补偿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法定的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非违约方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以非违约方的请求为条件,以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内容。同时,继续履行可以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并用。继续履行分为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依据

27、合同法第109、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无论是法定损害赔偿还是约定损害赔偿,均应坚持

28、完全赔偿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虽然应当坚持完全赔偿原则,但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受到合理预见、减轻损失、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三)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四)使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29、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矫正或者修补合同履行中不符合约定的地方,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第七节 几种常用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同。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30、权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检验及通知义务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1)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依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受人

31、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依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依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依据合

32、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约定,供方在一定期限内向用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约定,供方在一定期限内向用方供给一定种类、质量和数量的电、

33、水、气、热力,用方给付价金的合同。供用供给一定种类、质量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用方给付价金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下列特征: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二)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 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合同法第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

34、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2.供电人的义务供电人的义务 (1)安全供电的义务 (2)按照约定的地点供电的义务 (3)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4)及时抢修的义务 3.用电人的义务用电人的义务 (1)交付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的义务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具有相似性,因此,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用水、气、热力等合同也可以参照适用。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与的合同。赠与

35、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2)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义务 2.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的权利 (1)无偿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2)请求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

36、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发生效力后,赠与人或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因发生法定事由,依法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撤销不受时间和合同性质的限制,其同样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

37、活时,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意味着赠与人解除了赠与合同。(四)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来说,受赠人履行其义务仅限于受赠财产的价值限度内。如果赠与所负的义务超出了赠与财产的价值,则对于超出的部分,受赠人没有履行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负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具有下列特征:款合同

38、具有下列特征:(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 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1.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3)保密义务 4.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5.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2)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3)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五、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

39、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下列特征: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二)租赁合同的效力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3.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1.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1)租赁物的交付及保持义务 (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4)负担税负及费用返还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擅自处分租赁物的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

40、务 3.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在租赁合同中,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义务外,还发生如下特殊效力: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六、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二)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1.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的义务 (

41、1)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 (2)按照约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4.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和不要式合同 (5)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交付工作成果 (7)共同承揽人应负连带责任 2.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图纸或者技术 (2)协助的义务 (3)验收工作成果 (4)支付报酬、材料费 (5)赔偿义务 七、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

42、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大类。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运合同两大类。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二)客运合同的效力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2.运输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 3.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1.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4.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 5.公共运输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 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43、1)按照约定完成旅客的运送 (2)告知和救助义务 (3)保证旅客安全的义务 (4)妥善保管旅客的物品和行李 2.旅客的义务旅客的义务 (1)支付票款 (2)持有效客票乘运 (3)限量携带行李 (4)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三)货运合同的效力 1.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2)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

44、3)保证货物的安全 2.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情况 (2)办理审批检验手续 (3)妥善包装货物 (4)支付运费等费用 3.收货人的义务收货人的义务 (5)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 (1)支付运费等费用 (2)及时提货 (3)及时检验货物 八、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下列特征: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 1.保

45、管人的义务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 (3)亲自保管保管物 (4)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 4.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5)通知义务 (6)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2.寄存人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2)告知义务 (3)声明义务第八节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一、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益人,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损人。受益人负有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务,而受损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双方当

46、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可以基于人的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由于不当得利可以引起债的发生,因而不当得利属于一种法律事实。此外,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为要件。(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大类。运输合同具

47、有下列特征:运合同两大类。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一方获得财产性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而受益人负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而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的价款或者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的价款或者其他利益。受益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其受益后主观心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他利益。受益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其受益后主观心态的不同而有

48、所不同: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二、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他人的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则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之

49、债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和计算的义务 2.本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的费用 (2)清偿必要债务 (3)赔偿损失 参考案例 甲向乙寄送了一封信件,要求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套设备,并声明:如果乙在20天之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要约。乙收到该信之后,不置可否。第30天,甲登门,交给乙10万元,并要求乙交付设备,但遭到乙的拒绝。本案中,甲向乙寄送了信件,且乙收到了该信件,这具备了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生效。该要约的有效期为20天。乙作为受要约人,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但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义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超出这一期间的,要约消灭。本案中的乙在要约存续期间既没有作出承诺的通知,也没有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而合同的成立以承诺的生效为要件,因此,甲、乙之间并没有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乙不必交付设备。案例分析 问题:甲、乙之间是否成立了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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