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国际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教学难点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教学重点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
2、条件。关键词 要约 要约邀请 承诺 违约救济 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一般违约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 所有权 风险转移 交付 第一节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条约国际惯例 一、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方面的法
3、律、制度、法令与规定。“货物”一般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被移动的物品。“国际”一词的含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英美法系国家(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 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
4、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二、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
5、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
6、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10年9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6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布隆迪、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
7、、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委内瑞拉、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叙利亚共和国、塞尔维亚及黑山、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秘鲁、蒙古、毛里塔尼亚、卢森堡、拉脱维亚、吉尔吉斯斯坦、以色列、冰岛、匈牙利、洪都拉斯、希腊、加纳、克罗地亚、哥伦比亚、韩国、日本(2009)、阿尔巴尼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将于2011年7月1日和8月1日生效)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国际贸易
8、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D
9、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
10、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
11、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常用贸易
12、术语责任分担贸易术语风险手续费用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后的风险租船订舱保险手续承担到目的港运费支付保险费FOB 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CFR 买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CIF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 案例: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问:中国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中国S公司与西欧ABC公司FOB合同纠纷案 中国S公司同意按F
13、OB术语向ABC公司出口大米60000吨。合同规定,2月份装运12000吨,3月份和4月份各装运24000吨。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须由买方承担。买方2月下旬派来租船接运第一批货物,但是到3月10日,买方来电称:“因俄罗斯、日本紧急装运谷物和卡车而大量抢租船只,买方未租到船,这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派船得延长1个月。”中方立即严正指出:“买方所提情形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3月份依然可以租到船,只是租金较贵而已,基于双方一向友好关系,中方可例外同意延期装运,但应偿付中方利息、仓租和保险费等损失。”在理亏的情况下,
14、买方只得同意赔偿中方损失80000美元并继续全部履行了合同。四、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三、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一、国际货
15、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1、首部、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6、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商品的名称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品质关于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数量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商品的包装关于商品的包装 关于商品的名称关于商品的名称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
17、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关于的商品的品质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3.规定
18、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采用凭样品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
19、相同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案例: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数量
20、为100吨,品质含水量不超过15%,杂质在3%以下,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检验为依据。在正式成交前,中国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发货前中国商检局签发了合格证。但买方收货后提出,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合格证,但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而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要求减价。中方以该合同无凭样交货的条件为由不同意。德国经检验,交货平均品质虽符合合同书中约定的品质,但比样品低7%,遂提交仲裁要求赔偿。问:中方是否应该赔偿?仲裁庭认为,合同条款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没有凭样交货的要求,但签约前中方曾寄交样品,签约后又以电报确认,因而交货与样品相符已构成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
21、款的补充,由此,中方交货负有双重义务,既要符合合同的规格条款,又要与样品品质相一致。中方应该给与赔偿。关于商品的数量关于商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按重量计算: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克拉等 按数量计算;件、双、套、打、卷、令、箩、袋、包等 按长度计算:米、英尺、码等 按面积计算: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 按体积计算: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 按容积计算:公升、加仑、磅等 计算重量的方法计
22、算重量的方法毛重毛重(Gross Weight)商品本身加包装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净重(净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算.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做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公量(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
23、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A、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B、公量=商品净量*(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理论重量(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
24、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案例:1983年9月,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驴肉25公吨的合同。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分装在1500只箱子里,每箱净重16.6公斤,共24.9公吨,不足的100公斤可以免交。中方在备货时,给加工部门下达的任务通知单没有明确规定每箱的数量。加工部门仍按常规每箱装20公斤。这样每箱多装3.4公斤,实际发货30公吨,但所有的单据上都写着24.9公吨。交付货款时,外方亦按24.9公吨计算。货物运抵指定港口后,该国海关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多了5.1公吨,遂认为中方少报数量,有帮助客户偷税之嫌,向中方提出质
25、询。中方经多次解释,说明纯属工作上的疏忽,并对给海关带来工作上的麻烦表示歉意,海关才准许入境。但是每箱多装的3.4公斤已无法分割出来,即使能够从每箱分出多装部分,也无法很快找到新客户,用船载回又得不偿失,只好白白送给对方,而且还要承担这部分驴肉的进口关税。(四)(四)关于商品的包装关于商品的包装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3.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关
26、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三、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同成立的规定(一)发价(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 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二)接受(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 1、发价的含义 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
27、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提出“必须以我方的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是要约吗?案例:德国某公司传真给奥地利某公司,拟在当月下旬向对方销售1000吨毛丝绒鼠皮,价格定为35至65德国马克范围内。请问:根据
28、公约,该传真内容是否符合要约“十分确定”的标准?(1)发价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2)发价的撤销 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一旦受发价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销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相同。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
29、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这一点与大陆法系相同。案例: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公司的要约是否被成功撤回?案例: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B于19日上午收到A航空邮寄
