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1 2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2、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因此许多立法例把合同的履行规定在合同效力标题下。3、从合同关系消灭的角度观察,债务人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导致了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并且是正常消灭的原因。4、合同
2、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3 4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5实际履行实际履行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3、。(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6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7 8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有:一、履行主体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履行标的三、代物清偿代物
4、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要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9 10(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四、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1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5、,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 合同有关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宜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12 七、履行费用 对于履行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如无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3 14八、情势变更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
6、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理论上习惯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姑且从之。15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6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17(二)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首先
7、,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18 19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先履行抗辩权的
8、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20(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或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21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
9、辩权(一)定义: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22 (二)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
10、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以膻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23(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公斤西瓜,单价为0.60.6元元/公斤。双方未就履行顺序
11、作出约定公斤。双方未就履行顺序作出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500公斤西瓜,现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付给全部价、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付给全部价款款B B、就已经给付的、就已经给付的500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可以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可以C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24 甲与乙订立合同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规定甲应于19971997年年8 8月月1 1日交货日交货,乙应于同年乙应
12、于同年8 8月月7 7日付款日付款.7.7月底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无支付货款能力力,并有确切证据。此时甲可行使什么并有确切证据。此时甲可行使什么抗辩权保护其利益?抗辩权保护其利益?25 26三种抗辩权的比较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成立条件中的区别中的区别1 1、双方互付义务、双方互付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限。且均已届清偿期限。2 2、对方未履行或、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未按约定履行债务3 3、对方的债务是、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可能履行的1 1、须双方所负的债、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序。2 2、先履行一方到期、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当履行债务1 1、当事人一方须有、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履行期。2 2、后履行义务一方、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行债务能力的情形。3 3、后履行义务人没、后履行义务人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适当担保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后义务给付人后义务给付人先义务给付人先义务给付人行使的要行使的要求求/通知对方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