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主講人:林哲瑩博士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 2011年9月1日上午 當我退休或年老時當我退休或年老時,我想要過甚麼樣的日子我想要過甚麼樣的日子?撤退撤退?活動活動?4需要推動長期照護需要推動長期照護?5需要推動長期照護保險法需要推動長期照護保險法?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的必要性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的必要性 人口快速老化 需照顧人口急速成長 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成員互助功能降低 婦女勞動參與率提高,照顧人力減少 長期照護體系缺乏穩定及充足之財源,發展不易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7家庭結構改變,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
2、援功能降低。家庭結構改變,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援功能降低。現有照護需求者不易從家庭取得合適的照護服務。現有照護需求者不易從家庭取得合適的照護服務。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台灣地區家庭戶量變動趨勢台灣地區家庭戶量變動趨勢(人/戶)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未來未來5050年人口結構趨勢年人口結構趨勢(依行政院經建會依行政院經建會 中推計)中推計)3.000.51.01.52.02.5506597(2008)114(2025)145年(2056)千萬人15-64歲歲工作年齡人口工作年齡人口65歲以上歲以上高齡人
3、口高齡人口15歲以下歲以下少年人口少年人口10%73%17%38%52%10%20%67%12%30%57%12%129(2040)17年年15年年16年年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年代總人口數(萬)65歲以上者所佔比例(%)5歲以上失能人數(失能率%)合計(5歲以上)5-14歲(0.59%)15-34歲(1.02%)35-49歲(1.35%)50-64歲(2.36%)65-74歲(7.63%)75-84歲(21.50%)85歲以上(49.86%)2,011 2,321.2 10.87 694,612 15,004 71,686 75,357 108,112 106,0
4、57 187,265 131,132 2,015 2,335.4 12.60 783,647 12,608 67,636 76,019 120,856 125,285 202,745 178,499 2,020 2,343.7 16.26 896,287 11,063 60,435 76,478 125,198 178,008 221,235 223,871 2,030 2,330.1 24.38 1,213,310 9,983 46,951 69,620 126,449 243,016 399,685 317,608 2,040 2,250.6 31.03 1,652,317 9,228 3
5、7,077 59,076 124,301 238,743 559,645 624,247 2,050 2,093.5 37.91 1,968,878 7,759 33,823 42,579 108,772 260,259 561,365 954,320 2,060 1,883.8 41.64 2,028,142 7,104 29,825 36,396 84,960 221,117 619,630 1,029,110 註1:人口數以經建會2010-2060年台灣人口推計之中推計人口數註2:失能率為衛生署2010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之結果9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65歲以
6、上高齡人口歲以上高齡人口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歲工作年齡人口1人人_7.0人人9797年年1人人_3.2人人115115年年1人人_1.4人人145145年年18年後,約每年後,約每3.2個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歲工作年齡者,負擔負擔1個個65歲以上高齡者歲以上高齡者未來高齡人口占工作年齡人口比例未來高齡人口占工作年齡人口比例(依經建會(依經建會9797年中推計)年中推計)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11法規名稱法規名稱對象對象軍人保險條例(1953年)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1958年年)勞工勞工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
7、保險法(1958年年)公教人員公教人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1964年年)退除役官兵退除役官兵社會救助法(1980年)低、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1980年年)年滿年滿65歲以上者歲以上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80年年)至至2007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1980年)(2000年廢除)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989年)農民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1994年年)*具國籍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具國籍或在臺灣地區
8、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1995年年)年滿年滿65歲之農民歲之農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2002年年)(2009年廢除年廢除)年滿年滿65歲以上者歲以上者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2002年年)(2008年廢除年廢除)年滿年滿55歲至未滿歲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歲之原住民老人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法(2007年年)*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註*:保障對象近乎全民,未有身分別、年齡別、職業別等限制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
