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银行法律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银行法律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 2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第二章第二章 票据法律基本制度票据法律基本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银行业务法律规则与制度银行业务法律规则与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反洗钱与假币收缴之制度反洗钱与假币收缴之制度第五章第五章 金融犯罪基本原理与制度金融犯罪基本原理与制度目录3第第1章章 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1.1节 民事法律基本原理1.1.1 1.1.1 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
2、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案例 141.1.2 1.1.2 民事法律主体民事法律主体a)a)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的自然人;(2)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案例 2 梁先生发现13岁的小女儿
3、从家中偷出3张存单,偷拿了父亲及其姐姐的身份证,分3次从银行取走了1.3万元现金。讨论:银行办理业务是否有不当之处?提示:提示:到银行取款首先要有存款人的身份证,如果他人代取的话,还应有代取人的身份证,而在该事件中,取款人并没有身份证,银行竟将款项放出,银行做法明显违法。另外,代取人是未成年人,作为银行更不应该将款多次放给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 b)法人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问:某农商行的储蓄网点,具有法人资格吗?提示:
4、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9c)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一些民事法律认可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例一,合同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二,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10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0 1.1.3 1.1.3 代理代理
5、a)a)代理的概念与分类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 指定代理。问题:什么是法定代理?11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问题:哪些人能充任监护人?12提示:提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6、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13两个概念:两个概念:a)a)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b)b)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本人)行为,造成了
7、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问题:下面的案例3,属于表见代理吗?14案例 3 某信用社自1987年就授权各信贷员在自家进行吸收存款,并办理手续,1999年10月,该社会计口头通知信贷员,不让在家办理手续,信用社未在所辖区域内公告,也未通知让信贷员公告,储户仍一如既往地在信贷员处存款。信贷员王某私刻、私印了公章和存单,在家吸收存款。直到案发,王某吸收存款共100多万元,该款未交到信用社。请问:1、储户的款应由谁兑付?2、这是表见代理吗?分析:分析:表见代理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
8、由。须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储蓄方式(工作方法)是二十多年延续下来的,已被公众所认可,储户把钱送给信贷员手中,就是存到了信用社,而信用社不让在家办理存款后,未尽到告知义务,储户并无过错,储户完全有足够理由认为钱存在了信用社。应按表见代理对待,由信用社来兑付,161.1.4 1.1.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a)a)概述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b)b)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7c)c)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d)d)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18 1.2节 合同法律基本制度1.1.2 21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a)a)要约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b)承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9c)c)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承诺生效时
10、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0d)d)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案例4-121案例 4-2某日,陈某某携带80万元到农行办理汇款业务。放在银行的营业柜台窗口外,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
11、找同事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问题: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分析:分析:客户携带现金至农行办理汇款业务,说明其对银行是信任的。但是当客户要求将现金先放入柜台内时,柜员没有马上采取措施,而是称要向领导汇报,紧接着抢夺案发生了。说明该行的工作人员无职业敏感度和责任心,该行没有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亦无其他应急措施。放现金的窗口的摄像头也早已损坏。虽然该行还尚未接纳陈某某的钱款,
12、但是农行此时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对客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31.21.22 2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41.21.23 3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1.1.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
13、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252.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
14、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63.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15、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案例 5-127案例案例 5-2 2011年年5月初,济南市民小肖,购买一套二手房。申请贷款环节,银行不受理。北京银行受理了他的申请,但是又提出额外要求,必须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否则不予放贷。再三权衡之后,小肖接受了这个条件。银行房贷捆绑搭售的做法,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在金融保险行业适用。合同法对“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规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银行捆绑销售的结果,不是产生一个合同,而是产生两个合同(房贷合同、理财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281.21.24
