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十二章-罪数形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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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第一节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 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法益标准说法益标准说 犯意标准说犯意标准说 行为标准说行为标准说:自然意义与社会(法律)意义之分。行为本身自然意义与社会(法律)意义之分。行为本身有重要的意义。有重要的意义。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 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 三、罪数的类型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 1

2、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像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像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2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3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二)数罪的类型(二)数罪的类型 1 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2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3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二节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 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一、继续犯一、继续犯(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着手的犯罪行为,在相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着手的犯罪行为,在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继续犯的适例。行为数量特征:罪是继续犯的适例。行为数量特征:一行为一行为。(二)特征(二)特征 1.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对象持续侵犯同一对象 继续犯的行为是一个贯通的行为,因而在之前及之后侵犯的继续犯的行为是一个贯通的行为

4、,因而在之前及之后侵犯的对象也应是不变的。对象也应是不变的。3.3.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中同时继续中 4.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的认定可能受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所谓相当时间的认定可能受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的影响。的影响。(三)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三)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 1、继续犯与状态犯、继续犯与状态犯 2 2、继续犯与即成犯、继续犯与即成犯 3 3、继续犯与接续犯、继续犯与接续犯 (四)继续犯的处断原则(四)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二、想象竞合犯二、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行为数

5、量特征(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行为数量特征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确规定想象竞合犯。行为数量特征:行为数量特征:一行为一行为 (二)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 1)实施了一个行为。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实施了一个行为。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2 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一个行为只是在外观上、)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一个行为只是在外观上、法律形式上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法律形式上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

6、犯从一重处罚。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四)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四)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 三、结果加重犯三、结果加重犯(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 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数量特征:行为数量特征:一行为一行为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

7、行为 基本的犯罪是否以结果犯为必要?基本的犯罪是否以结果犯为必要?是否以故意犯罪为必要?是否以故意犯罪为必要?2.须有加重的结果须有加重的结果 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因果关系。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是否以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是否以过失过失为必要?为必要?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的罪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的条款,不适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

8、犯处刑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用基本犯罪的处刑。第三节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一、结合犯一、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一)结合犯的概念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有规定结合犯。(二)结合犯的特征(二)结合犯的特征 1.1.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成立结合犯

9、。为,否则不成立结合犯。2.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新罪。3.3.数个罪名由另一法律条文加以结合,成立新罪,即数个罪名由另一法律条文加以结合,成立新罪,即“甲罪甲罪+乙罪乙罪=丙罪丙罪”。(三)结合犯的处断原则。(三)结合犯的处断原则。二、集合犯二、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集合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罪而是作为一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

10、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业犯和营业犯。集合犯包括常业犯和营业犯。(二)集合犯的种类(二)集合犯的种类 1.常业犯。常业犯。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只实施了一次行为的,犯罪还不能成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只实施了一次行为的,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2.营业犯,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指以

11、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以之为业的犯罪。常业犯与营业犯的不同。常业犯与营业犯的不同。(三)集合犯的处罚原则(三)集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次犯罪行为,都只构对于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次犯罪行为,都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四节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一、连续犯连续犯 (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 行为人出于连续的同一故意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行为数量特征:行为数量特征:数行为数行为 (二)连续犯

12、的特征连续犯的特征 1、必须实施必须实施性质相同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2、须基于连续的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须基于连续的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故意是同一的,同一的故意有连续犯罪的意思。概括的犯罪故意。过失是否构成连续犯?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主观连续性与客观连续性的统一。(行为、手段与时间)。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同一罪名包括:属于同一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三)连续犯的处罚(三)连续犯的处罚 对连续犯应当以一罪论处,在裁判上从重或加重处罚,即将连续犯作

13、为量刑时的一个从重或加重情节。三、牵连犯三、牵连犯 (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行为数量特征 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数量特征:行为数量特征:数行为数行为 (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预备性质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两个以

14、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三)牵连犯的处罚(三)牵连犯的处罚 牵连犯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主观上是犯一罪的意思,客观上相当联系,因此应从一重从重一重从重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二、吸收犯二、吸收犯 (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一)概念、行为数量特征 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事物的内在规律,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行为数量特征:行为数量特征:数行为数行为 (二)吸收犯的特征(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

15、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具体形式: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三)吸收犯的处罚(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张某于1989年9月21日,乘河南省焦作市化工一厂司机高某开的车来山西玩耍,当日到达长治市。次日,因高某的车出现故障,张某便乘坐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河南37

16、一05297号拖挂大货车由长治返往焦作。行至高平境内时,张某同刘某提出开车,刘验看张某的实习驾驶证后,将车交给张某驾驶。中午1时许,张驾车至舆庞村路段时与对面开来的一辆车会车时,由于技术不熟练,目测不准,采取措施不当,汽车右侧后视镜将骑自行车靠公路右侧方向行进的妇女王某撞倒致伤。在围观群众的要求下,两被告人从车上下来,将王某抬入驾驶室内,由刘某驾驶汽车准备送往河西医院抢救。途中,被告人张某产生抛弃被害人逃跑的念头,几次提出将被害人扔掉,刘某也末表示拒绝,便将车开到河西村至宰李村的便道上,将王某抛至路旁排水沟内(此时王某还活着),然后驾车逃跑。被害人士某被抛至路边,未能得到抢救而死亡。经法医鉴定

17、:王某因左肺挫裂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驾车逃至晋城三家店处被抓获归案。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把抛弃被害人、逃避罪责的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理由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罪把交通肇事罪吸收了。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理由是牵连犯。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二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男,30岁。李某1985年初承包了大队150亩果园,1986年7月,为防止果园丢失水果,李

