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第十三章章 税收争讼法税收争讼法 第一节 税收复议法 第二节 税收诉讼法 第一节 税收复议法 一、税收复议的概念 税收复议是以税收争议为前提的。所谓税收争议,就是由于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 而产生的纠纷。税收争议包括相关主体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涉税纠纷,也包括相关主体与海关之间的涉税纠纷 。上述的相关主体,或称广义上的纳税主体,不仅包括狭义的纳税义务人,还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等。 所谓税收复议,是指作为税收争议一方的相关主体向征税机关提出再次审议所争议问题的申请,并由征 税机关做出决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收复议包括由税务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的税收复议,也包括由海关作
2、为复议机关的税收复议,这两类复议可以分别简称为税务复议和海关复议。 二、税务复议法律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 议规则(以下简称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税务复议制度。 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的税务复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 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 受理行
3、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4. 处理或者转送对复议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 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6.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 报告。 7. 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8.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9.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10. 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
4、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 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 确实施。 (二) 税务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 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 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 发票管理
5、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 行政处罚行为,包括:(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 资格认定行为。 8.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 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海关复议制度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
6、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海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 的作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海关征税的数额逐年增加,且该办法适用的纳 税人非常广泛 ,因而海关的复议制度对于解决税务争议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下面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 重点介绍与前述复议规则有所区别的内容。 各级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使下列职责: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7、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3. 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 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 4. 办理海关行政赔偿事项; 5. 办理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6. 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7. 指导、监督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规定提出复议意见; 8. 对下级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9.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10.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
8、政赔偿案件统计和备案事项; 11. 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 报告; 12. 其他与行政复议工 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诉讼法税收诉讼法 同税收复议一样,税收诉讼也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由于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因而相关的税收诉讼 制度也存在差异。本节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来介绍税收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具体制度。 一、税收诉讼的概念 税收诉讼,是指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在 对税收争议提起税收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有权提起税收诉讼的主体是 认为征税机关和征税机关工作
9、人员的涉税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纳 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而被起诉的主体则包括税务机关、海关等征税机关。因此,从 广义上说,税收诉讼并不限于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狭义的“税务诉讼”,同时,也并不仅限于在把征税机关 当作行政机关看待的情况下所形成的狭义的“行政诉讼”,而是可以包括更加广泛的内容,如税收利益的赔 偿、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当然,传统的行政诉讼所包括的内容仍然是最为主要的税收诉讼。 税收审批实质是法院在税收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裁判征税机关与相关主体之间的税收争议的司 法活动。税收诉讼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程序法进行。 二、税收诉讼与税收复
10、议的关系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对征税决定不服的税收争议仍然实行“先复议、 后起诉”的程序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有权自 行选择和自由确定救济途径的模式,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税收复议方面的有关规定,都是一致 的。由此也可见,我国目前在立法上确立了“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立法模式,从而更好地兼顾了税收 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关系。 三、税收诉讼的分类 (一)撤销之诉 (二)确认之诉 (三)履行之诉 (四)变更之诉 (五)赔偿之诉 四、法院在税收诉讼方面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征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11、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 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一致,主要包括:征税行为、给惠行为、保全行为、强制行为 、处罚行为和消极行为。 此外,对于征税机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一)征税机关制定 和发布税收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征税机关内部的行 政行为。 五、税收诉讼的原则五、税收诉讼的原则 在税收诉讼中,当然要遵从各类诉讼的一般原则,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等。此外,也有一些较为具体 的特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