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1-252l一、(经济)民事纠纷的种类一、(经济)民事纠纷的种类l1.合同纠纷l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l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l4.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l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l6.工业产权纠纷l7.企业破产纠纷l8.股票、债券、票据纠纷l9.其他(经济)民事纠纷2023-1-253l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l(一)协商(和解)(一)协商(和解)l协商协商指当(经济)民事纠纷发生后,在无第三人参及的情况下,仅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彼此都认可的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2023-1-254
2、l协商方式的优点:协商方式的优点:l1.不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节省节省费用,及时处理争议l2.无法定要求的程序,当事人有完全自主权,可以灵活处理争议l3.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便于今后继续合作l但和解协议无法律效力l(二)调解(二)调解l调解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依法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2023-1-255l中国调解享有很大盛誉,美名为“东方之剑东方之剑”l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l(1)由(经济)民事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可以信赖的第三人进行l(2)由(经济)民事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主管部门或信赖的行政机关进行l但调解
3、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法律效力l2.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l调解生效条件:即调解协议经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并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约束力2023-1-256l生效的调解协议及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裁决书具有同法律效力l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不得反悔,即不得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上诉和申诉l3.法院调解(或称诉讼调解)法院调解(或称诉讼调解)l调解生效条件:即调解协议经审判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并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约束力2023-1-257l生效的调解协议及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l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诉l(三)仲裁(三)仲裁(见后本章内
4、容)l(四)诉讼(四)诉讼(见后第七章“诉讼”)2023-1-258l三、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三、仲裁的概念和特点l(一)仲裁的概念和要素(一)仲裁的概念和要素l在汉语里,“仲”就是居中的意思,“裁”就是衡量、裁判的意思l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做出决定”。l仲裁在中国又称“公断”,即公堂断论l法律上的仲裁仲裁: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2023-1-259l仲裁三大要素:仲裁三大要素:l(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l(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
5、是当事人选择的l(3)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仲裁机构)为解决争议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2023-1-2510l(二)仲裁的特点(二)仲裁的特点l1.自愿性l2.专业性l3.国际性l4.灵活性l5.保密性l6.快捷性l7.经济性l8.独立性2023-1-2511l四、仲裁权的内容四、仲裁权的内容l仲裁权仲裁权指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仲裁纠纷的权力。当事人的授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享有仲裁权的基础和前提l(1)程序上的裁决权。即对当事人仲裁申请的受理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裁决权l(2)事实上的认定权。即主要是有权对当事人之间争议所涉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并作出认定l(3)实
6、体上的裁决权。即指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有权作出裁决2023-1-2512l五、仲裁法的概念五、仲裁法的概念l仲裁法仲裁法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制定,1995年9月1日实施,共8章80条组成l六、中国六、中国仲裁法仲裁法的仲裁范围的仲裁范围l(一)仲裁范围的特点l仲裁范围仲裁范围指依法设立的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何种当事人之间的何种纠纷的问题l(1)主体的平等性l(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l(3)争议内容的财产性2023-1-2513l(二)(二)仲裁法仲裁法的仲裁范围的仲裁范围l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
7、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l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即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人格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l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各种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侵权纠纷等2023-1-2514l(三)不能仲裁的案件(三)不能仲裁的案件(第3条)l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l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l(四)不属(四)不属仲裁法仲裁法管辖的案件管辖的案件(第77条)l1.劳动争议的仲裁l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2023-1-2515l七、仲裁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七、仲裁的基本原则及制度l(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一)仲裁的
8、基本原则l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l(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l(2)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亦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l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l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l4.一裁终局原则2023-1-2516l(二)仲裁主要制度(二)仲裁主要制度l1.或裁或审制度l2.合议制度l3.回避制度l4.开庭不公开审理制度l5.法院监督制度(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l6.时效制度(一般2年,特别情况4年或1年等)2023-1-2517l八、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八、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l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民间组织)l仲裁委员会仲
9、裁委员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l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涉外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中国国际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2023-1-2518l2.仲裁庭仲裁庭l(1)独任制仲裁庭l(2)合议制仲裁庭(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l3.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社会团体法人)l仲裁委员会必须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l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l中国仲裁协会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2023-1-2519l 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l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l仲
10、裁协议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2023-1-2520l1.仲裁协议的间接性间接性 仲裁协议通过确认一种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l2.仲裁协议的广延性广延性 效力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而且涉及仲裁机构和法院l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独立性 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并不因此而失效 4.仲裁协议的书面性书面性2023-1-2521l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二、仲裁协议的形式l1.仲裁条款l2.仲裁协议书l3.其他书面仲裁协议l三、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协议的内容l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l(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