9、112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先導計畫(內政部內政部)1998-2007加強老人安養服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務方案(內政部內政部)2002-2007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發展方案(經建會經建會、內內政部政部)2007-2016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畫(內政部、衛生署內政部、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畫 (衛生署衛生署)醫療網計畫第四期醫療網計畫第四期(新世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紀健康照護計畫)()(衛生署衛生署)2001-20042005-2008全人健康照護計畫全人健康照護計畫 (衛生署衛生署)1998-20012000-2
10、003近年政府推動之長照相關計畫近年政府推動之長照相關計畫新世紀健康領航計畫新世紀健康領航計畫(衛生署衛生署)2009-2012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13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 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者:由政府全額補助。2.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 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家庭支持情 形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3.每人每月以18,600元計。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每次訪視服務費以1,300元計。對重度失能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者,每人最多每
11、星期補助1次,每次訪視費用1,000元(四四)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補助金額為每10年內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1.輕度及中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14天。2.重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21天。3.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4.每日以1,000元計。(七七)交通接送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以滿足 就醫與使用長照服務為目的,每月提供車資 補助4次(來回8趟),每次以190元計。(五五)老人營養餐飲服務: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最高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
12、以50元計。(一一)照顧服務: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1.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輕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僅IADLs失能 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中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重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2.補助經費:每小時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3.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14長期照護長期照護(顧顧)體系目前之問題體系目前之問題w長照行政體系和法規分歧長照行政體系和法規分歧 長期照護服務輸送體系尚不健全長期照護服務輸送體系尚不健全長期照
13、護資源缺乏且分布不均長期照護資源缺乏且分布不均(尤其是社區及居家式照護尤其是社區及居家式照護)長期照護品質參差不齊長期照護品質參差不齊機構式服務已建立評鑑標準機構式服務已建立評鑑標準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品質標準尚未建立。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品質標準尚未建立。w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推動之困難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推動之困難縣市服務資源差異大,部分服務推展不易。縣市服務資源差異大,部分服務推展不易。照顧服務人力因勞動條件不佳而留任不易。照顧服務人力因勞動條件不佳而留任不易。部分負擔部分負擔40%(太高太高),降低使用意願。,降低使用意願。以補助個案方式辦理,未達經濟規模者,不易建立服務體系以補助個案方式
14、辦理,未達經濟規模者,不易建立服務體系稅收為財源,財務穩定性不足稅收為財源,財務穩定性不足w外籍看護工影響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意向外籍看護工影響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意向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15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必要性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必要性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籌措足夠財源籌措足夠財源 透過社會互助,確保需照顧者對基本透過社會互助,確保需照顧者對基本長期服務之可近性,維護身心功能,長期服務之可近性,維護身心功能,減輕家庭負擔減輕家庭負擔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16資源整備,動態調整
