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保险法受益权相关问题受益权相关问题 1 1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2 2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受益权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人3 3保险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变更4 4保险受益权的行使保险受益权的行使5 5保险受益权的转让和丧失保险受益权的转让和丧失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 1 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1.1 1.1 保险受益权产生的法理基础保险受益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者履行合同所规
2、定的义务。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22 22 条第条第 3 3 款规定:款规定:“受益人是指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求权的人。”可见,受益人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但可见,受益人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但其仅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理论上将指定了受益人的其仅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理论上将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归入保险合同归入“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的范畴。的范畴。1.2 1.2 保险受益权的取得保险受益权的取得(1 1)取得保险受益权的要件)取得保险受益权的要件 一是要有合法有效
3、的保险合同存在。第三人利益合一是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存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质上只是在基本合同中附加同本质上只是在基本合同中附加“第三人利益约款第三人利益约款”。如果基础合同不存在,第三人便没有任何强制执行。如果基础合同不存在,第三人便没有任何强制执行的合同权利。同样,成为保险受益人的前提是保险合的合同权利。同样,成为保险受益人的前提是保险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同依法有效成立。二是合同当事人须有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意思。具二是合同当事人须有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意思。具体到保险受益人,则需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使其享有体到保险受益人,则需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使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思。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
4、思。(2 2)取得保险受益权的方式)取得保险受益权的方式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生。表面上看受益权似从指定人处继受而来,实则不而生。表面上看受益权似从指定人处继受而来,实则不然,受益权属于因保险合同而生的固有权利,并非继受然,受益权属于因保险合同而生的固有权利,并非继受而来。而来。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为他人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为他人(受益人)受益人)之保险。因此,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被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之保险。因此,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被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人的情况下,该保险金受益人不是从投保人那里继承而人的情况下,
5、该保险金受益人不是从投保人那里继承而取得该地位的,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成立作为固有的权取得该地位的,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成立作为固有的权利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利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1.3 1.3 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学者多主张受益权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学者多主张受益权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受益权是一种期待限,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实现,在保险事故发生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实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这种期待权往往会因为变更、丧失而随时被取消。前,这种期待权往往会因为变更、丧失而随时被取消
6、。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则认为受益权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则认为受益权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费返还请求权、保单质押权等保险合同上的一切权利保费返还请求权、保单质押权等保险合同上的一切权利。根据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是否抛弃处分权,将受益。根据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是否抛弃处分权,将受益权分为即得权和期待利益两种情况。权分为即得权和期待利益两种情况。我国台湾学者江朝国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我国台湾学者江朝国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而当保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
7、始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1 1)保险受益权与继承权)保险受益权与继承权 受益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享有的保受益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而遗产继承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遗产险金请求权。而遗产继承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遗产继承人合法享有的遗产继承的权利。继承人合法享有的遗产继承的权利。保险受益权的主体可以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可以保险受益权的主体可以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可以是其继承人之外的人,且不以自然人为限,而继承权的主是其继承人之外的人,且不以自然人为限,而继承权的主体则
8、只能是死者的继承人,且仅限于自然人。体则只能是死者的继承人,且仅限于自然人。保险受益权的客体是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并非保险受益权的客体是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而继承权的客体则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遗产,而继承权的客体则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不同。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单纯的保险金请求权和内容不同。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单纯的保险金请求权和受领权,保险受益人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但不负清偿受领权,保险受益人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但不负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权则不仅包括继承人继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权则不仅包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且包括清偿被继承人
9、债务的义务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且包括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2 2)保险法保险法明确提出受益权及遗产继承权之明确提出受益权及遗产继承权之间的转换关系,受益权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继承权。间的转换关系,受益权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继承权。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64 64 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1)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有指定受益人的;(2)(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10、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有其他受益人的;(3)(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接受保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接受保险金这部分遗产时,还必须根据险金这部分遗产时,还必须根据继承法继承法的有关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定进行分配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务和税款。(3 3)保险受益权与信托受益权)保险受益权与信托受益权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中虽然都存在受益权的概念,但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中虽然都存在受益权的概念,但由于保险合同是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合同,信托合同则是由于保险合同是风
11、险分散和转移的合同,信托合同则是为第三人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合同,二者具有不为第三人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合同,二者具有不同性质、功能和内容。同性质、功能和内容。信托和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是纯享利益之人,信托和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是纯享利益之人,不负任何管理之责,只要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不负任何管理之责,只要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是独立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财产,信托财产是独立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财产,而保险受益人是指定产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方成为一种而保险受益人是指定产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方成为一种财产权。财产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享有信托