18、先后两次制作了地枪14支(注,地枪系装置在地面上的一种火枪,对人体腿部以下部位具有才有射伤力,重者,可致残)。村主任及队治保主任发觉李制作地枪后,即出面制止,并明令不准使用,李无视村里的劝告,多次在果园内安设地枪,每次安设1、2支,丢果严重时,除在地枪内装置火药外,还装过河砂。1985年9月13日晚,为防止他人进果园偷果,李在果园东南侧一铁丝网破口处安装了地枪一支,并在枪内装了火药和河砂。约15分钟后,本村一12岁的小学生进果园偷果时,触动地枪,被打伤左腿,致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过失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

19、制造枪支弹药罪被故意伤害罪吸收,只定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认定为(间接)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制造和使用地枪重伤他人的行为是牵连犯。被告人周某,男,20岁,无业,曾因盗窃被判刑。1991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市一高级饭店的大厅,与当天来饭店住宿的台胞赖某、陈某,等人攀谈,要求调换外币,遭赖、陈等人拒绝。当晚9时许,周某冒充该饭店行李员,窜至赖、陈住的1613号房间,继续对赖、陈纠缠,要求调换外币。当发现赖有大量美金后,即产生抢劫恶念。乘陈到洗澡间洗澡之机,扑向赖某。见赖挣扎反抗,即用双手卡住赖的颈部,将赖卡死。接着持室内的热水瓶守侯在洗澡间外,待陈某从

20、洗澡间出来时,便用热水瓶猛砸其头部,进而用双手卡其颈部,将陈卡死。周随即在陈、赖身上及腰包、旅行包里,抢得美金1700余元、台币5000元、外币兑换券及人民币7500余元、项链两条和手表等价值26000余元的财物。然后从该饭店消防楼梯逃走。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因周某是典型的图财害命,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应依法判处死刑。理由是:周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有用杀害这种暴力方法强行且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罪并罚。被告人金某系下乡知识青年,在生产队里担任跟车往城里送菜的工作。在送

21、菜的途中,金曾经多次从车上拿起黄芽菜朝过路妇女抛打,以此取乐。某日傍晚,汽车到了送菜地点,卸完白菜开回农村的途中,金又将事先藏起来的10余棵黄芽菜朝车下丢。车过小桥缓驶时,他对站在桥头上的两名女青年仍了一颗4斤多重的黄芽菜,正好打在其中一名患有心脏病的女青年的左胸部。这位女青年当即倒地,不省人事,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鉴定,这位女青年系因受冲击引起心肌梗塞而死亡。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寻衅滋事罪与过失杀人罪两罪并罚。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寻衅滋事罪,理由是牵连犯。一种意见义为应定为过失杀人罪,理由是想像竞合犯。被告人张某,男,19岁,无业,曾因盗窃被拘留15天。被告人张某于1983年5月7日在其市火车站候车

22、室,乘解放军某部参谋史某去厕所之机,盗走黑色两用手提包一个,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5发、机密文件和军人通行证等物,另有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作案后,将手枪、子弹带在身上,并携涂改后的军人通行证,到处流窜。在准备行窃时,于5月15日在其一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男,42岁,捕前系大队党支部书记。1980年1月16日夜,某社员的羊被盗,怀疑是本队社员李某所为,次日报告了王某。被告俞治保主任把李某叫到大队询问,并派人向公社公安特派员汇报。当晚,被告王某将李某关押,并进行捆绑,将其锁在屋内。当晚,李某在屋内上吊自给死亡。一审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143务第1款,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

23、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程某平时好吃懒做,总嫌其夫史某老实无能,于某月与本村木匠高某鬼混,并计划与高结婚,为此产生放火烧死其夫的恶念。某日晚,程先将屋(其屋在村子中央)里的部分财产移至屋外,到后半夜乘某夫熟睡之际,将其子女领出住室,把丈夫锁在屋内,用火柴点燃引火物麦秸和芝麻杆,燃烧房屋。史被大火惊醒,发现妻子、儿女都不在屋内,慌忙砸开屋门脱险。大火也惊醒了邻居,众人奋起将大火扑灭。大火烧毁房子3间、粮食、家俱等物,价值数万元。崔木林由于不好好劳动,曾受到村支书李玉山(42岁)的批评,从此对李不满。他的女朋友张某与他断绝恋爱关系,他也怀疑是李从中破坏所致。于是就萌发杀李全家的恶念。某日凌晨2时许,崔携带菜刀一把、硬木镐把一根,潜入李家,见李全家都已熟睡,先进西屋用菜刀向李玉山之长子李海(22岁)头部猛砍,李海喊叫惊醒其妻王贞(21岁),崔犯先将李海砍死在西屋地上,接着将王贞砍死在炕上。此时,睡在东屋的李玉山及其妻孙荣(42岁)闻声下炕欲看究竟,崔犯抄起镐把闯进东屋,向李头部猛击,将李打死在地上。孙荣乘机冲出屋跑到院中,崔又将李玉山之三子李涛(15岁)、四子李洋(10岁)打死在地上,此时孙荣在院中呼救,崔犯跑到院中用镐把猛击孙头部;将孙打死。李玉山之五子李波 (8岁)惊醒后从屋内跑出,崔犯又用镐把将他打死在院内水缸旁。邻居王某听到呼救声赶来营救时,崔犯用镐把将王的左臂打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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