16、4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1.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2.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93.3.诉讼解除诉讼解除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7、,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301.21.25 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1.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主要有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2.2.免责事由免责事由a)约定免责。b)法定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3.3.预期违约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31案例 6建行于2003年10月22日向被告徐发放一张准贷记卡,信用额度1万元。徐为持卡人,周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被告徐2004年6月30日发生透支,
18、至2006年5月29日,共欠本金人民币35875.80元,透支利息14660.46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诉到法院。问题:能否要求周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分析银行在发现持卡人徐某某违反规定透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以阻止持卡人继续使用准贷记卡,银行存在自身过失。故持卡人超过限额透支的部分,不应认定为保证人约定的保证范围。331.3节 物权法律基本制度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341.31.31 1 物权的变动规则物权的变动规则1.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2.动产交付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3.其他变动方式其他变动方式351.31.32 2 物权的善意取得物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标的物。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361.4 节 担保法律基本制度1.41.41 1 抵押制
20、度抵押制度1.1.抵押的概念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372.2.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3.3.抵押的设立抵押
21、的设立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39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404.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
22、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1案例 7 2009年3月6日陈某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借期6个月,王某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信用社为陈某做担保。9月借款期限届满,陈某无力还款,信用社也未及时主张债权。一直到2012年的4月份,信用社才向陈某(借款人)主张债权,陈某拒绝还款。信用社又主张对王某房屋的抵押权(抵押人),又遭王某的拒绝。此时,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实现房屋的抵押权。问题:信用社能否实现房屋的抵押权?分析分析根据物权法第202
23、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的权利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全一致。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应在2011年9月之前,也就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对王某的抵押权。但信用社一直到2012年4月才主张抵押权。此时债权人的主债权和抵押权均实现不了。431.41.42 2 质押制度质押制度1.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a)a)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
24、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44b)b)动产质权的取得动产质权的取得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c)c)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动产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d)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52.2.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25、、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461.41.43 3 保证制度保证制度1.1.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47下列主体或者机构不得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82.2.保
26、证方式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即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493.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的,为约定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
27、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0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51案例 8 2003年12月6日,工商银行与建材公司、电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从工商银行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建材,利率为月息6.5%,借款期限自2003年12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止,电力公司作为该笔借款保证人。保证人对债务承
28、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则前后约定了两种不同的期限,前部为格式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即自2004年6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和后一部分双方填写的“自2003年12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于同日将该笔500万元借款支付建材公司。2005年2月16日建材公司破产还债,破产债权已无财产分配,2008年3月终结破产程序。银行于2005年10月15日向保证人发函主张还款责任。2008年6月原告工商银行起诉保证人电力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问题:保证期限应以何为准?电力公司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52分析分析首先,借款保证合
29、同是原告工商银行制作的格式合同。保证期间条款分前后两部分,前一部分“自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后的两年”属于格式合同,后一部分“即自2003年12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系当事人经补充协商后以填充的方式自行约定的,前后两部分相互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解释。结合本案,应当采用“自2003年12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其次,关于保证期间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
30、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依法应认定为:视为没有约定,银行于2005年10月15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了借款履行期满后6个月,电力公司的保证责任消灭。53第第2章章票据法律基本制度 2.1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法上的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有价证券,即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54案例 92009年8月9日,某装修公司向某设备制造厂签发了一张以“设备制造厂”为收款人、市工商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67万元的汇
