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一)文字教材 n基本教材为中国法制史(修订本)(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是教学与考试的主要依据。n(二)参考书 n1)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学习资源 中国法制史 脉络 绪论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中华民
2、国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制思想 1、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治道运行,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2、“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意思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三)秦朝法律形式:1、诏令(命为制,令为诏);2、律(带有普遍性的基本法律规范);3、“廷行事”(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附的典型案例);4、法律答问。5、其他形式:式、课、程等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的建立 三公九卿制度 郡县
3、制度 二、秦朝的刑法(一)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判断是否成年的标准,约6尺5寸为成年);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4、数罪并罚;5、共犯加重(主要指群盗);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罪加重;7、自首减轻;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8、诬告反坐(罪反罪)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担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二)刑名:1、死刑(戮、磔、定杀、阬、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具五刑);2、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宫);3、徒刑:城旦舂(4-6年)鬼薪白粲(
4、3年),司寇(2年),罚作复作(3月-1年),迁,隶臣妾(罚为官奴),谇;a 城旦,强制男犯白天修长城;舂,女犯淘米。b 鬼薪,强制男犯上山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强制女犯淘米。c 司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范外寇;作如司寇,作相当于司寇的劳役。d 罚作,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4、笞刑;5、赀刑(罚金及罚作劳役);6、赎刑;7、耻辱刑(髡、耐、完)。(三)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谣言罪(禁止人们诽谤皇帝)(3)盗窃罪(4)贼杀伤罪(主要针对农民群众对地主和官僚的反抗制定的)(5)盗徙封罪(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6)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
5、项政策和制度都构成犯罪)(7)妄言罪(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9)投书罪(投递匿名信)(10)乏徭罪(逃避徭役)(11)不得兼方罪(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三、秦朝的民法 (一)民事权利主体 1、封建国家:特殊主体;2、贵族、官僚、士伍:完全主体;3、商人、赘婿、后父:受限制主体;4、隶臣妾:有很少民事权利;5、人奴妾:非民事主体。(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相一致)。(三)所有权 1、封建国家所有权;2、官僚、地主、商人所有权;3、普通百姓的所有权。秦始皇31年“令黔首自实田”。四、秦朝的经济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关于自然资源保
6、护方面: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是封建地主阶级早在变法革新时就已提倡的事业。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促进农业的发展。3、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
7、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五、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1、中央:皇帝、廷尉、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2、地方:郡守、县令、乡啬夫。(二)起诉制度 1、起诉方式:告诉、自首和纠举;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人均不得控告,反映了对诉权的限制。(三)审判制度 1、“讯狱”与“治狱”;2、法官责任(“故不直”与“纵囚”);3、允许“乞鞫”,即在判决以后进行申诉。(四)审判程序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但秦统治者不主张司法官吏使用刑讯逼供。他们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4)审判后,作出判决,并“读鞠”。上诉:乞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