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立法源由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立法源由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緣由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緣由(1)(1)台北飛歌公司台北飛歌公司 及及高雄加工出口區三美公司等電子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三美公司等電子公司 連續發生女工連續發生女工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中毒及及基隆台灣造船公司基隆台灣造船公司 發生發生乙炔爆炸乙炔爆炸等造成五十餘人死傷,等造成五十餘人死傷,勞工安全衛生問題才引起朝野重視。勞工安全衛生問題才引起朝野重視。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公布施行。是繼美國、日本之後第三個採後公布施行。是繼美國、日本之後第三個採單獨立
2、法單獨立法的國家(註:大陸的的國家(註:大陸的勞動安全勞動安全衛生衛生則是包含於則是包含於勞動法勞動法中,並未單獨立中,並未單獨立法)。法)。其後順應國際安全衛生趨勢,於民國八十年其後順應國際安全衛生趨勢,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有較大幅度的修正,擴大保護範圍五月十七日有較大幅度的修正,擴大保護範圍,使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立法往前邁進了一大步。,使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立法往前邁進了一大步。立法精神及其內容立法精神及其內容為達到防止職業災害為達到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保障勞工安全與 健康的目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內容係健康的目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內容係 針對針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雇主雇主對各種危害必須採
3、取對各種危害必須採取 的預防對策的預防對策做一般原則性的規範做一般原則性的規範。(。(但但 並未責成設備供應商應負之相關責任並未責成設備供應商應負之相關責任)其主要由其主要由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設施及及安全衛生管理安全衛生管理 兩大方向做起兩大方向做起。校園適用之主要安全衛生法律校園適用之主要安全衛生法律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公佈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全文四十條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十日公佈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修正全文四十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
4、法規體系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一一)各業通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各業通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5)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6)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二二)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5)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三三)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2)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5、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5)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實施要點(6)危險性機械各項檢查收費標準(檢查機構部分)(7)危險性機械各項檢查收費標準(代行檢查機構部分)(四四)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1)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2)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4)鉛中毒預防規則 (5)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五五)其他規章其他規章 (1)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2)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 優良人員實施要點 (3)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
6、會組 織規程 (5)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 法 89.03.89.03.高雄高雄師範學院師範學院 副教授,到校為了解配電副教授,到校為了解配電管線施工情形時,管線施工情形時,不幸觸電身亡不幸觸電身亡。(王瑞伶、藍凱誠(王瑞伶、藍凱誠,民民8989年;吳聰智年;吳聰智,民民9191年)年)90.03.29.90.03.29.中正大學高分子實驗室發生爆炸中正大學高分子實驗室發生爆炸。(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民民9393年年 )92.03.06.92.03.06.嘉南科大實驗室爆炸集熱板釀禍。嘉南科大實驗室爆炸集熱板釀禍。(學(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校安全衛生輔導團,民民
7、93 93 年)年)93.05.11.93.05.11.台灣科大實驗爆炸台灣科大實驗爆炸 女學生毀容。女學生毀容。(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民民93 93;季祥禎、張與蘭;季祥禎、張與蘭,民民9393年)年)(一)勞工(一)勞工 (二)雇主(二)雇主 (三)事業單位(三)事業單位 (四)職業災害(四)職業災害 (五)就業場所(五)就業場所 (六)工作場所(六)工作場所 (七)作業場所(七)作業場所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第一、勞工為受僱者,乃受人僱用之意。第一、勞工為受僱者,乃受人僱用之意。第二、勞工須從事工作第二、勞工須從事工作
8、 第三、勞工因工作獲致工資第三、勞工因工作獲致工資 雇雇 主主(一一)事業主事業主 係指事業之經營主體,係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該事業之事業主,通常在個人企業則為該事業之事業主,通常 係事業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而言。係事業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而言。(二二)事業經營負責人事業經營負責人 (1)(1)須為獨立經營事業體須為獨立經營事業體 (2)(2)須經授權行使經營權須經授權行使經營權 (3)(3)須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須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在縣 (市市
9、)為縣為縣 (市市)政府。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 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建築物建築物 設備設備原料原料 材料材料 化學物品化學物品氣體氣體 蒸氣蒸氣 粉塵粉塵就就業業場場所所勞勞工工職業災害之定義職業災害之定義地點地點 起因起因 對象對象 結果結果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作目的所設之場所。勞動契約存續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勞務之場所。就業場所中
10、,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一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醫療 費用。費用。二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予以補償補償。三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 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一次給予殘廢殘廢補償。補償。四四
11、、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 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死亡補償。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1 1)配偶及子女。配偶及子女。(2 2)父母。父母。(3 3)祖父母。祖父母。(4 4)孫子女。孫子女。(五五)兄弟姐妹。兄弟姐妹。1.1.農農 林林 漁漁 牧業牧業2.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3.3.製造業製造業 4.4.營造業營造業5.5.水電燃氣業水電燃氣業6.6.運輸運
12、輸 倉儲及通信業倉儲及通信業7.7.餐旅業餐旅業8.8.機械設備租賃業機械設備租賃業9.9.環境衛生服務業環境衛生服務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二勞安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二勞安 三字第十六三八九號三字第十六三八九號公告:公告: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 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大專院校等之 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安一字第一二九八二
13、號公告勞安一字第一二九八二號公告:教育訓練服務業之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 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含試驗船、訓練船)(含試驗船、訓練船)。備備措措一、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等引起之危害危害。二、二、防止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危害。三、三、防止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危害。四、四、防止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 引起之引起之危害危害。五、五、防止防止有
14、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危害。六、六、防止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危害。七、七、防止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 起之起之危害危害。(化學性化學性)()(生物性生物性)八、八、防止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危害。(物理性物理性)九、九、防止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危害。十