11、共同意思表示l(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l(3)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023-1-2522l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l仲裁事项指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双方当事人将何种性质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l如果一方当事人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明的事项提交仲裁(1)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即使在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以后,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履行该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亦可拒绝执行该裁决2023-1-2523 l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l如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及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12、均应提交X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023-1-2524l四、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四、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l1.当事人双方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l2.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即仲裁协议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结果l3.提交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即具有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且争议事项是依照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的事项l4.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l5.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023-1-2525l五、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五、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l(一)对
13、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l1.为当事人设定一定义务l(1)负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l(2)服从依法仲裁裁决的义务l2.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l(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l1.授权效力。即授予仲裁机构管辖权和仲裁权l2.对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事项范围)l(三)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三)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l1.对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排斥效力l2.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依据2023-1-2526l六、仲裁协议的无效六、仲裁协议的无效l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l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l3.一方采取胁迫
14、手段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l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l(1)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2023-1-2527l(2)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l(3)指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l(4)仲裁终局性不明确的仲裁协议l(5)在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在在两个备用的仲裁条款中作出选择的仲裁协议l5.签订的仲裁协议没有采用书面形式2023-1-2528l七、仲裁协议的失效七、仲裁协议的失效l仲裁协议的失效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当事人的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l1.仲裁裁决得以履行或执行而致仲裁协议失效l2.因当事人放弃而致使仲
15、裁协议失效l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而致仲裁协议失效2023-1-2529第三节第三节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一、申请一、申请申请人的条件l1.有仲裁协议l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l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l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一般2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商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从1 年到3年不等。2023-1-2530二、受理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
16、理,并说明理由。三、仲裁前的准备三、仲裁前的准备 (一)(一)发送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11条的规定,上述期限为15天)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2023-1-2531(二)答辩和反请求(二)答辩和反请求 *仲裁答辩是指仲裁答辩是指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辩解的行为。仲裁法仲裁法第第25条规定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1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7、答辩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一一进行,请求有理的,应予承认,请求无理的应予反驳,部分有理的可予部分承认部分反驳。反驳要依法进行,要有事实有证据,根据法律或惯例,尊重依法成立的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阐明理由。被申请人如不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被申请人如不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程序的进行。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15天或7天不等)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2023-1-2532*反请求反请求是指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针对原申请人提出的独立的请求。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反请求时,也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仲裁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
18、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023-1-2533(三)组成仲裁庭(合议制)(三)组成仲裁庭(合议制)1、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 名名仲裁员,而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2、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定仲裁员,则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庭组成后5日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
19、知当事人。2023-1-2534(四)仲裁员的回避(四)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及本案有利害关系;(3)及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形式、回避的形式 (1)仲裁员自行回避;(2)当事人申请回避2023-1-25353、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 仲裁法仲裁法第第35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结前提出。4
20、、对回避申请的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处理(1)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2)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仲裁法第第37条规定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2023-1-2536(五)财产保全(五)财产保全 1、采取这种措施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比如,一方当事人擅自将争议的标的转让、隐匿、或争议的财产不易保存,需要变卖以保存价款等等。2、必须是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不加审查而径直将申请依法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采
21、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023-1-2537 (六)证据保全(六)证据保全 v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有关的人民法院对某些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而采取的强制性保管措施。1、证据有失灭的可能。如本案关键性的证人目前重病在身,甚至有死亡的危险。又如可能成为证据的某一物品属易变质、腐烂的物品。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可以作为证人的某公民要出国留学几年时间或要到国外定居。2023-1-2538v国内仲裁中证据保全的环节国内仲裁中证据
22、保全的环节:(1)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A、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内容;B、需要保全的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联系;C、对此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及时将该申请书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有理,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认为申请无理,则应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不予接受。2023-1-2539(七)确定仲裁审理方式(七)确定仲裁审理方式 1、开庭原则、开庭原则。仲裁法仲裁法第第39条规定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
23、他材料作出裁决。2、不公开原则、不公开原则。仲裁法仲裁法第第40条规条规定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一般采取不公开的开庭审理可见,一般采取不公开的开庭审理。2023-1-2540(八)调查取证(八)调查取证 下列情况下,仲裁庭应主动收集证据:(1)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而根据已有的证据,仲裁庭又无法作出判断;(2)有些关键性的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交,或者当事人知晓线索,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3)专门性的问题,仲裁庭需要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或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2023-1-2541(九)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九)通