31、票。由于装修公司是工行老客户,且业务信用良好,工行在装修公司向其请求承兑时候予以了承兑。2010年8月15日,设备制造厂持到期的汇票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遭工行拒绝,理由是装修公司账户上没有足够钱款。为此,设备制造厂以工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问题:银行有付款责任吗?分析:分析: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理由在于,票据是无因证券,不能以装修公司账户没有足够钱款拒绝付款。562.2 2.2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a)a)记载记载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等。b)b)签章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c)c)交付交付所谓“交付”,就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57
32、常见的票据行为常见的票据行为a)a)出票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签发票据(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方面。b)b)承兑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票据法采自由承兑原则。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58c)背书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者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的记载和签章通常是在票据的背面,如果票据背面不能
33、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的,背书人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依据背书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通常的背书为转让背书。在转让背书中,背书是否连续是确定持票人能否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标准.59 背书必须连续背书必须连续 就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就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 被背书人名称:B被背书人名称:C被背书人名称:D被背书人名称:E被背书人名称:F背书人A(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B(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C(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D(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E(签章)年 月 日60案例 106
34、1被背书人名称:B被背书人名称:C被背书人名称:E被背书人名称:F被背书人名称:G背书人A(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B(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D(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E(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F(签章)年 月 日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票据法票据法第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过失付款责任自条规定了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过失付款责任自担。担。62d)付款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担当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提示请求,依法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银行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银行因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
35、,应当自行承担责任。632.2.3 3 票据权利与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与票据时效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应满足条件:须出于善意。须支付相当的对价。票据时效,是指当票据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连续不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含再追索权),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拒绝履行票据义务。642.2.4 4 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a)a)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未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证明的,3日期
36、满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65b)b)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c)票据诉讼票据诉讼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6案例 11 2003年6月,某电子公司供销员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银行承兑可背书转让的汇票后,公司当即通知了其付款银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出了遗失声明。事隔4天,某服装公司持银行拒绝支付的汇票到该电子公司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电子公司以该汇票已声明作
37、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某服装公司遂诉至法院。问题:失票人的遗失声明有无法律效力?分析分析被告电子公司遗失汇票后,虽然通知了付款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做法,并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电子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承担34的经济损失;原告服装公司在接受汇票时,未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汇票。因此,也应负一定责任,承担14的经济损失。在票据遗失救济措施中,失票人的遗失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68第第3章章 银行业务法律规则与制度银行业务法律规则与制度3.1节 存取款业务基本制度3.1.1 3.1.1 存款办理的基本原则存款办理的基本原则根
38、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案例 12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另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案例 13-169案例 13-2王女士2010年2月在银行A支行申领储蓄卡一张,3月17日王女士持该卡在银行B支行的ATM机上办理转账业务,被犯罪分子安装在该ATM机上的读卡器和微型摄像镜头记录了下来。犯罪分子随即利用非法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造了伪卡,并疯狂刷卡消费334380元。王女士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女士将A
39、支行和B支行告上法庭。问题:A支行 和 B支行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分析分析法院审理认为,B支行对其设置的ATM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该ATM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客户造成损失,判决B支行赔偿存款损失334380元及利息。因A支行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不承担责任。713.1.2 3.1.2 存款利率的法律规制存款利率的法律规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存款利率违规行为: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变相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案例 14723.1.3 3.1.3 存单纠纷及其处理存单纠纷及其处理1.1.存单纠纷的范围存单纠纷的范围
