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第八章 再保险再保险 教学目的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和相关术语 明确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二者的相互联 系 理解再保险的特点和作用 熟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和计 算方法 了解再保险合同安排的种类和特点 教学重难点 比较再保险与原保险,明确再保险的概念和 相关术语 分析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阐述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及其规定 介绍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种类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安排方式 本章引导本章引导 保险业经受住了保险业经受住了“9.11”恐怖袭击恐怖袭击 第一节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再
2、保险概述 8.1.1 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8.1.2 再保险的作用 8.1.1 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限额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的供给方 再保险的概念(1)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 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 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 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 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再保险的概念(2) 几个术语 原保险人(primary insurer)或分出人 (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
3、rer)或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 手续费 盈余佣金或利润手续费(profit commission) 转分保(retrocession)、转分保分出人和转 分保接受人 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限额(1) 风险单位(risk unit)又称危险单位,是指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 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 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注意:自留额(retention)与免赔额 (deductible) 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
4、任额,是 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限额(2) 保险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 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 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 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 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 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 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
5、支持和促进原 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再保险 原保险 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保险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支付再保险费 签订再保险合同 支付保险费 签订保险合同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摊付损失赔款 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 请求再保险摊赔 再保险的供给方 兼业再保险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集团 8.1.2 再保险的作用 分散风险 限制责任 扩大承保能力 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第二节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种类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在限制和转让风险责任时,既可以 以保
6、险金额为基础,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 8.2.1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 为基础,计算比例分担保险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8.2.2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为超过损失(Excess of loss或XL)再保险,是以损失赔款为基础来确 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再保险 8.2.1 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的新趋势 成数再保险(1)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 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 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最大特征:按比率 两个要素: 比率(决定自留额度) 合同限额(决定每个风险单位或每张保单的 最高限额) 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
7、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 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 55%(即为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则合同双方的 责任分配为 (单位:元)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45% 分出部分55% 其他 360000 440000 0 900000 1100000 0 2250000 2750000 0 800000 2000000 5000000 6000000 2250000 2750000 1000000 船名 总额100 自留20 分出80 保险 金额 保 费 赔 款 自留 额 保 费 自负 赔款 分保 额 分保 费 摊回 赔款 A 200 2 0 B 400 4 10 C 600 6
8、 20 D 1000 10 0 E 1200 12 60 总计 3400 34 90 例:每艘船最高合同限额1000万元(单位:万元) 40 0.4 0 160 1.6 0 80 0.8 2 320 3.2 8 120 1.2 4 480 4.8 16 200 2 0 800 8 0 400 4 20 800 8 40 840 8.4 26 2560 25.6 64 成数再保险(2)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再保险(3) 成数再保险的适用范围 新公司、小公司 新业务、新险种 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 转分保的业务 公司内部分
9、保 交换业务 溢额再保险(1)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协议,对每个 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 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两个要素: 自留额(决定自留额度) 线数(决定分入公司最高分入限额) 例:假设某送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颇为400000元,现有三笔 业务,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的结果为 业务 次序 总额100 自留保费 分出部分 保险 金额 保费 赔款 金额 保费 赔款 金额 比例 保费 赔款 第一笔 400000 800 400 第二笔 800000 1600 600 第三笔 2000000 4000 8000 总计 3200000
10、6400 9000 400000 400000 400000 1200000 800 800 800 2400 0 400 400000 0 0 0 800 300 300 50 1600000 80 1600 2300 3200 2000000 6400 6700 4000 溢额再保险(2)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最大区别 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 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 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 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 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 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 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11、 溢额再保险(3)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首先要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入公司分入业务 的最高限额 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金额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可以分层设计 溢额再保险(4)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 对于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具有弹性 可以均衡风险责任 比较繁琐费时 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小,利益较优且风险本 身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 方式 溢额再保险(5) 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也可以设计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可以设计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即由分 出人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 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
12、再按另 订的溢额合同处理 或者设计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即分出 人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然后再对其自 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 比例再保险的新趋势 随着当今原保险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市场 的原始费率往往不足,即在原保险人扣除 其经营成本后,剩余的原始保费不足以支 付遭受的总损失 在这一背景下,再保险公司越来越多的倾 向于采取只向原保险人返回损失小于原始 保费的部分的再保险佣金的方式,即越来 越多地根据营利报酬来确定再保险佣金 这个佣金通常是由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原始 保费的某个百分比 8.2.2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分保费计算的方式