12、财产收益请求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请求权以及各种监督权利,甚至可以选定受托人。而在保险权以及各种监督权利,甚至可以选定受托人。而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只是处于为利它合同中第三人的地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只是处于为利它合同中第三人的地位,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位,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须征得受益人同意。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须征得受益人同意。1.4 1.4 保险受益权中的核心权利内容保险受益权中的核心权利内容(1 1)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得
13、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得以请求保险人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以请求保险人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权利。它是受益权内容中最核心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权利。它是受益权内容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的部分,也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2 2)保险金给付受领权)保险金给付受领权 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仅享有保险金给付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仅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而且在保险人对其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有权受请求权,而且在保险人对其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有权受领该保险金,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领该保险金,也只
14、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3 3)债权保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可以当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对其权利予以保护,且其在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对其权利予以保护,且其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2 2 保险受益权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权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人2.1 2.1 受益人的一般概念受益人的一般概念 法学词典法学词典定义,受益人是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金的人”。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保险法保险法
15、第第 5 5 条提到条提到“本法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美国保险法将受益。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 22 22 条第条第 3 3 款规定:款规定:“受益人是指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中由被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
16、受益人。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2.2 2.2 保险受益人的界定保险受益人的界定(1 1)狭义说)狭义说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其请求给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其请求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事先将该权利约定由第三人行使,只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事先将该权利约定由第三人行使,只不过是一种债权让与,因此,财产保险中无产生受益人的不过是一种债权让与,因此,财产保险中无产生受益人的必要。必要。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与
17、被保险人本身融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本身融为一体,保险标的受损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受损,当被保险一体,保险标的受损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受损,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将会发生无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人死亡时,将会发生无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2 2)广义说)广义说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该说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比如出口商以自己的货物该说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比如出口商以自己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指定进口商为受益人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指定进口商为受益人。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保险金赔付给进口商。被。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保险金赔付
18、给进口商。被保险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保险,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保险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保险,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实质上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及他人的利益实质上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及他人的利益,应该在法律上得到允许。,应该在法律上得到允许。2.3 2.3 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1)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2)(2)作为第三人时,在保险合同中,通常只享受合同权利作为第三人时,在保险合同中,通常只享受合同权利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不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不承担缴不承
19、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纳保险费的义务。(3)(3)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具有其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求得到给付,具有其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4)(4)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失,不存在代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失,不存在代位受益的问题。受益的问题。(5)(5)受益人如果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其受益权即剥夺受益人如果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其受益权即剥夺(6)(6)受益权可以分割。受益人有多个
20、时,按份额分享受益权受益权可以分割。受益人有多个时,按份额分享受益权(7)(7)受益权具可转化性,受益权在特定条件具备时,转化为受益权具可转化性,受益权在特定条件具备时,转化为继承权。继承权。2.4 2.4 保险受益人的分类保险受益人的分类(1)(1)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明确指定的享有保指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明确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法定法定”即法律规定,但即法律规定,但保险法保险法并无并无“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一词。在我国现行法中,唯一词。在我国现行法中,唯继承法继承法有有“法定继承人法定继
21、承人”的的概念。概念。(2)(2)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权利人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可变更受益人,是指权利人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可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形可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形下,有利于权利人依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受益人,实现下,有利于权利人依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受益人,实现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意愿。不可变更受益人则是指权利人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不可变更受益人则是指权利人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此时被指定的受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
22、的受益人。此时被指定的受益人的权限较大,有助于提高保单的流动性。益人的权限较大,有助于提高保单的流动性。(3)(3)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 原始受益人即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指定,在被保原始受益人即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后继受益人是指原始受益人死亡或因某种原因被更换后继受益人是指原始受益人死亡或因某种原因被更换时,续行指定的受益人。时,续行指定的受益人。(4)(4)生存受益人与死亡受益人生存受益人与死亡受益人 生存受益人,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受益人,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