40、2.2.存单纠纷的处理存单纠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733.1.4 存款实名制度存款实名制度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41、。银行未履行上述规定的核对义务而办理个人存款账户,造成他人损失的,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43.1.3.1.5 5 取款业务办理的原则与规则取款业务办理的原则与规则1.1.取款业务办理的基本原则取款业务办理的基本原则取款自由是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也是取款办理的一项基本原则。75案例 15 2007年11月2日深圳人民银行召开年末现金发行工作布置会,宣读了深圳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旺季现金投放管理的十一条指引规定限额取现,要求各商业银行执行:对同一账户的取款限额作出规定,所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每人每天累计现金提取额不得超过3万元。此外,有部分商业银行还表
42、示,其银行的ATM机每晚9点至次日早7点期间停止提现业务。2007年11月19日温总理在新加坡接收媒体访问时表示:“我们不赞成现在的做法,应该采取法律的办法,并且对市民进行广泛的宣传”。2007年11月20日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接收记者采访采访时介绍,深圳限额取现措施到年底终止。2007年11月21日深圳各商业银行取消限额提现,闹剧结束。762.2.取款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则取款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则对于单位存款的支取,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基于合同履行之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工作人员
43、办理取款业务时,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77案例 16-1刘奇文老人2002年在镇江某银行存款2.3万元,他去世后,遗嘱和银行存单留给了姨侄张苏庆。张随即到该行提取存款,但遭拒。银行称:存款虽是事实,遗嘱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才合法。但我国民法通则却没有“遗嘱必须经公证才合法”的规定。而按照公证部门相关规定,对遗嘱的公证必须要求遗嘱订立者在场,否则不予办理。如今刘奇文显然无法到场公证,张苏庆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问题:以上情形,公证是必需吗?分析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而银行有义务向其遗嘱继承人支付存款。最终,法院判令银行给付张2.3万元存款及
44、利息,双方均表服诉。存款人去世后,遗嘱无法进行公证,必须诉至法院,拿到判决书才能取款,这是一个法律怪圈。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人死后,存单持有人未向银行申明遗产继承过程就支取存款的,银行视为正常支取,事后引起的一切存款继承争执,银行概不负责。然而,时下许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为规避风险、少惹麻烦,多采取“不见法院判决书不放行存款”的做法。继承人必须拿到法院判决,然后到银行交纳手续费10元,办理过户或密码挂失手续后,才能取到钱。储户从银行领取遗产需公证或法院判决书,银行这个内部规定属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继承权。提问:持逝者的一代身份证,可以领取类似存款吗?案例 16-2793.1.3.1.6 6 存
45、款挂失业务规则存款挂失业务规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7日在对邮电部的复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储户必须亲自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案例 16-3问题: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未经对方授权而挂失并领取对方的存款?80案例 17 17-1:王某(男)和李某(女)为夫妻,李某持身份证、户口簿到邮局将存储在王某名下的 10万元存款办理挂失手续。7日后,李某办理取款手续,邮局称必须由储户本人办理。李某出示了结婚证以证明两人为夫妻关系,但邮局仍不予以办理,李某遂诉之法院。诉称,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取得的财产
46、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其表明了双方为夫妻关系的情形下,邮局拒绝兑付存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要求邮局兑付存款,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邮局辩称,其办理挂失业务依据为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有关金融规章,无过错可言。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邮局的主张,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17-2:柴某于 1998年至 1999年间共在某邮局存款 65000元。后柴某去邮局支取该笔存款时,邮局以该笔存款已经被柴某的妻子项某持柴某本人证件挂失后支取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柴某将邮局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该笔款项的支付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柴某的存单被其妻子挂失并支取
4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邮政储蓄存单办理挂失手续的规定,办理挂失可由他人代办,但支取存款必须由储户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手续,而邮局违反了该规定,致使储户的存款被非储户本人领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储蓄合同的相对人,柴某仍然享有对该存款的支取权。据此,法院判决邮局仍需向柴某支付 65000元存款。81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应注意把握两点第一,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不一定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不一定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通常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
48、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继承或者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还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存在着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存在着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财产的两种可能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财产的两种可能性。由于储蓄机构没有义务审查判断存款的财产归属,只能依据与储户形成的储蓄合同(存单)上记载的储户履行兑付存款的义务,因而不可向储户之外的第三人兑付存款。第二,储蓄机构办理挂失业务遵循的准则为金融法规。第二,储蓄机构办理挂失业务遵循的准则为金融法规。依据规定,储户亲自办理挂失为原则,委托他人办理为例外,而且
49、权限受到严格地限制。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挂失代办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补领新存单(折)或者支取存款手续必须由储户本人亲自办理。823.2节 贷款业务办理的规则与制度3.2.3.2.1 1 借款人的资格要求借款人的资格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通则还对借款人进行了下列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833.2.3.2.2 2
50、贷款的规制贷款的规制 1.1.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制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因此,违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因此,违反上述规范并不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反上述规范并不导致贷款合同无效。842.对关系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