24、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2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10日前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前7日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2023-1-2542四、和解及调解四、和解及调解(一)和解(一)和解 1、引起和解的原因 (1)申请人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3)当事人通过协商找到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方案2023-1-25432、和解导致的结果、和解导致的结果 (1)如果因申请人放弃仲裁而和解的,将导致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而结案。(2)如果因被申请人承认仲裁
25、请求或者双方就他们之间的争议通过协商找到了一个解决方案而和解的,将导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也可以依协议申请撤销案件,还可约定以仲裁规则不加禁止的其它方式结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2023-1-2544(二)调解(二)调解 1、仲裁调解的方式、仲裁调解的方式 (1)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磋商 (2)双方当事人自己磋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此意见告知仲裁庭 (3)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分别磋商,这种情形相当于“斡旋”2023-1-25452、仲裁调解的特点、仲裁调解的特点 (1)调解不是一个独立的
26、程序,也不是裁决前的必经程序 (2)调解要在仲裁庭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3)仲裁庭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符合法律规定 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4)调解必须 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5)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023-1-2546五、开庭审理五、开庭审理(一)宣布开庭(一)宣布开庭v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填写开庭签到表之后,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着手进行:(1)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其仲裁代理人,确认其资格 (2)公布案由 (3)公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 (4)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和义务 (5)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v在双方当事人
27、无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宣布正式开庭2023-1-2547(二)庭审调查(二)庭审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三)庭审辩论(三)庭审辩论 (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互相辩论 (4)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2023-1-2548(四)合议庭评议(四)合议庭评议 (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则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五)裁决(五)裁决 裁决裁决是指是指仲裁
28、庭在依法对提交仲裁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或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或及之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书面决定的行为。2023-1-2549 1、裁决书的内容、裁决书的内容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上述规定只列明了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为一份完整的仲裁裁决书,还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裁决书的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情况、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员姓名
29、、审理的程序情况及作出裁决的地点、裁决履行的期限等。如果在仲裁程序中有下列情况的,也应写明: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情况;保全措施的况;部分裁决的情况;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等情况;并应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2023-1-25502、部分裁决(先行裁决)、部分裁决(先行裁决)部分裁决是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查明了一部分事实或部分问题,为了便于继续审理其它问题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已查清的部分问题所作的裁决。仲裁法仲裁法第第55条规定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3、最终裁决、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是指最终裁
30、决是指整个仲裁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 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在已有部分裁决的案件里,最终裁决主要就尚未裁决的事项作出决定。在最终裁决中的裁决不应及已有的部分裁决产生矛盾。2023-1-2551 4、裁决的生效、裁决的生效 仲裁法仲裁法规定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裁决书的补正、裁决书的补正仲裁法仲裁法规定规定,对裁决书的补正事项,只限于三项,且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收之日起30日内日内提出:(1)文字错误 (2)计算错误 (3)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2023-1-2552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一)撤销仲裁裁决的
31、含义 (1)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行为 (2)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3)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4)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2023-1-2553(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023-1-2554(三)申请撤销
32、仲裁裁决的条件(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个月内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上述理由之一(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三种处理2023-1-2555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
33、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 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构成重新仲裁的基础:(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2)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重新仲裁勿需另组仲裁庭 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完成对申请和裁决的审查,从而作出其他处理2023-1-25562、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2个个月内月内裁定撤销
34、该裁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2023-1-2557七、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七、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一)执行的条件(一)执行的条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裁决,要想得到有关人民法院的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 (2)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
35、出申请)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023-1-2558(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此法院一般应是基层人民法院,但如果是标的很大的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
36、定,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2023-1-2559(二)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二)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法仲裁法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仲裁法仲裁法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仲裁法仲裁法规定规定,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另中止执行的原因消灭后,人民法院也应裁定恢复执行。2023-1-2560(三)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三)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
37、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023-1-2561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
