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机关制度汇编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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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局机关制度汇编前 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古人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一个单位、一个组织、一个团体,都需要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才能步调一致、井然有序地奔向既定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一新颖且重要的论断。习近平同志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这充分说明,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根本性。当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第一关注,涉及环保审批、资源配置、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依然存在权力寻租的

2、空间,依然存在很高的廉政风险。我们在为人民群众牢牢守住环境保护工作底线的同时,怎样守住我们自己的廉政底线,是每一个环保工作者必须深思的。局党组十分重视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作为抓根本、管长远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专门力量,完成了这本制度汇编,35个单项制度,分为作风建设篇、组织人事篇、行政管理篇、党风廉政篇共四个部分。这些制度上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下联本局工作实际,突出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是我局规范化建设和群教活动的重要成果。制度是“镜子”。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经常对照,严格按制度办事,自觉营造和养成运用、遵守、执行制度和

3、接受监督的习惯。在执行制度上不能含糊、不能马虎,决不能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制度变“味”,让行为走样。制度是“准绳”。任何人都要把制度作为规范自己言行的准则,不能偏离制度规范的轨道。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领导干部尤其要在模范执行制度上带好头,凡是规定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推动单位形成遵循制度、崇尚制度、执行制度的“正能量”。制度是“铁律”。纪检监察部门要成为制度的坚定执行者和维护者,要切实担负起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效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严格问责、严厉查处,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

4、痕的劲头,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制度的落实,切实改进系统作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度重在落实、贵在坚持。制度建设的生命力,集中体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执行制度,是刚性要求,没有余地。但我们在落实制度、加强管理的前提下,也要注重以人为本。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情感感召和人格吸引,营造一个团结民主、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激励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增强努力工作的能动性,这也是制定制度之本意所在。制度在纸上、法度在心中,落实在行动。让我们一起携

5、手努力,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互相勉励,让制度规范言行,让法度传承文明,让责任永驻心中,成为我局的新起点、新常态! 目 录前言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3 -作风建设篇- 9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9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22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5 -关于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规定- 28 -市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30 -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 36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44 -组织人事篇- 47 -局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 47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规程- 54 -公务员调任规定

6、- 69 -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74 -党务公开制度- 81 -行政管理篇- 84 -行政会议制度- 84 -干部职工日常管理若干制度- 87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91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01 -财务管理制度- 104 -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 106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109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11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116 -公务接待制度- 121 -公文处理制度- 123 -机关档案、保密和印章管理制度- 125 -公务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29 -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33 -党风廉政篇- 135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

7、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135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督责任实施意见- 138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140 -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责任的规定- 145 -廉政工作制度- 147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制度- 152 -权力清单公开制度- 157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59 -环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161 -后 记- 164 -作风建设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2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8、。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

9、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 各

10、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

11、,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12、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13、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

14、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

15、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

16、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

17、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第四章 公务接待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国内

18、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

19、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第五章 公务用车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

20、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

21、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第六章 会议活动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

22、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

23、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

2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第七章 办公用房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

25、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三十八

26、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

27、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第四十一条

28、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八章 资源节约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

29、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

30、风的暂行规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2012年9月13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三

31、)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酒后驾车;(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32、。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接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

33、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巡查时可视情邀请新闻媒体、“两代表一委员”或其他监督人员一同参加。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

34、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省委组织部、中共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2013年9月17日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

35、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36、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

37、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规定中共市委2012年12月26日一、不准吃请受礼。机关干部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礼金、购物卡和

38、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单位之间不准用公款相互请吃,不准借节日、生日、升迁、汇报、团拜等名义相互宴请,不准赠送和收受收包、礼品、购物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二、杜绝索拿卡要。机关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违规办理;不得在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故意管理服务对象或暗示管理服务对象给予各种好处;不得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使得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不得在基层、企业或服务对象中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和报销费用。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39、,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影响政策执行和工作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脱、延误;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相互串岗;不得以各种理由敷衍、刁难服务对象;严格执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相关制度规定,不得因主观故意导致有关工作事项、群众合理诉求未能及时受理和有效解决;不得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包庇袒护,出现失职、失责、失察行为。四、规范检查评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须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查报批;

40、要统筹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性质相近的要合并进行,上级已开展的不再重复开展。不得扩大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的范围,不得随意增加内容,不得“搭车考核”、“越权考核”。经批准开展的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严格控制时间和规模;不得在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收受礼金、土特产和各种有价证券。五、严禁打牌赌博。严禁工作时间出入休闲娱乐场所或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以考察学习、集中培训、基层调研、工作会议和“支部活动”、“工会活动”、“青年活动”、“妇女活动”、“文体活动”等名义组织公费旅游和休闲度假,转嫁相关费用,增加基层负担;严禁机关干部参与赌博活动。市

41、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市纪委2013年1月5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市委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共市委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长发201217号)、中共市委关于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规定(长发2012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政府雇员、临聘人员,以下

42、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吃请受礼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接受礼金、礼品、购物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二)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请吃,赠送或收受红包、礼品、购物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四)工作日中餐饮酒的。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索

43、拿卡要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或暗示管理服务对象给予好处的;(二)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钱物,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或违规接受有偿服务、要求购买指定商品的;(三)在基层、中介、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处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报销费用的。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敷衍失职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认真受理和办理,找借口拒绝、推脱、延误或违规办理的;(二)未能落实岗位责任制,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影响政策执行和工作落实的;(三)不遵守政务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四)不遵守工作作息时间,擅

44、自离岗的。第七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检查评比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中参加超标准宴请或各种休闲娱乐活动,收受礼金、土特产、各种有价证券的;(二)未按程序报批审查,擅自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的;(三)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内容、延迟时间或重复开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的。第八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打牌玩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二)在工作时间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的;(三)因公出国(境)考察违反相关规定,或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邀请出国(境)旅游的;(四)以活动、会议、培训或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旅游、休闲度假的;(五)

45、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第九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铺张浪费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相关规定,乘坐超标车辆或一人违规占用多台公务用车,或调动工作不按规定交还公务用车的;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部门、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换车、借车或摊派款项买车的;(三)因公出差超规格住宿,或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四)公务接待或会议安排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实行定标定点的。第十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诫勉谈话;(三)责令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停职检查;(七)调离岗位;(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46、十一)辞退或解聘。第十一条 对单位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一) 责令书面检查;(二) 责令公开道歉;(三) 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一律先行停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等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关纪律责任;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涉嫌违纪的追究相关纪律责任;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三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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