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1-152 前前 言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九条规规定: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
2、时。学时。为了贯彻为了贯彻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等法律法规规定,帮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定,帮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切实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组织编写了这套教材。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组织编写了这套教材。2023-1-153本教材内容包括:本教材内容包括:第一章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概况我国安全生产概况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第三章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常用安全防护技术常用安全防护技术第五章第五章 危险源
3、辨识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辨识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六章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第八章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安全防护管理职业危害与安全防护管理2023-1-154 第一章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概况(我国安全生产概况(P1)本章学习要点本章学习要点 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制度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制度 2023-1-155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全国安全生产
4、情况:建国以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事故的起数建国以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是上升的,和死亡人数是上升的,20022002年达到了高峰年达到了高峰。从从20032003年开始全国年开始全国安全生产形逐年好转,到安全生产形逐年好转,到20072007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到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到101480101480人,人,2008年年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降到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降到10万万人人以下,以下,2009年年又降到了又降到了9万人万人以下,以下,2010年全年全国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国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63383起,死亡起,死亡79552
5、人,降到人,降到8万人万人以下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年年实现了实现了“双下降双下降”。2023-1-156第一节第一节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安全:指不发生损失和伤害的一种状态。:指不发生损失和伤害的一种状态。生产生产:广义的生产是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广义的生产是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狭义的生产仅指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狭义的生产仅指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劳动生产)过程。(劳动生产)方针方针: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
6、遵: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循的原则。2023-1-157 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2023-1-158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这一方针反映了我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这一方针反映了我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指导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是建国
7、以来安全生产工作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经验的总结,是,是血的教训血的教训的结晶的结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安全为了什么?安全为了什么?1 1、安全为了自己。、安全为了自己。2 2、安全为了家庭。、安全为了家庭。3 3、安全为了企业。、安全为了企业。4 4、安全为了国家。、安全为了国家。2023-1-159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涵义: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涵义:“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
8、产必须安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就是
9、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2023-1-1510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P2)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1、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依法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理。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多个部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多个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在业务范围内
10、,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2023-1-1511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P3)除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外,针对某除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外,针对某些危险性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些危险性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察机制。有些部门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监管有些部门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如水上监管、地震监测等)。特种方式(如水上监管、地震监测等)。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2023-1-1512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
11、督(P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同时,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证。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门,监察部门。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委会的监督;村委会等的监督。体的监督;居委会的监督;村委会等的监督。2023-1-15
12、13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P4)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纠正和惩戒。政府的监督管理的有以下特性:政府的监督管理的有以下特性:1、权威性:法律的受权,企业的服从。、权威性:法律的受权,企业的服从。2、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3、普遍约
13、束性: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普遍约束性: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2023-1-1514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P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坚持“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严”、“违法违法必究必究”的原则。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
14、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023-1-1515第三节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律规范的总和。202
15、3-1-1516 安全生产以法管理,即抓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以法管理,即抓安全生产工作必必须须依照国家各级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构所制定依照国家各级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工作依据,纠正惩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为工作依据,纠正惩处违法行为,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根据对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理解,根据对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理解,安全生产需要通过安全生产需要通过源头管理源头管理过程控制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应急救援事故查处事故查处这四个环节来保证。这四个环节来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在生产经营
16、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发生事故,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发生事故,请请看下面一起事故:看下面一起事故:2023-1-1517运氧气瓶爆炸现场运氧气瓶爆炸现场2023-1-1518被氧气瓶爆炸身亡者被氧气瓶爆炸身亡者2023-1-1519一、法律(一、法律(P6)(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基础性的大法,自自2002年年11月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起正式实施,共七章九十七条。共七章九十七条。制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17、目的: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2023-1-1520 早在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授权国家劳动总局制年国务院就授权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一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定一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国家劳动总局受领任务后成立了办公室,当时国家劳动总局受领任务后成立了办公室,当时名称叫劳动保护法。名称叫劳动保护法。1994年正式命名为安全生年正式命名为安全生产法。产法。2001年年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进入立法程序。进入
18、立法程序。2002年年4月月26日日28日的人大日的人大27次会议再次次会议再次审议。审议。6月月29日人大常委会议第日人大常委会议第28次会议以次会议以118票赞成,票赞成,1票反对,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从提出制定到公布历经过。从提出制定到公布历经21周年。周年。2023-1-152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境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社会境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严处罚的原则。、依法从严处罚
19、的原则。2023-1-15222002年年8月月30日,原广西南丹县县委书记、南丹日,原广西南丹县县委书记、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总策划万瑞忠被广西特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总策划万瑞忠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2023-1-152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七项法律制度即:的基本七项法律制度即: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生产
20、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2023-1-1524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后悔莫及事故责任者后悔莫及2023-1-152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安全生产法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该法对生产经的核心内容,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要求作了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要求作了多项规定:多项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条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安全生产条件、相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安全人员安全投入、安全机构的设置
21、和安全人员的配备、人员的资质、人员的培训、设的配备、人员的资质、人员的培训、设施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危险物施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危险物品的管理、交叉作业管理等。品的管理、交叉作业管理等。(安全生(安全生产法第产法第16-43条条)2023-1-1526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
22、用危险物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距离。2023-1-1527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和能对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和能力要求规定如下:力要求规定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第17条)条)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23、制度和操作规程;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23-1-1528(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动
24、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0条)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第38条)条)2023-1-1529(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及其修正案(P8)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5、的法律,是掌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年2月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年5
2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23-1-1530 1979年年7月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会议通过,1997年年3月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次会议修订。【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97-03-14,【生效生效日期日期】1997-10-01。1999年年12月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年8月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年12月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
27、002年年12月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年2月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年6月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年2月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年2月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23-1-15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年2月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一届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二、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接触特定
29、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的规定处罚。罚。”三、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四、四、将刑
30、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31、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五、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2023-1-1532六、六、将刑
32、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犯罪的除外。”七、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会性质
33、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九、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十、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将刑法第六十
34、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
35、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023-1-1533十一、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
36、危险;(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仍须执行。”十二、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用缓刑。”
37、十三、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十四、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
38、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原判刑罚。2023-1-1534十五、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
39、缓期执行的犯(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十六、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40、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
41、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十七、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十八、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
42、督管理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023-1-1535十九、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二十、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
43、实施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十一、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44、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定从重处罚。”二十二、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动车的,处拘
45、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十三、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有其他特别严
46、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四、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3-1-1536二十五、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47、料的食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十六、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48、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
49、节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
50、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2023-1-1537二十七、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