38、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23-1-2562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及驳回撤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及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抵触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抵触l案情l 申请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及被申请人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支付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7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3年7月4日做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852090.70元,仲裁费300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023-1-2563l 仲裁后,被申请人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
39、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 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故于2003年9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l 2023-1-2564l 裁定做出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即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
40、请,经该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认为,仲裁委的裁决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2023-1-2565l争论l 在对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以后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执行法院或同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否还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l 一种观点认为,两个法律的规定并不矛盾,执行法院或同级法院的执行机构仍然还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l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仲裁法的
41、立法精神,对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从解释论的角度,不应当包括已经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后做出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情况。2023-1-2566l评析l 在该案中,中院做出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依据的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条;而执行法院做出的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依据的是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何正确理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及民诉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是事关执行法院或执行机构裁判正确及否的关键之所在。对于本案在适用法律的理解上,笔者同意
42、第二 种观点。2023-1-2567l首先,从立法时间上,民诉法是1991年4月9日颁布的,制定在先;而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颁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制定在后;从立法 本义上来讲,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规定对仲裁裁决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是为了给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人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机会,以防止仲裁裁决的错误 给义务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在仲裁法颁布施行之前,仲裁当事人是通过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的申请进行司法救 济;而在仲裁法颁布施行后,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
43、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司法 救济,也就是说仲裁法增加规定了仲裁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仲裁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司法救济,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了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司法救济被驳回之后,再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应 予以支持。2023-1-2568l其次,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在仲裁法颁布施行之后,对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做限缩性解释,即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在未经 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进行司法救济,否则将带来一系列无法解释
44、的矛盾和冲突。l 第三,对同一事实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只能进行一次不能进行两次,否则即有悖于仲裁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仲裁司法审查有限性原则,从而动摇仲裁终局性的法律效力,也使仲裁所具有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丧失殆尽。2023-1-2569l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即意味着已经赋予了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效力,而如果执行法院再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的申请并做出裁定不予执行的话,那就又否定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这两个裁定之间的抵触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所针对的审查对象及中 级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审查对象是一致的,都是针对仲裁裁决而言,也就是说
45、从形式上来看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并非针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驳回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但两个裁定之间的法律效力是相抵触的,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是否定了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驳回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的法律效力,这一点不容置疑。2023-1-2570第五,在此案中执行法院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将置中级法院已经生效而且永远生效的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人民法院 组织法所确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既然中级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已经生效,仲裁裁决就应得到执行,但却被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 裁裁决,这显然不
46、符合法理,也不能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2023-1-2571l第六,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制度设计上缺乏衔接及协调。一方面,在条件上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仲 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条件第(四)项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五)项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民诉法第二百 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第(四)项为“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五)项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在条件上不予执行宽于撤销,司法介入的程度更高,而且应当将仲裁司法审查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2023-1-2572l另一方面,这两
47、种救 济程序的关系如何摆布,仲裁法没有予以明确,使得执行法院可以不受仲裁地中级法院生效裁定的约束,重新进行司法审查,极易造成司法冲突。再者,两种制度在 仲裁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配置上极不平衡,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只能通过撤销程序进行救济,而义务人在通过撤销程序进行救济之后还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申请不予 执行;从期限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能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则没有期限限制,还可能出现义务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同 时又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司法冲突在所难免。2023-1-2573第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
48、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中规定“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 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即赋予执行机构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这种职能不应当属于执行机构的职能,这及民诉法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所确定的法律理念相悖,2023-1-2574l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往往涉及比较复杂甚至疑难的法律 关系,而且仲裁庭的人员配备及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力量悬殊较大,执行人员缺乏审判实践经验,赋予执行机构承担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往往是其力所 不能及的,且也难以服众。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司法解释将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权交由审判业务庭行使,而且对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进行限缩性解释势 在必行,也是当务之急。谢谢!