15、資源整備,動態調整(建構長照服務網絡先驅計畫)普及長照服務普及長照服務長照保險長照保險長照十年計畫長照十年計畫接軌長照服務法接軌長照服務法轉為轉為長照服務網計畫長照服務網計畫立法與推動立法與推動長照服務法長照服務法立法與推動立法與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健全發展長照服務體系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確保服務品質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註*:長期照護保險法 1.提供保險對象基本的長期照護服務。2.其他照護由家庭照顧支持,或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提供,或由政府其他計畫或法律協助。17項目項目主要內容主要內容醫療服務醫療服務長期照護服務長期照護服務服務提供者之規範總則、服務及資源、服務單位管
16、理及品質維護、服務單位人員管理等基本事項之界定與規範醫療法(1986年)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服務財務面(社會保險)針對保險人、保險對象、保險財務、保險給付、服務機構、總則等基本事項進行界定與規範全民健康保險法(1995年)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醫療網與長期照護服務網之區域劃分與服務提供情形醫療網醫療網 長期照護服務網長期照護服務網 區域劃分(數量)照護服務提供 區域劃分(數量)照護服務提供 一級區 六大區-縣市(22)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二級區 醫療區(17)區域醫院 次長照區(52)機構式服務 次區 次醫療區(52)地區醫院 鄉鎮(368)
17、社區式服務 居家式服務整合式服務*註*:整合式服務為因應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因服務提供單位較缺乏,因此亟需整合各類人力,提供跨專業 整合性且多元化之長期照護服務,其可同時提供多專業、多層級之服務,但須符合在地化、社區化、適足 規模等原則 資料來源:吳肖琪活躍老化與長期照護演講稿,2011服務類型專業半專業非專業社區式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督導人員照顧服務員、外籍看護工、教保員及訓練員、生活服務員替代役、志工、其他人力居家式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物理治療人員、督導人員照顧服務員、替代役、志工機構式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營養師、藥事人員照顧服
18、務員、外籍看護工、教保員及訓練員、生活服務員替代役、志工資料來源:整理自經建會:我國長期照護資源供給調查,2009生活照顧生活照顧服務體系服務體系食衣住行協助食衣住行協助健康養生管理健康養生管理慢性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者健康者慢性病患慢性病患轉介與就醫安排轉介與就醫安排服務對象與需求服務對象與需求服務提供者服務提供者服務內容服務內容服務目標服務目標健康管理健康管理預防保健預防保健休閒養生休閒養生對應方案對應方案健康照護產健康照護產業發展方案業發展方案老人安養服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務方案老人整合性老人整合性醫療計畫醫療計畫醫療服務醫療服務體系體系醫療服務醫療服務遠距照護服務遠距照護服務出院準備服務出
19、院準備服務急性病患急性病患出院需照護出院需照護病人病人疾病治療疾病治療復健復健照護照護全民健保全民健保社區醫療群社區醫療群長期照護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服務體系居家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社區照顧服務社區照顧服務機構照顧服務機構照顧服務失能照顧失能照顧家庭支持家庭支持長照保險長照保險我國長期照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顧十年計畫(長期長期)失能者失能者資料來源:鄧素文:我國長期照護之現況與未來。陽明大學衛生福利所授課講義,2010.10.21。保障層次保障層次提供基本長期照護提供基本長期照護體制選擇體制選擇兼具保險與稅收制兼具保險與稅收制 制度銜接制度銜接與全民健保與全民健保、社會福社會福利無縫接軌利無縫接軌
20、長照保險基本規劃長照保險基本規劃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財源籌措財源籌措公部門公部門私部門私部門公部門公部門私部門私部門服務提供服務提供稅收制長照制度稅收制長照制度如北歐如北歐公共長期照護保險公共長期照護保險如德、奧如德、奧、日日、荷、韓荷、韓私人長期照護保險私人長期照護保險如美國如美國註註:1.20061.2006年賦稅負擔率年賦稅負擔率:我國我國13.4%13.4%;瑞典瑞典36.6%36.6%;丹麥;丹麥48.1%48.1%。2.2.圖表來源:林志鴻教授圖表來源:林志鴻教授,98,98年。年。長期照護制度主要類型之比較長期照護制度主要
21、類型之比較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長照制度體制選擇-稅收制vs.保險制方式方式保險保險(稅收與保險混和稅收與保險混和)稅收制稅收制優點優點保費隨薪資保費隨薪資/所得成長自動所得成長自動成長,專款專用,財務充成長,專款專用,財務充足性與穩定性較高。足性與穩定性較高。由全民共同分擔費用,權由全民共同分擔費用,權利、義務對等,利、義務對等,公平性未公平性未必低於稅收必低於稅收(如健保如健保)。透過社會參與及公共監督,透過社會參與及公共監督,制度易隨民眾需要微調。制度易隨民眾需要微調。統由稅收課徵,行政成本較低。統由稅收課徵,行政成本較低。不收繳保
22、險費,推行較無阻力。不收繳保險費,推行較無阻力。一般稅收之稅基較薪資稅為廣。一般稅收之稅基較薪資稅為廣。缺點缺點若非隨健保徵收保費,若非隨健保徵收保費,行政成本較高,民眾繳行政成本較高,民眾繳費意願較低,尤其身障費意願較低,尤其身障團體。團體。制度設計較為複雜。制度設計較為複雜。保費負擔公平性受爭議保費負擔公平性受爭議預算編列需與其它政事競用資源。預算編列需與其它政事競用資源。財源穩定性及充足性易受政府稅財源穩定性及充足性易受政府稅收影響。若需大幅加稅,政治可收影響。若需大幅加稅,政治可行性較低。行性較低。有有30%不需繳稅。不需繳稅。公務預算受限於招標、簽約及執公務預算受限於招標、簽約及執行