23、生存时的受益人。生存时的受益人。死亡受益人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身故时死亡受益人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的受益人。通常认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因通常认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因发生保险事故所生保险金仅属被保险人所有,除合同另发生保险事故所生保险金仅属被保险人所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人不能受领保险金。此点我国有约定外,其他人不能受领保险金。此点我国保险法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但中外保险惯例及判例、保险学说都虽然没有规定,但中外保险惯例及判例、保险学说都一般坚持这一观点。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保单中也都一般坚持这一观点。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
24、,保单中也都明确要求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明确要求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3 3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变更3.13.1变更受益人之权利主体变更受益人之权利主体 根据合同法一般理论,合同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其民根据合同法一般理论,合同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自由。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受益事权利的意思自由。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投权是基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投保人有权对受益人进行变更,至于赋予被保险人的同意保人有权对受益人进行变更,至于赋予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也是处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考虑。权也是处
25、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考虑。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63 63 条规定: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书面通知保险人。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除非其明确以书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除非其明确以书面形式放弃变更权。面形式放弃变更权。在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在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声明保留主义声明保留主义,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如美国、,必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如美国、法国、
26、德国。法国、德国。直接处分主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直接处分主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除明确声明放弃变更权外,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时,除明确声明放弃变更权外,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对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如瑞士、日本、对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如瑞士、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采取的是直接处分主义。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采取的是直接处分主义。3.2 3.2 变更的方式变更的方式 一般而言,变更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行为一般而言,变更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行为,但变更受益人却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保险,但变更受益人却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
27、保险人同意或认可。同时变更受益人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即变人同意或认可。同时变更受益人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即变更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更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63 63 条规定: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法律并未规定严格的生效要件,只规定变更受益人需法律并未规定严格的生效要件,只规定变
28、更受益人需要经过书面通知和批注两个程序。那么保险人的批注行要经过书面通知和批注两个程序。那么保险人的批注行为是为是 权利还是义务?权利还是义务?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由于保险人没有批注而否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由于保险人没有批注而否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无异于赋予保险人变更的决定权,所以保险人的批知,无异于赋予保险人变更的决定权,所以保险人的批注仅是其义务,而非权利。注仅是其义务,而非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采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采纳“通知对抗主义通知对抗主义”,而不,而不是是“批注生效主义批注生效主义”。4
29、 4 保险受益权的行使保险受益权的行使4.14.1保险受益权的行使要件保险受益权的行使要件(1)(1)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有些学者得出的有些学者得出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受益人行使受是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的结论,是与他们把保险受益权只界定在死亡益权的前提的结论,是与他们把保险受益权只界定在死亡保险合同中相适应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受益人不仅仅保险合同中相适应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受益人不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而且还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所以,存在于人身保险而且还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所以,“被保被保险人的死亡险人的死亡”并不是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
30、提,而保险事并不是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约定期间届满才是受益权行使的前提。故的发生或约定期间届满才是受益权行使的前提。(2)(2)受益人尚生存。受益人尚生存。既然保险合同是为受益人本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就意既然保险合同是为受益人本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就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可依照保险合同而获得利益,这就要求受味着保险受益人可依照保险合同而获得利益,这就要求受益人行使其保险受益权时尚生存。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益人行使其保险受益权时尚生存。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受益权消灭。人死亡,保险受益权消灭。4.24.2保险受益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保险受益权行使的相关问题(1)(1)受益人先于
31、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64 64 条规定: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条规定: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死亡后,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则上受益人不得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但当原则上受益人不得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但当不可变更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受益权应由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受益权应由其其继承继承人继承。可变更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
32、人人继承。可变更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尚有其他指定受益人的,先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本死亡时尚有其他指定受益人的,先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本应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他指定受益人平均受领。应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他指定受益人平均受领。(2)(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遭受共同灾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遭受共同灾难 在人身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在人身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或其他密切关系,在发生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或其他密切关系,在发生事故时,他们可能共同遇难。被保险人与第一顺位受事故时,他们可能共同遇难。被保险人与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
33、须确定谁先死亡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经常会引发纠纷。应给付何人,经常会引发纠纷。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和受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他们的死亡顺序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他们的死亡顺序,保险金应如何处理?,保险金应如何处理?对此,我国对此,我国保险法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有一种观点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关规定
