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规范理论课:14课时实践课:6课时第四章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规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丧失 第四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五节 银行卡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预付卡法律规定 第七节 银行其他结算方式的法律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票据概述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法律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流通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
2、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1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3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即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
3、人和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2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票据法律关系内容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追索权和偿付义务。追索权和偿付义务。3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即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所以
4、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概述一、票据行为概述 二、二、具体的票据行为具体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签章三、票据签章 一、票据行为概述票据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票据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票据行为的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基本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创设票据行为,创设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即出票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出票行为以
5、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二、具体的票据行为保证承兑背书出票付款基本票据行基本票据行为为附属的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一)出票出票包括两个行为:做成票据交付票据 出票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1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的基本要求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效力的记载事项依据票据法汇票的七项、本票的六项
6、支票的六项表明票据的文字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出票日期的记载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不同的票据相对记载的事项所涉及到的内容不同,详见教材p87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2出票的记载事项出票的记载事项注意,注意,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其他记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
7、处签章证明。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记载的事项背书的形式背书连续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背书记载的事项背书记载的事项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绝对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的事项背书背书的形式的形式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背书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完全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其效力在于使票据上的权利发生转移。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质押背书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为质押
8、背书。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根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背书的连续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证明其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 附条
9、件的背书: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这里所指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票据法第33条第款规定:条第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是无效的部分背书是无效的。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10、担票据责任(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银行汇票无须承兑。1承兑的程序承兑的程序提示提示承兑承兑受理受理承兑承兑承兑的承兑的格式格式退回已承退回已承兑的汇票兑的汇票2附条件承兑附条件承兑 付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承兑的效力承兑的效力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
11、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1保证的保证的格式格式2附条件保证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三)保证记载事项记载事项记载要求记载要求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背面或者粘单上。或者粘单上。保证即是票据保
12、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保证即是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五)付款 票据付款,就是指承兑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票据到票据付款,就是指承兑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票据付款的程序:票据付款的程序: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
13、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三、票据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或盖章。注意注意,法人和其他使用
14、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种签章:除应当加盖该法人和单位的公章,还应当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预留银行的印章是财务专用章的,票据签章也可以是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丧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丧失失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 二、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付款请求权
15、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 第二次请求权(一)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必须给付对价的合法取得,即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的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三)票据的追索(三)票据的追索 票据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
16、(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1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2追索金额和费用追索金额和费用 3追索权行使的要件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4追索权行使的程序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到期前追索再追索再追索追索权追索权(四)票据权利的时效(四)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主要指商业汇票)权利(主要指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年内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主要指银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主要指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权利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自出票
17、日起2年内年内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个月内。月内。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挂失止付(一)挂失止付 挂失挂失止付的条件:止付的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的效力:挂
18、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挂失止付的程序:挂失止付的程序:申请申请受理受理(一)公示催告(一)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三)普通诉讼(三)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第四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一、汇票 二、二、银行本票银行本票 三、支
19、票三、支票一、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分类汇票的分类表明表明“汇票汇票”的字样;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汇款人汇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期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单位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体经
20、营户个人个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出票日起出票日起1 1个月个月 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票样)(票样)银行汇票正面银行汇票正面银行汇票背面银行汇票背面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
21、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非金融机构的付款人承兑,或由经非金融机构的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的票据。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6个月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10日。日。(票样)(票样)注意:注意: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在持票人做出说
22、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商业承兑汇票正面商业承兑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二、银行本票概念概念绝对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的事项见票付款见票付款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本票可以用行付款。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于转账,注明“现金现金”字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取现金。表明表明“本票本票”的字样;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银行
23、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限最长不得超过2 2个月。个月。注意:注意: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票样)(票样)银行本票正面银行本票正面银行本票背面银行本票背面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收款人收款人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1 1支票的格式支票的格式 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有:有:表明表明“支票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 2
25、支票的其他法定条件支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其他法定条件有以下几项。支票的其他法定条件有以下几项。(1)对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对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2)支票的签发应当)支票的签发应当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相相符的支票。符的支票。(3)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
26、10日内提示付款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样)(票样)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授权,可以补记。四、票据的防伪12010版票据的特征版票据的特征2票据防伪的措施票据防伪的措施3鉴别票据真伪的简单方法鉴别票据真伪的简单方法第五节第五节 银行卡结算的
27、法律规定银行卡结算的法律规定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二、银行卡的申领和使用二、银行卡的申领和使用三、银行卡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三、银行卡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四、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四、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五、银行卡的销户和挂失五、银行卡的销户和挂失六、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六、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七、违反银行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七、违反银行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信用卡可以透支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一、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卡的概念(一)银行卡的概念(二)银行卡的种类(二)银行卡的种类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根据
28、信誉等级不同将银行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较高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一般而言,金卡的持卡人在善意透支时透支的金额大于普通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普通卡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次之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二、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1.单位卡单位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2.个人卡个人卡 个人申领银行
29、卡(储值卡除外)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开立记名账户。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申领人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之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单位卡和银行卡使用提示单位卡和银行卡使用提示v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v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
30、有关规定,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2007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关于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的第1条提高了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规定:“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 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31、”三、银行卡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同时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作者注:指透支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各发卡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的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4)发卡
32、银行对透支款项和诈骗的款项,可以通过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和损失、依法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追偿。1 1银行卡的计息标准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2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依据:依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
33、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中规定,从2013年2月25日期起为减轻商户负担,方便群众持卡消费,适当下调部分偏高刷卡手续费标准。四、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五、银行卡的销户和挂失 银行卡的销户银行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银行卡的,应持银行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银行卡的挂失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后,应立即持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
34、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六、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发卡银行的权利发卡银行的义务(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持卡人的权利持卡人的义务七、违反银行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七、违反银行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发卡银行的法律责任持卡人的法律责任七、违反银行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发卡银行的责任持卡人的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预付卡法律规定预付卡法律规定一、预付卡概述一、预付卡概述二、预付卡发行与办理二、预付卡发行与办理三、预付卡的使用、充值和赎回三、预付卡的使用、
35、充值和赎回四、发卡机构对预付卡资金的管理四、发卡机构对预付卡资金的管理一、预付卡概述概念概念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分类分类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注意注意: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1.合法合规从事预付卡业务2.对购卡人和持卡人的信息保护义务3.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4.法定告知义务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二、预付卡发行与办理 1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限额限额期限期限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 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 000元。记名预付卡应当
36、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2预付卡的办理预付卡的办理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用卡购买预付卡。采用银行
37、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人名称应当一致。三、预付卡的使用、充值和赎回1预付卡的使用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2预付卡的充值预付卡的充值 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3预付卡的赎回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
38、效身份证件。四、发卡机构对预付卡资金的管理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卡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发卡机构的预付卡备用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七节第七节 银行其他结算方式的法律银行其他结算方式的法律规定规定 一、汇兑一、汇兑二、委托收款二、委托收款三、违反汇兑、委托收款的法律责任三、违反汇兑、委托收款的法律责任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
39、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图示)(图示)汇兑一般有四方当事人:汇款人、汇出银行、汇入银行和收款人。汇兑的办理程序汇兑的办理程序 (图示)(图示)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兑的撤销: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在申请撤销对,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只有在查明确未汇出款项,并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时,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汇兑的退汇: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收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40、应主动办理退汇。汇兑程序汇兑程序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亦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注:注:(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四、违反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法律责任 违反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等,具体表现在10个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