23、等行政程序較長,服務提供調行等行政程序較長,服務提供調整彈性易受限。整彈性易受限。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24長期照護保險體制長期照護保險體制 單一社會保險制度單一社會保險制度 單一管道財務單一管道財務 分區管理分區管理 在地服務在地服務 財源財源:混和財源混和財源 主要主要:保費與政府補助保費與政府補助 保費由保險對象保費由保險對象、雇雇主負擔主負擔 政府補助來自稅收政府補助來自稅收 次要次要:部分負擔部分負擔,其他補充財源其他補充財源(如能如能源稅源稅)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政策目
24、標政策目標 建構高齡化社會完善之長期照護制度 藉社會自助互助,分擔長期照護財務風險 帶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提高可近性 提供適服務,維護與促進失能者獨自主生活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規劃目標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規劃目標 全民性(普及式)可負擔性(負擔得起)好品質(多元可近之服務)權責對等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長照保險設計原則長照保險設計原則 資源可近資源可近 服務適切服務適切 顧客導向顧客導向 在地優先在地優先 雙保一致雙保一致 簡單上路簡單上路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
25、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中央主管中央主管機關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保險人保險人中央健保局中央健保局相關機關相關機關長照保險長照保險(委委員員)會會長照保險爭議審長照保險爭議審議議(委員委員)會會名名 稱稱主要內容主要內容長期照長期照護保險護保險法法長期照長期照護服務護服務法法針對保險人、保險針對保險人、保險對象、保險財務、對象、保險財務、保險給付、服務機保險給付、服務機構、總則等基本事構、總則等基本事項進行界定與規範項進行界定與規範各項長期照護機構各項長期照護機構管理、設施供需、管理、設施供需、設置標準、服務供設置標準、服務供給者之資格條件、給
26、者之資格條件、品質規範與評鑑標品質規範與評鑑標準的內涵等準的內涵等組織組織法制法制組織與法制組織與法制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保險對象保險對象 全民全民年滿年滿40歲以上國民歲以上國民荷蘭荷蘭(1967)(1967)德國德國(1995)(1995)韓國韓國(2007)(2007)日本日本(2000)(2000)第一號被保險人第一號被保險人:6565歲以上歲以上 第二號被保險人第二號被保險人:40-6440-64歲且加歲且加入醫療保險者入醫療保險者 保險對象保險對象-其他國家經驗其他國家經驗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
27、)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納保納保對象對象優點優點缺點缺點涵蓋涵蓋人口數人口數失能失能*人數人數方方案案一一全體全體國民國民1.符合社會公平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正義2.符合世代互助符合世代互助精神精神3.保費負擔低保費負擔低納保意願較低納保意願較低2,329萬萬10044.9萬萬1.9方方案案二二40歲以歲以上國上國民民納保意願較高納保意願較高1.不符社會公平正義不符社會公平正義2.不符世代互助精神不符世代互助精神3.保費負擔高保費負擔高4.可能造成就業歧視可能造成就業歧視1,088萬萬46.742.5萬萬3.9註:*受限於資料,目前所估算之失能人數尚未包括無身體功能障礙之精障、智障、自閉症等心智
28、功能障礙者。保險對象保險對象目前朝向全民納保及全民受益方向規劃目前朝向全民納保及全民受益方向規劃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 開辦長照保險後,民眾必須先盡繳費義務,於發生失能開辦長照保險後,民眾必須先盡繳費義務,於發生失能事故時,透過需求評估事故時,透過需求評估、給付核定給付核定,依其失能程度擬依其失能程度擬定照顧計畫提供服務。定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服務輸送服務輸送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給付核定給付核定照護計畫內照護計畫內容包含:容包含:-給付等級給付等級-給付上限給付上限-給付水準給付水準
29、-給付類別給付類別 被保險人申請被保險人申請受理單位初篩受理單位初篩初擬照護計畫初擬照護計畫訪視評估訪視評估核定照護計畫核定照護計畫複評複評提供服務提供服務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保險給付等級保險給付等級 若準備不及,將依現制(分三級)增加一級(需支持)將依據長照保險案例組合(case-mix system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訂定給付與支付標準(給付包)長照保險案例組合得漸進實施,優點如下:可直接核定長照保險給付(支付)標準 可更精細反應不同個案失能程度與資源耗用程度之差異,提升長照保險給付核定之公平性
30、與效率 利於不同類型長期照護服務之整合、品質提升與費用控制。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長期照護保險需要評估工具長期照護保險需要評估工具 初期 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s(IADLs)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s(CDR)躁動行為Cohen-Mansfield Agitation Inventory(CMAI)or Germany Dementia A
31、ssessment Tool(GDAT).其他Other measures 中長期 發展多元評估量表(multi-dimensional instrument)位移,認知與溝通問題,問題行為,日常生活功能,復建護理及特殊治療需要,社會參與家庭與環境支持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給付方式給付方式方式方式實物與現金混合實物與現金混合實物給付實物給付優點優點增加使用者選擇彈性。肯定照顧者之付出及補償其所得損失。可降低保險成本。善用現有照顧人力,紓解長照資源供給不足問題。可確保服務被提供與照顧品質。促進長期照顧體系發展。婦女不會被迫留在家中,可充分就
