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醫療業務管理醫療業務管理2醫事法的領域醫事法的領域一、醫事機構(業務)管理法規 以醫療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病人 權利之保護,及均衡醫療資源等為規 範內容。二、醫事人員管理法規 以醫事人員之資格、執業、業務與義 務、公會組織等為規範內容。3醫療業務管理主要法規醫療業務管理主要法規(一)醫療法 (民國75.11.24公布,民國94.2.5修正)(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76.6.19公布,民國92.1.29修正)(三)精神衛生法 (民國79.12.7公布,民國96.7.4修正)(四)優生保健法 (民國73.7.9公布,民國88.12.22修正)(五)藥事法 (民國59.8.17公布,民國9
2、5.5.30修正)(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18.11.17公布,民國95.6.14修正)(七)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33.12.6公布,民國96.7.18修正)(八)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民國79.12.17 公布,民國96.7.11修正)(九)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83.8.9公布,民國94.5.18修正)(十)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84.8.9公布,民國96.7.11修正)(十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89.6.7公布,民國91.12.11修正)(十二)解剖屍體條例 (民國37.11.26公布,民國73.6.16修正)(十三)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研議
3、中)4醫事機構(業務)管理醫事機構(業務)管理醫事機構類別醫事機構類別:一一、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法第2條)分類:(1)醫院 (2)診所 (3)其他醫療機構國術館?5二、護理機構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 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業功能。(護理人員法第14條)分類(1)護理之家機構 (2)居家護理機構 (3)產後護理機構安養之家?三、物理治療所。八、職能治療所。四、醫事檢驗所。九、醫事放射所。五、精神復健機構。十、藥局。六、助產所。十一、鑲牙所。七、心理治療所。十二、心理諮商所。6醫療機構醫療機構 綜合醫院 醫院 醫院專科醫院(含精神科醫院)慢性醫院 中醫
4、醫院 醫學中心 牙醫醫院 醫 區域醫院 專科診所 療 一般診所 地區醫院 診所中醫診所 機 牙醫診所 基層醫療單位 衛生所 構 醫務室 病理中心 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 7收費標準收費標準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法第21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法第22條第1項)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法第22條第2項)未依限將超收費用退還病人之處罰。(醫療法第108條)8病人就醫安全病人就醫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5、(醫療法第24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醫療法第24條第3項)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 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醫療法第106條)9保障病人就醫權益保障病人就醫權益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法第56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醫療法第59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 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10保障病人就醫權益(續)保障病人就醫權益(續)醫療
6、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第1項)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醫療法第61條第2項)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醫療法第76條第1項)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療法第76條第2項)11保障病人知的權益保障病人知的權益交付藥劑,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醫師法14)交付藥劑,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醫療法第66條
7、)12 告知義務告知義務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條之1)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手術及侵入性檢查與治療。(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組織檢體及手術切取器官病理檢查。(醫療法第65條第1項)13隱私保護隱私保護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 無故洩露。(醫師法第23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商業保險。14強化病歷管理制度強化病歷管理制度明定
8、病歷之範圍(醫療法第67條)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15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 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就診日期。二 主訴。三 檢查項目及結果。四 診斷或病名。五 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 其他應記載事項。(醫師法12)16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醫事人員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療法第68條第1項)病歷或紀錄如
9、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醫療法第68條第2項)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口頭方式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醫療法第68條第3項)17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病歷保存(醫療法第70條)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者之病歷,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18電子病歷電子病歷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10、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立法目的電子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19醫療廣告醫療廣告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9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7條第1項)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7條第2項)20醫療廣告(續)醫療廣告(續)醫療廣告,採事後追懲制。即以法律明定容許刊登或播放醫療廣告之內容範圍,如有違反即依法處罰。(醫療法第85條第1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則採事前審查制,須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始得刊播。(
11、醫療法第85條第2項)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不受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醫療法第85條第3項)21一、西醫可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一)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所登載之事項。(二)有關整形外科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包括 鼻整形術(隆鼻、鼻樑加高)、眼瞼整形術 (雙眼皮)、顏面皮膚整形術(拉皮)、脂肪 抽取術(贅肉)、磨皮術及疤痕整形術(疤痕、凹瘡填平)、外耳整形術(耳垂加大)、植毛 (種植睫毛)。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58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6 6款公告款公告22三、牙醫可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一)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所登
12、載之事項。(二)其他可刊登之診療項目如附件。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58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6 6款公告款公告本署94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70公告 232425醫療廣告不得為之方式醫療廣告不得為之方式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6條條(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26醫療廣告加重罰則醫療廣告加重罰則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03條條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
13、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27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161條第條第1 1項公告項公告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 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 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 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 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 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本
14、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公告28違規醫療廣告處理違規醫療廣告處理違規廣告之處理:以每日為一行為,同日刊登數種報紙,以每報為一行為,每一行為應處一罰。違規廣告次數之認定:以處分之次數計算,但同日刊登數種報紙或同日刊登(播)於報紙有線電視電腦網際網路之違規行為,若其廣告內容相同者,以一次計算;後處分之違規行為發生於前處分書送達之前者,不予計次。同一報紙刊登數則廣告者,處以一罰,惟應從重裁處。29醫療業務: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醫療行為:係為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
15、、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30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2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一)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二)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31醫療行為示意圖 醫師親自執行 醫療輔助行為 不列入醫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