13、不同 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非比例再保险的优缺点 优点 有利于业务经营的稳定 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和运用 节省经营费用 可以充分地运用资金 缺点 没有分保佣金,对分出公司不利 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 制定再保险费率有一定困难 可能导致个别承保人不认真招揽业务的道德风险 8.2.2 非比例再保险 自留额与保险限额 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 停止损失再保险 自留额与保险限额 对超过损失再保险来说,无论保险金额 是多少,原保险人必须负责承担合同中 所规定的业务遭受的低于某个约定金额 (自留额或免赔额)的所有损失。再保 险人支付超出自留额至商定的保险限额
14、的整个损失 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 险(1) 险位超赔(WXL/R)再保险 WXL/R = “working XL per risk”:每个 个体风险遭受的每次索赔都能够触发该保险 是指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 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当原保险人在一 次事故中个别风险单位的赔款超过约定的自 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 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 险(2) 事故超赔(CatXL)再保险 CatXL = Catastrophe XL:必须发生一次 造成许多被保险的风险个体同时损失的事件 以触发该保险。 是指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
15、确定 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 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多个风险单位的总 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 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 保险方式 风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100 300 500 合计 900 100 0 100 200 300 200 500 400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2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 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 见下表,如果每次事故对风险单位没有限制,则赔款 应如何分摊? 风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300 400 500 合计 1200 100 200 200 200 500
16、0 800 400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2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 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 见下表,如果每次事故分入公司的总赔款责任限额为 险位责任限额的2倍,则赔款应如何分摊? 风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100 200 300 合计 600 100 500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500万元的火险事故超赔分保 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多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 见下表,问赔款应如何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分 摊? 风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100 200 300 400 合计 1000 500 500 停止损失再保险 停止损失(stop-
17、loss或SL)再保险合同是 为避免其特定业务的年度经验损失的波动 寻求全面保护的原保险人设计的 再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年度总损失超过商定 自留额的全部(在分保限额之内)或部分 (超出分保限额):通常,这个自留额被 规定为年度保费收入的某个百分比(又称 为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但也可能是一个固 定的金额。最常使用的停止损失合同是暴 风雨和冰雹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款计算 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 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 70以后的50,由分入公司负责,并规定赔 付金额以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
18、为 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 为80万元,求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各自的赔款 额。 此时赔付率为80 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 分入公司负责70以上的部分,即10,计10万元 仍以上例的合同为例,但已发生赔款为135万 元,求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各自的赔款额。 此时赔付率为135 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 分入公司负责70以后的50,即50万元(小于 60万元) 还有1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则分出公司共负责85万元,分入公司负责50万元 仍以上例的合同为例,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50 万元但已发生赔款为210万元,求分出公司与 分入公司各自的赔款额。 此时赔付率为140
19、 分出公司负责70,计105万元 分入公司本应负责70以后的50,即75万元,但 由于大于60万元,故分入公司负责60万元 还有4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则分出公司共负责150万元,分入公司负责60万元 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安排方式再保险合同的安排方式 8.3.1 临时再保险 8.3.2 合同再保险 8.3.3 预约再保险 8.3.1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在保险人有分保 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 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是临时议 定的 8.3.1 临时再保险 优点:不论是分出人还是分入人都具有 灵
20、活性,选择余地大 缺点: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 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 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 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 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8.3.1 临时再保险 现在临时再保险主要用来作为合同再保 险的补充 原保险人在两种情况下最常采用临时再 保险 当已耗尽自留额和其合同再保险所提供的再 保险容量时仍有一笔需要再保险的金额时 当他已售出的一份保单包含他的合同再保险 所列明的除外风险时 8.3.2 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又 称为强制性再保险(obligatory
21、 reinsurance) 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 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 度、费用等。 8.3.2 合同再保险 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一般来说,合同分保合同没有期限规定,属于 长期性合同,但是,合同的双方也有终止合同 的权利。如果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 个月向对方发出注销合同的通知 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任何一方的破产、所 在国发生战争等,任何一方都有权通知对方立 即终止合同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对在合同终止以前享受的 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保险责任等,均须照样 完成。 8.3.2 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承保业务时, 不必逐笔征得再保
22、险人同意,分入人必 须接受业务,处理赔款。只要没有发现 重大的疏忽和过失,分入人不应干预, 因此,这种分保方式可以使得再保险人 获得大量的业务。此外,合同双方的当 事人有着更密切的共同利害关系。正因 为如此,合同分保合同在当今国际保险 市场上十分流行。 8.3.3 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 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 一般情况下,它对于分出人相当于临时 再保险,而对于分出人则相当于合同再 保险 预约再保险主要适用于某些有特殊性危 险的业务,或者因某种原因必须与其他 业务分开的业务 8.3.3 预约再保险
23、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和分入人的影响是 不一样的 分出人:在遇有超过合同再保险金额的大宗 业务时,可以安排预约再保险,而毋需与分 入人逐笔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分出人对 超过合同限额业务的自动安排,增加分出人 的承保能力,也有利于经纪人迅速安排业务 分入人:其对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稳定性较 差,且具有强制性 本章小结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 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 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按责任限制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 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人的 自留额和分入人的接受额均按照保险金额的一
24、定 比例确定,主要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 种方式。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赔款为基础确定每 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主要有超过赔款 再保险和停止损失再保险两种。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按合同安排方式划分,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 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临时再保 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于分出和接受有 关的分保决策都可以进行自由地选择。合同 再保险中则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分保是强 制性自动执行的。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 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基基 本本 概概 念念 危险单位 自留额 分保限额 成数再保 险 溢额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 超赔再保险 停止损失再保险 临时再保 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复复 习习 思思 考考 题题 1.分析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与联系,并阐述再 保险的作用。 2.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归纳各自特点, 3.分析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 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停止损失再保险的优缺点 和适用范围。 4.比较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的 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