30、来的要约,没有立即回复。A又于2月19日上午用电报发出撤销通知,于20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2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公司的要约是否被成功撤销?案例: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各月内完成修复10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A在这5天内不能撤销要约。发价的终止和失效 (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发价因“合理期
31、限”已过而终止(二)接受(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 公约第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2.接受的有效条件接受的有效条件(1)接受必须是被要约人作出的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报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1日向A发实盘并限6月6日复到有效。6月5日我方收到美商B按我方发盘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来电称:“你1日实盘已转B”。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并按新价格向B发盘。B则认为其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送达,是有效的承诺,故合同已订立,拒绝接受新价,要求我方按原发盘价交货。本例中我方是要约人,A是被要约人,B则
32、是第三人。尽管B在有效期内开来信用证表示完全接受我方发盘,但这种接受不构成有效承诺,我方与B之间未产生合同关系,故可据此驳回B的要求。(2)接受必须是对要约的明示接受 包括通知承诺(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承诺表达方式)和行为承诺(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公约第18条第1款还明确指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案例: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B惯常接受A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A为准备新年向B订一大批货,B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发货。请问:A与B的新年购货合同是否成立?案例:A与B之间的供酒合同于12月31日到期,B要求A提
33、出续展合同的条件。A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B发现A所提出的条件不可接受,因此未予回复。请问:A与B之间的续展合同是否成立?(3)接受必须是一种对要约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 公约第19条第1款中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了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第2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接
34、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公约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案例: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种农产品。中方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备交易条件外还注明“Packing in Sound Bags”(采用牢固的袋子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电称:“接受你方1日来盘,Packing in New Bags(采用新的袋子包装)”。中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当中方准备发货时,该种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此时美方又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
35、未确认,故贵与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中方此时则坚持合同早已订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本案中美商(被要约人)在表示接受时的确将原要约(中方发盘)中的“Sound Bags”更改为“New Bags”,从而发生了不一致。但依照公约这种货物包装方面发生的更改或不一致,不属于公约列举的六种实质性的更改或不一致,因此美商这种更改造成的不一致应视为非实质性的不一致。本案中,中方收到复电后并未作任何反对,而是积极地备货和发货。故双方之间已成立了合同,美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但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案中方发货时应采用“New Bags”包装而不能再采用原发盘中的“Sound Bags”。(4)接受必须在要约规定
36、的接受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接受期限,则接受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3.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如果邮递失误,风险由受发价人承担)(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不要求等到货物或货款到达发价人才生效)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他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1)公约第21条第1
37、款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2)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案例:中国广州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份货物销售的要约,限乙公司10日内复电有效。乙公司于11日上午电报通知甲公司接受该要约。甲公司在10日下午获悉市场价格已经上涨。问:根据公约,在以下各种情形中,合同是否 成立?甲公司在收到乙公
38、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原要约已经失效;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不作任何回复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接受其逾期承诺。(吴195)案例:中国广州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份货物销售的要约,限乙公司10日内复电有效。乙公司于9日上午电报通知甲公司接受该要约。但是由于邮电局传递延误,甲公司于11日上午才收到乙公司的接受通知,而甲公司在10日下午获悉市场价格已经上涨。问:根据公约,在以下各种情形中,合同是否 成立?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原要约已经失效;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不作任何回复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接受其逾期承
39、诺。(吴196)6.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通知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但是行为接受一般不可撤回。案例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吨,每吨24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
40、证。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
41、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案例 1998.7.5,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报后,要求中方某公司将价格降至每吨750美元。经研究,中方某公司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
42、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定价,承诺期限为8月10日”。菲律宾商人于8月8日来电报接受中方某公司的最后发盘。但此前中方某公司得知世界市场上该种谷物价格已升至每吨820美元的消息,并于8月7日发电报菲律宾商人要求撤盘,菲律宾商人认为合同已成立,中方某公司撤盘系违法行为,双方发生纠纷。问:1.合同是否成立?如何处理本案?2.若菲律宾商人8月8日发出的电报于8月11日才收到,则本案结果如何?第三节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一、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公约的规定)1.交付货物 2.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3.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
43、单据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关于交货的时间。(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关于交货的地点 关于交货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
44、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货物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公约32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事宜时,即卖方通过承运人把货物运交买方时,卖方还应承担下述额外的义务:a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b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
45、的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c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可供买方投保的必要资料。(二)(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三)(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适
46、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案例:Schmitz-Werke 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国马里兰Bockland Indus公司(2002)原告Schmitz-Werke 是一家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与美国马里兰州的Bockland Indu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里兰公司)签订了一份后者向前者出售
47、纺织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此种纺织品必须适合移印图案,卖方马里兰公司代表明确表示此种纺织品非常适合移印图案。但是在印图过程中纺织品质量出现了问题。于是买方在马里兰州一地区法院对卖方提起了诉讼。该区法院审查认为卖方违反了公约关于货物必须符合特定目的条款规定,作出了买方胜诉的判决。卖方不服,提出上诉。(张146)(四)(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48、(物权保证)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担保)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这一项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 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违反了公约第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
49、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公约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
50、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援引上述第41条和42条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二、买方的义务 (一一)美国美国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二)(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