15、、十、防止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危害。十一、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安全安全衛生衛生雇主雇主 不得設置不得設置 不符中央主管機關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供勞工使用 危險性機械危險性機械 起重機起重機(固定式、移動式、人字臂起重桿固定式、移動式、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升降機(升降機、營造用提升機、吊籠升降機、營造用提升機、吊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危險性設備危險性設備 鍋爐鍋爐 壓力容器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
16、氣體容器高壓氣體容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甲)(甲)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乙)(乙)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乙)(乙)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 工作場所。工作場所。(丙)(丙)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 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量達中
17、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甲)甲)六、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造工程之工作場所。(丁)(丁)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作業場所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危害物質危害物質勞勞 工工雇雇 主主供應商供應商製造商製造商(MSDS)標示標示教教 育育 訓訓 練練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FLAMMABLE易燃氣體GAS2特性辨認特性辨認諮詢管道
18、諮詢管道緊急處理緊急處理控制與防護控制與防護危害評估危害評估安全安全處置處置與與儲存儲存方法方法物物理理及及化化學學性性質質危危害害辨辨識識資資料料其其他他資資料料物物品品與與廠廠商商資資料料急急救救措措施施廢廢棄棄處處置置方方法法生生態態資資料料安安定定性性及及反反應應性性成成分分辨辨識識資資料料毒毒性性資資料料洩洩漏漏處處理理方方法法 運運 送送資資料料滅滅火火措措施施法法規規資資料料暴暴露露預預防防措措施施高溫作業、高溫作業、異常氣壓作業、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作業重體力勞動作業及及對於勞工具有對於勞工具有 特殊危害等作業特殊危害等作業 勞工安全
19、衛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管理單位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監督、指揮人員 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 工程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 醫護人員醫護人員 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佔委員人數之佔委員人數之1/3以上以上)依其事業之依其事業之規模規模、性質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
20、位事業之事業之性質性質事業之事業之規模規模組織成員組織成員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環境衛生服務業、洗染業 100人勞工300人 300人勞工1+21+2+3農林漁牧業、鹽業、製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事務性機械設備租賃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修理服務業、餐旅業 300人勞工500人 500人勞工1+21+2+3新聞業、廣播及電視業、廣播及電視節目供應業、有聲出版業 500人勞工1000人 1000人勞工1+21+2+31、業務主管業務主管 2、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管理員 3、安全、安全(衛生衛生)管理師管理師雇主對於必要之安全衛生雇主對於必要之
21、安全衛生 設備設備 及及 作業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 自動檢查自動檢查機械之機械之 定期定期 檢查檢查設備之設備之定期定期 檢查檢查 機械、設備之機械、設備之 重點重點 檢查檢查 機械、設備之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作業檢點 作業檢點作業檢點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會同勞工代表勞工代表訂定訂定適合其需要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守則,報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22、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四、教育及訓練。四、教育及訓練。五、急救及搶救。五、急救及搶救。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七、事故通報及報告。七、事故通報及報告。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一一)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 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作業環境測定人員。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安全衛
23、生相關作業主管。5、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6、特殊作業人員。、特殊作業人員。7、一般作業人員。、一般作業人員。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二二)新僱新僱勞工、勞工、在職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 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內容含內容含: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4、標準作業程序。、標
24、準作業程序。5、緊急事件應變處理。、緊急事件應變處理。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應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應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之規定,使勞工周知。宣導方式: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宣導方式: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 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 之。之。雇主僱用勞工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新工作從事新工作 時,為識別其具工作時,為識別其具工作 適性,應分別就可識別適於從事一般工作或特適
25、性,應分別就可識別適於從事一般工作或特 別危害健康作業所必要之項目,別危害健康作業所必要之項目,實施體格檢查實施體格檢查。勞工勞工在職當中在職當中,於一定期間,依其從事之作業,於一定期間,依其從事之作業 內容實施必要之內容實施必要之 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不能適應原有工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不能適應原有工 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 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換
26、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工作場所有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對勞工避難、急救等設備對勞工避難、急救等設備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一、墜落。一、墜落。二、感電。二、感電。三、倒塌、崩塌。三、倒塌、崩塌。四、火災、爆炸。四、火災、爆炸。五、中毒、缺氧。五、中毒、缺氧。對於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對於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並辦理職業災害
27、調查、分析並並辦理職業災害調查、分析並 研擬今後防範對策及做成研擬今後防範對策及做成紀錄紀錄。如屬如屬 重大職業災害重大職業災害 並應並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1.發生死亡災害者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3.氯氣、氨氣、氟化氫氯氣、氨氣、氟化氫、光氣光氣、硫化氫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六種氣體洩漏二氧化硫等六種氣體洩漏,一人罹災需住院治療者一人罹災需住院治療者 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及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之對各事業單位之 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工
28、作場所得實施檢查,並通知並通知限期改善限期改善 得通知其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部分或全部停工之條件:之條件:不如期改善不如期改善 或或 已發生職業災害已發生職業災害 或或 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屬屬 雇主身分雇主身分 應有照扶勞工生命與健康之義務,應有照扶勞工生命與健康之義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事項辦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事項辦理。勞工即受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保護,勞工即受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保護,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 安全衛生之規定時,得向雇主安全衛生之規定時,得向雇主申訴申訴。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
29、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 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雇主:(一一)刑罰:刑罰: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罰金 2.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罰金 (二二)行政罰:行政罰:1.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罰鍰 2.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罰鍰 勞工:勞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