32、業。缺點缺點(現金給付)未必提供服務且品質無法確保。影響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有些婦女被迫留在家中照護負擔沉重。減少選擇機會。無法完全取代家人照顧,無法補償其負擔。保險成本可能大幅增加。開辦初期須面對資源供應不足。需照顧者可能排斥外人照顧。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給付方式規劃給付方式規劃 原則採服務給付服務給付為主 家屬自行照顧:由家屬提供居家服務者,得請領給付 照顧者有義務接受教育訓練及服務品質督導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國家國家機構照護機構照護居家照護居家照護社區照護社區照護其他項目其
33、他項目日本日本養護老人之家老人保健機構療養型醫療機構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沐浴服務療養管理指導喘息服務日(夜)間照護中心復健中心失智症照護中心失智症團體家屋房短期機構生活照顧短期機構療養照顧輔具租借及購買住宅無障礙空間修繕德國德國機構照護失智者安全看顧居家照護喘息服務失智者安全看顧日夜間照護輔具租借及購買住宅設施改善補助照護諮詢支持與訓練荷蘭荷蘭機構照護(含多功能住宅)居家照護居家服務復健喘息服務日間(保護)照護喘息服務夜間照顧訪視護理輔具韓國韓國長照機構護理之家老人之家安養機構居家護理居家服務喘息服務沐浴服務日夜間照護輔具租借訪視護理喘息服務長照長照十年十年計畫計畫護理之家長期照護機構養護
34、機構居家服務家庭托顧居家護理居家復健社區復健日間照護喘息服務輔具購買、租借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各國長期照護保險給付項目內容各國長期照護保險給付項目內容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給付類別規劃給付類別規劃給付類別 服務項目社區型服務日(夜)間照顧居家型服務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機構型服務照顧者支持服務輔具、居家無障礙空間修繕、交通接送其他服務經公告之服務視付費意願、照護資源整備,得視付費意願、照護資源整備,得分階段實施分階段實施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財源籌措
35、財源籌措財源結構財源結構10:部分負擔:部分負擔90:保費:保費政府補助政府補助雇雇 主主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併同健保併同健保費徵收費徵收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1.依經濟能依經濟能力予以減力予以減免免2.設定部分設定部分負擔上限負擔上限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方案二方案二 勞勞:資資:政政受雇者受雇者 30:30:40其他國民其他國民60:40平均平均 37:16:471.政府對所有人的補政府對所有人的補助比例皆相同助比例皆相同 2.勞雇負擔比率相同勞雇負擔比率相同政府補助比例相同政府補助比例相同 方案一方案一 勞勞:資資:政政受雇者受雇者 3
36、0:60:10農漁民及榮眷農漁民及榮眷 30:70其他國民其他國民 60:40平均平均 37:30:33 1.與健保完全相同,變與健保完全相同,變動幅度小,較易宣導動幅度小,較易宣導2.不同類別的政府補助不同類別的政府補助比例不同的爭議仍存比例不同的爭議仍存在在3.假設健保與長照保險假設健保與長照保險的政府責任是相同的的政府責任是相同的比照現行健保比照現行健保保費分攤比例可行方案保費分攤比例可行方案註:方案一是依據現行健保保費分攤比例,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勞工、雇主及政府的分攤方式將比照辦理。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財務責任制度 財務制度採
37、部分提存制 精算費率採十年平衡費率 保險費率調整定期化及公式化(仿照油價調整機制)每三年檢討調整一次 強化保險財務收支連動之調整機制 長照保險委員會負責費率、給付與支出之審定與協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實施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保險人保險人提出財務平衡方案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公告費率或給付調整委員會委員會審議財務平衡方案精算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10預估給付總費用增減10%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公告費率調整保險人保險人每三年依照公式調整費率(一般狀況一般狀況)(特殊狀況特殊狀況)財務責任制度財務責任制度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
38、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財務費用控制財務費用控制 需求面需求面 事前審查事前審查(需要評估需要評估)(Pre-utilization review/assessment)核定給付上限核定給付上限 機構式照護機構式照護:原則上只給付重度失能者原則上只給付重度失能者 部分負擔部分負擔 自付費用自付費用 超過給付上限之費用超過給付上限之費用 膳宿及其他保險不給付費用膳宿及其他保險不給付費用(在機構訂有收費上限在機構訂有收費上限)供給面供給面:前瞻性論案例計酬前瞻性論案例計酬(支付上限費用支付上限費用),論人計酬,論質支付,論人計酬,論質支付 審查審查,品質監控,檔案分析,實地訪查品
39、質監控,檔案分析,實地訪查 通開品質資訊與收費價格通開品質資訊與收費價格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凡屬可治療、可逆的歸健保,屬照護的歸長照保險。凡屬可治療、可逆的歸健保,屬照護的歸長照保險。發展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發展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一定期限內之亞急性照護一定期限內之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中期照護)由健保負責,應儘由健保負責,應儘速規劃相關給付條件。速規劃相關給付條件。健保應配合改革健保應配合改革健保中可劃歸長照保險支付服務的部分,包括長期居健保中可劃歸長照保險支付服務的部分,包括長期居家家(專業護理專業護理)照護及長期社會性住院。照護