34、来解决。1985 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2 2 条规条规定: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
35、别继承。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参照我国第二种意见认为,参照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精神,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其定的精神,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美国美国 1940 1940 年制定的共同死亡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年制定的共同死亡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保
36、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从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如果出现被保险人与受从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如果出现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形,除保险合同中还有其他受益人的,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形,除保险合同中还有其他受益人的,否则我们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要作为被保险人的否则我们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要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受领。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受领。(3)(3)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的情形。被保险人受益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的
37、情形。被保险人一死亡,受益人的受益权就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尽管一死亡,受益人的受益权就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尽管受益人未领取保险金就死亡,但这种请求权作为受益受益人未领取保险金就死亡,但这种请求权作为受益人既得权利的一种,并不因为受益人的死亡而消灭,人既得权利的一种,并不因为受益人的死亡而消灭,该请求权应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受益人的该请求权应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受益人的继承人可以取代受益人的地位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继承人可以取代受益人的地位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受益人继承人的请求权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不得以受益人继承人的请求权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不得以原受益人死亡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保险
38、金的责任。原受益人死亡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 5 保险受益权的转让和丧失保险受益权的转让和丧失5.15.1保险受益权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转让(1)(1)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声明放弃处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声明放弃处分权权,那么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处于一种期待的地位,虽然那么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处于一种期待的地位,虽然受法律保护,但为了防范保险事故中道德危险的增加,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防范保险事故中道德危险的增加,不允许受益人任意转让自己的这种期待地位;如果投保人或允许受益人任意转让自己的这种期待地位;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
39、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声明保留处分权,那么受益人可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声明保留处分权,那么受益人可能被随时变更,其当然无权转让受益权。能被随时变更,其当然无权转让受益权。(2)(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取得要求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取得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此项权利由事故发生前的期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此项权利由事故发生前的期待地位转变成事故发生后的现实财产权,即既得权,这地位转变成事故发生后的现实财产权,即既得权,这项权利归属于受益人,理论上允许受益人转让。但在项权利归属于受益人,理论上允许受益人转让。但在我国法律和保险实务中
40、,除非合同载明允许转让,否我国法律和保险实务中,除非合同载明允许转让,否则受益人不得自行转让,受益权的转让只能通过投保则受益人不得自行转让,受益权的转让只能通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来实现,并且必经被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来实现,并且必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另外还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同意,另外还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公司的批注行为方可生效险公司的批注行为方可生效5.25.2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保险受益权的丧失(1)(1)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丧失。主要是指受益人因故意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丧失。主要是指受益人因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等道德危险伤害被保险人等道德危险,被依法取消其保
41、险受益权。被依法取消其保险受益权。(2)(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丧失。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丧失。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即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即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做出放弃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出放弃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转让或质押保单。我国保险法第转让或质押保单。我国保险法第5656条第条第2 2款款:依照以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受益人在经被保险保险人书面
42、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受益人在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让或质押保单。当然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让或质押保单。当然保单转让或质押还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不得对抗保险单转让或质押还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不得对抗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保单转让或质押后,保单受让人或人。在一定条件下,保单转让或质押后,保单受让人或质押权人即成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原受益人质押权人即成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原受益人的受益权随之消灭。的受益权随之消灭。受益权丧失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益权丧失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1)(1)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64 64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被
43、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后,受益人依法丧失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第 65 65 条第条第 1 1 款和第款和第 2 2 款规定: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受
44、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者疾病,是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显然,第显然,第 64 64 条与第条与第 65 65 条第条第 1 1 款的规定相互矛盾。款的规定相互矛盾。(2)(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若指定受益人为数人,仅有其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若指定受益人为数人,仅有其中的一人或部分人实施了可致丧失保险受益权的行为,其他保险受益人实施了可致丧失保险受益权的行为,其他保险受益人之受益权是否也当然丧失呢?之受益权是否也当然丧失呢?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64 64 条的规定暗含了当受益人为多人条的规定暗含了当受益人为多人时,若一受益人因以上情况而丧失受益权,那么,保时,若一受益人因以上情况而丧失受益权,那么,保险人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他受益人会因一险人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他受益人会因一个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而丧失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个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而丧失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若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的权利。若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人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