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管理法 第二节 税收征收法 第三节 税收征管保障法 第一节 税收管理法 一般说来,税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制度、财务账簿管理制度、涉税发票管理制度和纳税申 报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一、税务登记制度 (一)设立登记(一)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登记的纳税主体 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个体经营纳税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即有经营能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公 民。自然人
2、纳税人登记是指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 息登记。 2、申请设立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 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
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办理设立登记的手续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与使用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 证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扣缴税款登记(二)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
4、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 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变更税务登记(三)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工
5、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 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 表;(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 税务登记证件。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五)停业、复业登记(五)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 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 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6、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 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如实填 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六)注销税务登记(六)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有关机关
7、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二、财务账簿管理制度、财务账簿管理制度 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它是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 种经济往来业务。账簿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和完整,才能据实反映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直 接影响计税基数的确定。因此,必须加强对账簿、凭证的管理。 (一)账簿、凭证的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的设置、使用和保管 (二) 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三、发票管理制度三、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 收征管
8、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 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 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既是记载相关主体经济往来的商事凭证,又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更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它与账簿、凭证管理密切相关,并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一)发票的印刷制度发票的印刷制度 (二)(二)发票的领购发票的领购制度制度 (三)(三)发票的开具制度发票的开具制度 (四)四)发票的保管制度发票的保管制度 四四、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9、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纳税申报是税 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 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是关于纳税申报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节
10、第二节 税收征收法税收征收法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中,税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基础,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则是核心和关键。所谓税 收征收,通常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征收入库的各类活动的总称。税收征收法律制度主要包 括征纳主体制度、税收征收管辖制度、税款核定调整制度、税收征收方式制度和特别执行措施制度。 一、征纳主体制度一、征纳主体制度 征纳主体的确定是税收征收的根基,在整个税收征收制度中非常重要。由于征税机关的税收征收与纳税 人的税款缴纳密不可分,因此必须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分别规定各自的资格、权利、义务等。 二、税收征收管辖制度二、税收征收管辖制度 税收征收管辖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划分相同类别的
11、征税机关之间各自的征收范围,防止产生偷漏税和避免 重复征税。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看,税务管辖是纳税主体应向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问题; 从征税主体的角度来看,税务管辖是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有权受理纳税主体的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宜,以及 依法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 三、税款确定制度三、税款确定制度 税法上所规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只有依法确定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税收征收才具有直接的 依据。 (一)应应纳税额的确定纳税额的确定方式方式 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申报确定方式和官方确定方式。所谓申报确定方式是指根据纳税 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
12、当时,才由征税机关再重新确定应纳税额 。申报确定方式是应纳税额的主要确定方式。 (二(二)征税)征税机关的确定权机关的确定权 征税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享有确定权,这是征税机关的重要行政职权。在申报确定的方式下, 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享有确定权,若申报的应纳税额与依实际情况应缴纳的税额有出入, 则征税机关有权依法重新进行核定、调整、更正,这些都是行使应纳税额确定权的表现。此外,在官方 确定的方式下,应纳税额就由征税机关的行政处分来确定,因而征税机关的确定权更是可以充分实现。 第三节第三节 税收征管保障法税收征管保障法 为了确保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必须建立税收征管保障法律制度。
13、税收征管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 括纳税担保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等。 一、纳税担保制度一、纳税担保制度 所谓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 、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 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
14、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 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 纳税担保人与担保范围、担保形式 纳税担保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一类是以未设置或者未 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 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 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
15、,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 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 或者评估价估算。 (三) 纳税保证制度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 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 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 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二、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二、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 (一)税收保全制度(一)税收保全制度 (二)强制执行制度(二)强制执行制度 (三)(三) 两类制度的共通规定两类制度的共通规定 三、欠税回收保障制度三、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欠税回收保障制度的目的同样是确保及时足额地把应收的税款收归国库。它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 包括离境清税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欠税告知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等。 四、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四、税务检查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