40、及長期社會性住院。為有效使用資源,健保給付與支付制度應同步改革。為有效使用資源,健保給付與支付制度應同步改革。發展整合照護服務模式發展整合照護服務模式透過綜合性評估與整合性照護提供計畫透過綜合性評估與整合性照護提供計畫(含照護管理含照護管理),整合醫療與長照服務。整合醫療與長照服務。長照與全民健保之分工與整合長照與全民健保之分工與整合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政策影響政策影響 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滿足國民需要。透過政府投資,帶動長期照護服務相關產業發展,提高GDP成長率。長照服務業、長照輔助科技業、資訊業、保險業、建築業 可創造就業機會,紓解
41、部分因產業轉型造成之失業問題。照顧管理人員(給付評估員)、照顧服務員及護理、社會工作、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等專業人員之需要增加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Institutional carePerson-centred care Community careAcute hospital care長照保險與保健、醫療、健保及福利體系無縫接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老人老人需要長期照護者需要長期照護者長期照護保險法長期照護保險法長期照護服務法長期照護服務法醫療需求者醫療需求者預防保健預防保健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法醫療法身心
42、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病患精神病患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社區關懷社區關懷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2010)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初步規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確保服務品 質,保障接受長期照護者之權益,特制定本 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長期照護(以下稱長照):指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六個月以上,且狀況穩定者,依其需要所提供之生活照 顧、醫事照護。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 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
43、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或生活工具使 用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三、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 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四、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 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之機構。五、長照服務體系(以下稱長照體系):指長照人員、長照機 構、財務及相關資源之發展、管理、轉介機制等構成之網 絡。六、個人看護者:指直接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之 人。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長照政策、法規及長照體系之規劃、訂定。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長照服務之監督及協調。三、長照機構之獎助、
44、輔導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辦 法所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四、長照人員管理、培育及訓練政策之規劃、訂定。五、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六、其他具全國一致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轄內長照體系之規劃、宣導及執行。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長照政策、法規及相關 規劃方案。三、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之辦法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五、其他屬地方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長照相關專家學者與長照機構、接受長照服務者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代表,為長照服務有關事項之諮詢。前項代表中,相關專家學者與接受
45、長照服務者及 長照機構之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 之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二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第七條 接受長照服務者,應先由長照機構予以評估。前項評估,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公告特定範圍 之首次評估、再評估及定期評估,應由主管機 關設立或指定之長照機構為之;經指定辦理評 估者,不得為該受評估者提供長照服務。第八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 如下:一、居家式:由長照人員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服務。但不包括第三款之服務。三、機構收住式:以全日容留受照顧者之方式提供服 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前項服務方式,長照機構得合併提供之。第九條 中
46、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與需要之 調查,並據以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 之獎助措施。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得劃分長 照服務網區,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 之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之地區,中央主管機 關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前二項獎助之項目、方式與前項長照服務網區之 劃分及長照機構設立或擴充之限制等有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 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及均衡服務資源,應設置長 照服務發展基金。第三章長照人員之管理第十一條 非長照人員,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長照人員應每六年為期,接受一定積分之繼 續教育,並
47、據以辦理長照人員證明效期之更 新。長照人員之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 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條 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 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長 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長照人員登錄於長照機構以一處為限,但經其 登錄之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者,得 支援其他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其得支援之 項目及時間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受支援之長照機構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 縣(市)時,應另報受支援地之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之登錄,於有異動時,應自異動日起三 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
48、關核 定。第十三條長照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 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第十四條 長照機構依其得提供之服務內容,分類如下:一、第一類長照機構:提供生活照顧服務或評估 該服務需要之機構。二、第二類長照機構:除辦理前款所定事項外,並提供長照有關之醫事照護服務或評估該服 務需要之機構。第十五條 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應先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第十六條 前二條所定各類機構之設立標準、負責人資 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 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登載之內容等有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 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 項變更
49、,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 機關核定。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者,應 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逾期未辦理 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設立許可。第十八條 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應於長照 機構前冠以該政府機關(構)之名稱;由民間 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長照機構應於其場所外部,以明顯字體依前項 規定標示其名稱,並應加註機構類別及其服務 內容。第十九條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之名稱。第二十條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 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 稱。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 之名稱。第二
50、十一條 非長照機構,不得為長照服務之廣告。長照機構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長照機構名稱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應加註 之事項、設立日期、許可證明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長照機構負責人之姓名、學歷及經歷。三、長照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或本法 所定之證明文件字號。四、服務提供方式及服務時間。五、停業、歇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得刊登或播放 之事項。第二十二條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對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 及其業務,負督導責任。第二十三條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 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 日,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